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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体系

【摘要】网络慈善是基于网络科技迅速兴起的慈善新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行政法规,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网络慈善事业发展和公信力产生影响。需完善系统化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体系,针对自身主体定位、多元监管、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进行有效规制,促进网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慈善  行政法规  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网络科技兴起成为改变现代社会格局主要因素之一。在第三方支付保障、社会需求的助推下,“慈善+互联网”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在网络慈善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网络慈善监管不力、情况复杂、行政规制缺失等原因,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网络慈善事业发展带来阻碍。现实情况让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制定完善、有效的行政法规,才能促进网络慈善的正常发展。

网络慈善行政法规制定的必要性

网络慈善是近年来兴起的借助网络媒介展现爱心、扶贫救困的社会公益活动。网络平台能让更多人关注、接触、参与慈善活动,对慈善事业拓展创新起到重要作用。但网络平台因其虚拟隐蔽的特点,也导致一些虚假慈善信息传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民爱心进行骗捐、诈捐,非法获利。这些问题不仅对网民参与慈善的热情带来沉重打击,也给网络慈善带来信任危机,危害网络慈善的发展和网络安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健全,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迈进,行政立法中也增添了包含网络慈善的有关规定。

伴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慈善事业得到了有效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上升。在网络科技助推下,网络慈善被越来越多人认可,数量庞大的网民积极参与其中,极大拓展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大有赶超传统慈善事业之势,这种转变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网络慈善在改善和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和救助上作用显著,但也因相关法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隐蔽、不确定性的特点,借助网络慈善进行非法目的,导致网络慈善公信力下降、网民受到经济和精神损害。为保护网络慈善合法有效发展,必须加强行政规制建设,以确保网络慈善有序进行。

我国网络慈善行政法规存在的问题

缺乏系统有效的行政法律依据。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行政法律规定滞后于慈善事业发展,特别是涉及网络慈善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及地方网络慈善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是缺乏网络慈善规制细则和具体实施内容,有的是立法条文滞后于网络慈善发展,甚至一些法律实施细则间存在冲突,网络慈善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立法层次缺乏普适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对网络慈善的有效规制。

网络慈善行政职责不清、规制不足。网络慈善实施过程复杂,其规制准入、运作、财务、活动环节的行政职责,一般由民政、税务、审计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承担,从表面看多元化规制组织监管严格,实则各部门职责并没有严格法律规制划分,对其监督管理缺乏明确性,很容易产生各部门因分工问题造成相互推诿、耗时费力现象。长期以来,网络慈善由政府行政部门管控,缺乏社会力量监管也是导致网络慈善问题频发的因素之一。虽然《慈善法》规定捐赠人享有监管权利,但由于其自身缺乏监督意识,加之慈善捐赠流向信息不透明,都体现出行政规制上的不足。

缺乏激励机制和社会公信力。现有的行政规制中虽然有对捐赠主体依法享受税收、金融上的优惠支持,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并且办理优惠过程中程序繁琐、涉及部门多、耗时长、牵扯精力大,很多捐赠者不得不放弃申请,影响了公众参与网络慈善的热情。正是由于行政部门对网络慈善监管不足,网络慈善暴露出各种问题,导致网络慈善公信力下降。而一些网络平台对网络慈善信息缺乏审核甄别,也成为行政监管的一大难题。为确保慈善网络平台公信力和信用度,就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但审核存在成本高、能力有限等诸多现实难题,导致某些慈善平台为达到审核标准靠伪造内容、提供虚假信息等蒙混过关,进而导致骗捐、诈捐等违法行为发生,引发公众对网络慈善的信任危机。

网络慈善行政法规的完善途径

构建完善的网络慈善行政法规。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虽然《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将网络慈善纳入监管,但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尚无有效法规解释。网络慈善涉及诸多领域,其复杂性导致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同一问题易出现争议,而单一设定网络慈善法律又不具可行性,只能对网络慈善问题的很多细节问题逐一定性,加大对《慈善法》中网络慈善行政法规问题补充和解释,明确法律规范尺度。同时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细则,确保网络慈善有序进行,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规制行为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行政活动,也需加强自我约束力,在对网络慈善进行规制过程中不应过度干预,禁止权力滥用。在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中要维护公众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原则,以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增进公众对网络慈善的参与热情,有利于我国网络慈善行政法规体系建立。

确定网络慈善行政主体。当前我国对网络慈善仍采用多元化规制,各部门都能对网络慈善进行约束规制,没有明确规制主体部门,容易导致网络慈善行政法规重叠、资源浪费、工作效率降低,不利于网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因此要明确网络慈善的行政职责,设立对网络慈善事业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并保证该机构工作独立性。对机构内部权力配置采取垂直管理模式,避免因地方保护和其他干扰给网络行政性规制实施带来的弊端。在明确政府规制主体部门职责后,要通过多元化规制手段加强社会监督,让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网络慈善,多关注网络慈善运行监管。特别是增设对网络慈善余款善物的后续管理追踪制度,余款善物去向有据可查,使参与网络慈善各主体间形成一种有效监督关系,维护彼此利益。要严格执法,如一方存在违法行为,要采取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让违法行为主体承担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从而杜绝违法行为,促进网络慈善健康发展。

建立网络慈善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对于激励机制建立,首先要完善网络慈善税收激励机制,对所有参与慈善活动的人,无论个人、企业,对他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奉献爱心的善举要在税收上进行减免,只要查证属实必须特事特办,以办事高效回报奉献慈善爱心的参与者。其次要在财政上对慈善组织确立激励机制,要通过正面引导鼓励,以财政扶持网络慈善组织的活动。再次要建立表彰激励机制。由于慈善组织的善举并非为了盈利,荣誉奖励更能体现社会的认可,政府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奖励更具有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也有利于慈善组织网络慈善活动开展和正能量传播,因此政府行政部门要重视对网络慈善组织的荣誉激励。

一直以来,网络慈善欠缺公信力,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审核网络慈善平台运行机制资格,通过实时监督、平台自审、相关责任人签订保障合同等方式,确保发布的网络慈善信息准确、慈善过程规范有效,以行政法规提高网络慈善公信力。对于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严格履行职责,以行动提升信任。网络慈善行政法规的形成,为网络慈善长远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随着人们慈善意识、生活水平提高,人人参与慈善将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习惯,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作者为西藏民族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袁一帆:《我国网络慈善发展的困境及对策》,《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6月25日。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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