【摘要】新时代发扬网络舆论积极作用,抑制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必须以法律为武器,为网络舆论表达划定边界,让网络舆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要坚决确保网络舆论表达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他人权利、不干扰司法活动。
【关键词】网络舆论 国家安全 司法活动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网络舆论表达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法律边界
网络舆论表达最基本的边界就是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任何言论自由的国家都要恪守国家安全底线,要通过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构建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机制等方式引导网络舆论表达,确保网络舆论表达不危害国家安全。
完善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坚决打击利用网络舆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首先,梳理现有相关法律。《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包含关于网络舆论表达危害国家安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要对这些规范进行梳理,将网络舆论表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汇总,制定专项性法律,用于约束网络舆论表达。其次,结合网络技术,制定法律规范。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相应的网络舆论表达也具有多变性,制定的专项性法律要紧随时代变化,逐步完善立法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最后,网络舆论表达危害国家安全的刑法界定。在《刑法》中增加有关网络政治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款,用于惩处利用网络舆论表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对网络舆论表达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管辖、取证进行规定,必要时可出台司法解释,以刑法规制网络舆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加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顺应时代的发展,各地方政府应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借助网络渠道向公众公布政务信息,防止非真实政务信息在网络中流传,从而引发错误的网络舆论表达。首先,优化电子政务运行机制。要构建专门的电子政务部门,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及时性,让公众了解到真实的政务情况,防止引发错误的网络舆论。其次,优化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应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科学划分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构建一站式的电子政务平台,让公众的舆论表达更为畅通。最后,健全电子政务评价机制。要构建政府、公众、第三方为主体的评价机制,政府要基于评价结果对电子政务进行优化,确保电子政务能够成为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平台,防止错误网络舆论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构建网络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鉴于网络发展的无国界性,不少恶意网络舆论表达借助国际网站进行散播,以不实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清除恶意网络舆论表达,必须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首先,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网络舆论表达具有无国界性,不少失实网络舆论表达来自境外,想要更好地打击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舆论,就必须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借助其他国家力量打击利用网络舆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次,建立国际信息新秩序。一直以来,我国都反对单一文化价值观和信息霸权主义,但不少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上优势对我国实施网络舆论攻击,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我国必须要建立国际信息的新秩序,让国家之间能够平等相处,共同打击利用网络舆论的攻击行为。最后,建立国际信息反恐机制。网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危害性越来越高,必须要针对极端主义进行打击,构建国际信息领域的反恐机制,将有组织、有规模的网络舆论攻击彻底消灭。
网络舆论表达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法律边界
网络舆论表达是行为人的自由,任何人都有权利进行网络舆论表达,为确保网络舆论能够守住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界,应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增强立法科学性以及健全网络监管机制,确保网络舆论表达不侵犯他人权利。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他人权利的保护主要依赖《侵权责任法》,其规定网络舆论表达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应立即停止损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通过这些处罚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对网络舆论表达侵犯他人权利的惩处力度不足,应加重惩处力度,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借助更有力度的惩罚措施,让行为人在进行网络舆论表达之前,能够进行反复思考,确保自己的网络舆论表达不对他人权利构成侵犯,一旦侵犯他人权利就必须承担严重后果。
增强立法科学性。现行法律对网络舆论表达侵犯他人权利行为,尚未明确侵权人追责标准、救济途径。面对越来越多利用网络舆论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我国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要确定侵权人的追责标准,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惩处体系之中。同时,应将“侵犯网络名誉权”入刑,借助更为严厉的《刑法》打击侵权现象,以《刑法》打击网络舆论表达中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更具震慑力,必然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
健全网络监管机制。鉴于网络自身的隐蔽性,网络舆论表达在侵犯他人权利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导致被侵犯权利者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面对此种情况,我国要加强网络监管机制,借助公权力的介入,保护当事人权利不被侵犯。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网络舆论表达进行监督和管理,积极引导网络舆论走向,针对恶意、不实的网络舆论进行惩罚,减少恶意的网络舆论表达。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提升技术力量和水平,针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遏制侵权行为。
网络舆论表达以不干扰司法活动为法律边界
网络舆论表达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较高,在个别案件中存在利用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干扰的现象,胁迫法官判决结果倾向网络舆论走向。司法独立性要求法官行使职权时仅服从法律,通过注重司法过程公开、强化司法结果公正以及建立达成共识的程序机制等方法恪守底线。
注重司法过程的公开。基于我国法律要求,司法审判的过程应公开透明,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借助司法审判过程公开来消除不实网络舆论。首先,扩大司法活动公众参与度。不实的网络舆论形成多数是由于信息不畅通,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的信息闭塞,恶意攻击司法机关,从而形成错误的网络舆论导向。司法机关应扩大公众参与度,让公众走进法庭,亲身感受司法判决,在完全公开的审判程序下,不实网络舆论将不攻自破。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应借助网络进行信息披露,将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开,公众可通过官方网站直播参与庭审,了解庭审整个过程。最后,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够让司法机关从被动转向主动,将真实的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
强化司法结果的公正。相比司法过程公开,司法结果的公正更具有说服力,更能对不实网络舆论造成冲击。一方面,将司法结果公之于众。我国始终强调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在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应将审判结果在网络中公布,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和审判依据,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具有公正性。另一方面,要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司法案件审判结果遭受质疑,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众法律知识薄弱,公众只从道德层面对案件进行评判,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在法律知识缺乏的状态下,只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才能让公众更加理解司法机关的判决,才能肯定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作者为荆楚理工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杨维东、王南妮:《新时代政府网络舆论治理的路径拓展》,《重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