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带一路”背景下,文化对外传播是一个集物态文化、心态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综合交织的多层次、多方位、纵深发展的动态过程,既有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直接输出,也有着以物质为载体的文化传播。这就决定了文化对外传播在法律保障上的多元化诉求。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转载版权的保护,为社会文化生产和消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中华文化 传播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华文化传播的法制环境
中华文化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所创造、传承和发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当代中华文化内容涵盖了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以及历代共产党人在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所形成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汉代开辟的“丝绸之路”实现了中华文化的第一次大传播,对中国和沿线国家的社会和历史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于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新时期“一带一路”建设是以自由贸易和开放型的经济格局为核心的政治互信和文化包容的一体化建设。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其本身具有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同时又受到特定国家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民众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关于文化和文化传播并没有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节,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着有关调整文化关系的规定。宪法在文化公共服务的国家责任、文化多样性保护和公民基本的文化权利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一是文化制度的规定,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的制度规定。二是文化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如文化服务经营许可、专利授予等。三是关于平等主体间的文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不难发现,在我国现有文化立法中,主要是针对文化服务和文化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文化对外贸易和传播方面的法律还很欠缺。
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关于文化的保护和传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产业、服务贸易规则和由此而带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文化多元性和文化持久生命力的保护上。前者以WTO法律体系为主,主要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文化贸易和传播提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其他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对建立保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后者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建立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和维系文化生命力为主的法制体系,诸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些贸易规则和公约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为中华文化的对外传播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环境,为“一带一路”新的法律保障体制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文化的弘扬和繁荣是推动中华文化对外传播的根本保障
文化自信是文化对外传播的根本出发点。2014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明特别是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如果不珍惜自己的思想文化,丢掉了思想文化这个灵魂,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是立不起来的。”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治国理政和道德建设的文化资源,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是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竭动力。“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多元文化相互交融的过程,要基于自身的文化底蕴,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安全,这是中华文化对外传播的基本出发点。
传承与创新是文化传播的基本路径。文化来源于人的社会实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生活的提高而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只有坚持正确的文化发展方向,对现有的文化进行创新发展,才能推动文化、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符合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文化资源。另一方面,要继承和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文化的弘扬和繁荣是实现中华文化对外传播,推动文化国际化战略的根本保障。
尊重文化主权和维护文化多样性。在人类文明史的发展进程中,不同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造就了具有不同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的文化体系。“一带一路”为人文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推进经济建设,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同时,开展文化丝绸之路,在技术交流、科学教育、社会服务等各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和尊重不同区域独立的文化主权,要以联合国宪章为遵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要在多元文化共存的前提下寻求消除文化冲突和文化隔阂的新路径,建构相互包容、开放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命运共同体。
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转载版权的保护,为社会文化生产和消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带一路”背景下,文化对外传播是一个集物态文化、心态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综合交织的多层次、多方位、纵深发展的动态过程,既有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直接输出,也有着以物质为载体的文化传播。这就决定了文化对外传播在法律保障上的多元化诉求。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保障,着重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并寻求与“一带一路”背景下文化对外传播的契入点。二是完善文化管理法律体制,完善政府文化服务部门权责划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实施细则,以此构建国际文化交融下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机制。三是加强文化行为法律规范,完善国际视野下的市场准入、关税以及反不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转载版权的保护,为社会文化生产和消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文化的传播寄宿于各国间的技术交流、经济贸易、人员流动等过程中,事实上,文化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国构建惠益共享、开放合作的全球化经济格局的重点内容。应当认识到,传统的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都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创立的,对于“一带一路”的辐射范围和作用能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有着欠缺性。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不同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和相应运行机制,对不同的贸易内容有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严重阻碍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交流。
因此,要保障“一带一路”在文化传播方面的顺利进行,就要基于本国文化政策,通过双边、多边机制,寻求建立符合广大沿线区域根本利益,开放包容的文化贸易和传播机制;构建与文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国民待遇等具体的贸易规则;要逐渐构建和完善全球化视野下共同的文化标准、规则和理念。借助国家、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交流合作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和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公正、公平和便捷的司法协助机制,充分发挥谈判、调解、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服务“一带一路”的建设。
(作者为山东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蒋朝莉:《提升中华文化对外传播力的策略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年第12期。
②周汉德:《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38期。
③谢伦灿、杨勇:《“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文化走出去对策研究》,《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年第12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