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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培育现代村规民约

核心提示: 在由“传统”向“现代”村规民约的变迁过程中,乡村社会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认同缺失,这必然会影响现代村规民约实效性的发挥。因此,需要加强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双向互动,积极构建农民的内在认同与政府的外在引导机制,形成“内生”与“外导”的有效结合,让现代村规民约成为乡村社会自治的有效手段。

【摘要】在由“传统”向“现代”村规民约的变迁过程中,乡村社会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认同缺失,这必然会影响现代村规民约实效性的发挥。因此,需要加强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双向互动,积极构建农民的内在认同与政府的外在引导机制,形成“内生”与“外导”的有效结合,让现代村规民约成为乡村社会自治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村规民约  内生机制  政府引导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村规民约是地方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源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所具有的一种自发的公共性规则。在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由于村庄治理结构由“内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向“外生”的引领机制,在这种转变过程中,现代村规民约的形成与实施还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而要化解这种矛盾,促进乡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需要确立现代意义上村规民约的认同机制,实现“内生”与“外导”的有机结合,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性和长期性。

村规民约的时代变迁

传统乡村社会是通过儒家伦理和乡土礼俗实现治理目标,是基于习俗与信仰的认同。而现代村规民约更多的是基于民主、法律的认同,是伴随着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所体现出的民主参与和集体的获得性认同,是在乡村社会的变迁中逐渐形成的居民对乡村治理方式的认同。从传统村规民约到现代村规民约,体现乡村社会的一种时代变迁。

由“伦理教化”向“法治规范”的转变。传统村规民约主要是农民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观念的体现。在传统社会中,村规民约强调以宗族为核心的治理体系,体现了有限的集体性原则。地方权威精英与组织通过传统伦理的教化和对个人理性的抑制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理,是一种较为僵化的模式。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传统意义上的内在约束和平衡机制被破坏,在乡村社会的农民则开始摆脱土地和礼俗的束缚,变成了一个以社会本位和自我理性发挥为基础的新型农民。因此,规范化、法治化、契约化等现代认同理念也随之在乡村社会形成,这必然带来乡村社会认同理念的变迁。

由“自发”向“自觉”的转变。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本质上是社会结构的变革,反映在乡村社会则是由单一向多元社会结构的过渡。长期以来,农村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状态,农村自治的特性使得农民依附于地方的宗族、家族势力。基于同一的伦理体系,传统乡村形成了一种单一的地方自治的社会结构模式,这种地方自治的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农村社会秩序的“自发”状态。随着传统乡村社会的变迁,原有的“自发性”的社会结构正在向“自觉性”的社会转变,村规民约也逐渐由传统的“自发性”习俗约束向“自觉性”民间法律规范转变。由“自发”向“自觉”的转变,带来了农村内在认同机制的转型,逐渐由亲情血缘小范围的认同,进入到一个乡村社会较大范围的认同。

培育村规民约的现实困境

乡村振兴需要构建治理有效的秩序,而治理新秩序的建立需要村规民约发挥其应有的内在协调作用。但是,当前村规民约的培育面临着利益冲击所造成的内在信任危机、农民对基层党组织依赖度减弱等诸多影响。

内在信任危机。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农民之间交往更多的是一种亲情关系和邻里关系间的交流,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他们处于一种熟人间的信任关系网络之中,并维持着乡村社会的有效运行。但是,市场经济打破了这一传统。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竞争机制可以充分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可以促使个人在强烈的利己欲望驱动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农村社会关系的利益化趋向,使传统依靠“不加思索时的可靠”产生了“不可靠”危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造成了少数人的责任意识缺失和行为失范,在乡村表现为农民价值观的扭曲和村庄价值体系的变化。

少数农民对农村基层党组织依赖度减弱。传统村规民约的效力主要来自地方权威,例如,宗族和家族的组织权威在“生于斯,死于斯”的传统乡村社会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然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对劳动力的吸附能力越来越强,再加上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配套滞后,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离开乡村社会,从而导致少数农民不再依赖当地基层党组织,并出现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参与度不高的现象,影响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民之间的沟通,不利于现代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也不利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

培育现代村规民约的思考

村规民约是一种非官方的农村居民自我认同的民间规范体系。如果从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看,村规民约是农民进行村庄自我管理的约定俗成,是农民基于内在认同的自律性规范,体现为一种民间行为,在产生方式上具有自发性。同时,乡村社会治理不仅需要农民自发的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也需要发挥基层政府引导作用,确保村规民约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因而,村规民约的培育需要乡村社会内在秩序的形成和政府外在引导的有机统一。

“内生秩序”的构建。“内生秩序”是乡村社会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可以体现为一种自生性的社会秩序。自生性秩序是“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制度的生产,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换言之,只有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遵循的规则才是一种会产生秩序的规则,他们的行为才会产生一种整体性秩序。因此,“内生秩序”是一种自发性的内在认同,而这正是现代村规民约形成的基础。

基层政府的引领。村规民约更多体现为一种外部规则,是一种人造的“建构秩序”,是政府组织的一种单向建构。因而,在处理“内生秩序”与“建构秩序”的关系时,不应放在一种对立视角去看问题,而应该实现二者之间的有益补充,更多发挥外部规则的引领作用。“在一种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中,虽然可以在没有自发的情况下存在,但在大多数场合,为了确使那些规则得到遵守,我们称之为政府的那种组织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现代村规民约的培育需要发挥基层政府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基层政府要保证使村级组织和农民成为村规民约制定的主导力量,发挥他们的原动力和首创精神;另一方面,为了使村规民约的制定更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基层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并积极总结农村的成功经验,逐步加以推广和应用。

“内生”与“外导”的结合。当前,随着村规民约内生机制的变迁,对其的培育应更多体现内在与外在的结合,实现乡村社会的综合性认同。一方面,村规民约必须得到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否则会失去内在认同的基础,无法保证农民参与的有效性。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自己去解决乡村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真正践行村民自治的真谛;另一方面,由于村民自治水平有限,需要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制定实施的引导。村规民约不仅是乡村的运行规则,而且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因而,村规民约的运行,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成为乡村社会自治的有效手段。

(作者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发达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中公共精神重塑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CSH01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