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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生活

马克思及其思想并非遥不可及,也并未过时,而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我们的生活具有指导作用。无论是对自由与任性的态度、对命运的态度,还是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及职业选择等,都可以从马克思及其思想那里获得启迪。因此,我们说追寻马克思,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经典著作,就是要掌握和精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而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存在哲学

法国作家莫里哀的喜剧《醉心贵族的小市民》中有个人物茹尔丹,他是小市民,偏偏醉心于贵族,处处假装爱艺术、爱文学。他弄不清什么是散文,别人告诉他,你说的就是散文。他说,天啦,我整天说散文却不知道什么是散文!恩格斯曾引用过这个故事。他说,“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以前,就已经辩证地思考了,正像人们远在散文这一名词出现以前,就已经在用散文讲话一样”。哲学也是如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存在哲学。

我们面对两种哲学:一种是书本上的哲学,即哲学家的哲学;一种是生活中的哲学。生活中的哲学智慧是丰富多样的:“变”“联系”“矛盾”“过程”等,都是活生生的生活观念。我们不但要学习书本上的哲学,更应注意生活中的哲学。

矛盾变化是什么?是辩证法,所以日常生活现象中的变与不变就是哲学问题。老百姓从日常生活中都知道,事物是变化的,人也是变化的。例如,古代有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儒生找裁缝做衣服,衣服前短后长,他不乐意,说为什么前短后长?师傅说,你未发达,逢人低头,自然前面短点,便于弯腰。后来他考中状元,又找了这位师傅做衣服,变成了前长后短,他又不乐意,问为什么这次前长后短?师傅说,这次你做了官,不用低头而是挺胸、昂头,自然前面长点好。这则故事里包含的不仅有裁缝哲学,还有成衣哲学、人生哲学。

又如,人们从一片树叶落地就知道秋天到了,即所谓“一叶落而知秋”。这里面包含的是什么?是联系的观点,也是一种关于事物信息的观点:一个事物的变化与另一事物的变化相联系。我们可以从一个事物的变化看到与它相联系的事物变化。如果世界上事物彼此没有联系,都是孤立的,就不可能一叶落而知秋。矛盾也是如此。什么叫闹矛盾?就是把矛盾扩大、激化;但如果及时交流、化解,就能使矛盾得到解决。这些都是哲学问题。

关于过程的思想是最重要的哲学思想之一,恩格斯称之为伟大的哲学思想。万物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如一串葡萄很简单,但要得到葡萄,就必须经历种树、施肥、浇水、除虫等一系列过程。没有过程,就没有结果。过程通常是枯燥的,而结果往往是丰富的。人也是一样。例如,一个刚开始学钢琴的人,练琴时使人掩耳,自己也苦不堪言;而一旦成为钢琴大师,他的成果就是辉煌的。只要结果、不要过程是不可能的,要重视过程。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就是生活中的过程哲学。

让哲学回归生活,不是蔑视经典、回归平庸,而是既要重视经典、更要重视生活。哲学家应善于从平凡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捕捉为人熟知但不真知的哲学问题。读者则要自觉把哲学与生活实际相联系,切己体用。

◆自由不同于任性,自由与任性的边界

什么是自由?有人说,“自由”倒过来就是“由自”。当然,自由中确实包括“由自”,如果自由中没有自我意志的作用,就不能称为自由。但“由自”决不等于“自由”,“由自”是“任性”。

自由不同于“任性”。任性,如果仅仅使小性,脾气犟,属于性格问题。我说的“任性”指的是恣意妄言、纵情行事。“任性”看似自由,实际上是自由的反面,它是无视道德和法律的非理性行为,其后果往往导致的是“不自由”。无论是公共生活领域还是私生活领域,“任性”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自由应该与理性相伴而行。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人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应用中获得自由。而对自然“任性”,得到的是自然的报复。越任性,报复越重。

就人对社会关系说,自由表现为在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个人的言行是“由自”的,是自我做主。而“任性”,则会由于违法而受到惩罚。“一时性起”,酿成牢狱之灾的事并不少见。

就人与自我关系说,自由表现为人对自己本性的正确认识,而不是纵情贪欲,精神为物所奴役。精神的物化,就是人的异化。异化的人,是不自由的人。

自由决不能解释为“由自”。“任性”中有自我,但过分“自我”,就是“任性”。在我们社会中,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如果我们社会,人人都可任性而行,会成个什么样子,不难想象。

马克思明确把自由与任性区分开来。他曾说过,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可是法律规定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之中。在法律规范中,自由的存在是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保障的是人民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但决不赞同“任性”。当“任性”越出道德底线,就应受到舆论谴责;触犯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

人需要自由。没有自由,人就是两脚动物。但自由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自由具有集体的特性,而“任性”是个体性,属于个人的品性和素质。但“任性”不是天生的性格,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家庭条件,以及一切形成“任性”的条件相关。

自由,涉及人的方方面面,难以细说。粗略可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内在自由,是心灵的自由,属于人的内心世界;外在的自由,属于内心自由的外化,表现为言论与行为。内在自由是思想自由,属于思维的本性;外在自由,受法律的制约,属社会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限制人的内心自由。想什么,如何想,属于个人的内心世界。可内心活动一旦化为言论和行为,付诸言行,脱离思维着的主体,就进入法律管辖范围。法律管不到内心世界,内心活动是个人的私事,但法律可以以法的形式规定指向他人、指向政府、指向国家的言论和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法律规定,但标准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

社会主义法律按其本质来说,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自由,保障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利。但为了维护自由,必须规定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在任何国家决非无边界的权利。

与“自由”同时并存的是“不自由”。“不自由”是“自由”实现的补充。由“不自由”来保障自由,由自由来限定“不自由”,似乎是个悖论,但不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而是社会作为有组织的集合体的本质决定的。

自由是与责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拥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后果必须自负。法律保障的是言论自由,但并不保障言论自由的所有后果。不负责任的自由言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而是特权。在社会生活中,任何自由都与责任相关。自由主体也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不应享有自由;不享有自由,则不能追究责任。处罚没有享有自由权的人的责任,就是专制;而对滥用自由权负有责任者的放纵和庇护,就是徇私枉法。法不阿贵。自由和责任的相关点,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领导人的意志规定。

◆这种“命运论”不可信,更不可取

“命运”问题并不神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国有国运,家有家运,人有人运。国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家运,是一个家族的兴旺和衰落;人运,则是各人的不同际遇。要懂国运,读读历史;要懂家运,翻翻自己的或他人的家谱;要懂人运,看看现实各色人生或历史人物的传记。

“命”与“运”不存在必然联系,可“时”与“运”则密切相关。“时运”和“命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用,有时称之为“时运”,有时称之为“命运”。在互用情况下,命运是关于过去经历和现实际遇的一种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而“时运”则是个人在一定历史背景下的升降沉浮。如果认为“运”决定于“命”,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冥冥中支配,这就是唯心主义。国运决定于“天”,是“天命论”;个人的命运注定于“命”,是“宿命论”。这种“命运论”不可信,更不可取。

在中国用语中“时运”是一个词组。时运既包括“时”也包括“运”。如果我们把命运问题与时代结合在一起,就能给予“命运”以正确的理解。时,是大背景,个人无法决定。人只能是生活于时代中。个人的出生和生长,可以逢时,也可能背时。人无法选择自己的时代。“运”则不同,“运”与个人的机遇和奋斗紧密相连,决定于个人在时代中的主体性发挥。因此,“时”是同时代的人共有的,“运”则各种各样。套一句托尔斯泰“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的名言,幸运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原因可以是多样的。

个人的“运”不能脱离时代这个大背景,没有“时”,就没有个人的“运”。诸葛亮从初出茅庐,火烧赤壁,到协助刘备建国于成都,有统一全国之志;可在后主时,北伐中原,六出祁山,终死于五丈原军中。这不是孔明的无能,而是当时魏蜀吴力量对比的时势使然,任何人都无力回天。

家与国不可分,而个人既与家不可分,更与国不可分。只有国家好、民族好,个人才能有发展前途。凡是了解中国近代史的人,都懂当时面临的不再是王朝更替、政权易姓的所谓“亡国”,而是中华民族陷于瓜分豆剖存亡继绝“亡天下”的险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最大的贡献是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命运,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把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为国家的富强和个人的发展带来新机遇。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巨大变化,同时也是全体中国人命运的大变化。

当然,国家的命运不能简单等同于每个人的命运。国家、民族和个人是命运共同体,但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个人的命运也不会完全相同。没有完全一样的人生道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中华民族的复兴,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最有利的平台,但个人的实际发展如何,不仅会有不同的机遇,更取决于个人自己的创造,特别是要看个人如何处理自己与国家、民族的关系。是相向而行,还是相背而行?这两类人的命运是完全不同的。

同样处于当代中国社会,处于相同的改革时代,每个人的具体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原来的同班同学,原来的同事,可以在专业成就、职位高低,升迁快慢、富裕程度以至个人的家庭生活方面存在不同。这很正常。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同样是具有个性和不同发展轨迹的现实个人。在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与国家的发展方向相向而行,每个人都应该有机遇,都应该有希望。尽管现在仍然有不少人处于比较困难状态,这绝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常态,而是一个向前发展阶段中呈现出的时段性的差异。这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我相信,只要祖国的天空艳阳高照,我们身上都会洒上阳光。

当然,在我们社会中,也有少部分人是另一种命运,这就是与国家和民族命运相背而行的人。他们把自己的前途摆在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对立面,相背而行,蜕化变质,贪赃枉法,成为腐败分子,成为大大小小的老虎和苍蝇。这种人的命运注定是悲惨的。昨天座上客,今日阶下囚。真正应了陈毅同志的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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