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参与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新媒体高效、实时、双向互动的特性为公众社会参与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社会参与权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法律的规范,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构筑完整的公民参与制度规范体系;加快新媒体基础设施建设,在保障公民参与权的同时,推动新媒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媒体 社会参与权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社会参与权是指社会成员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方式依法参与政治生活、行政管理、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狭义上讲,公众参与特指政治参与和行政管理参与。而广义上讲,公众参与还必须包括广泛的社会参与,即在国家法律的容许下,公民在私权利领域中,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的过程。
公众社会参与权的法理基础
公众社会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的民主制度和政治参与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从某种角度来说,公民的社会参与程度决定了国家民主程度。广泛的社会参与有助于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也有利于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新媒体下的公众参与能够实现决策者与公众之间双向交流,公众能够借助新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相对于选举民主更加直接和透明。公众参与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渗透于各种民主制度中,并成为各种民主制度的逻辑起点。
公众社会参与权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既涉及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也包括个人平等地参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参与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指出:“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也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这些国际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提出了原则性指导和基本要求。
公众社会参与权是依法自治的重要保障。社会自治是社会成员通过社会自治组织等途径来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过程。社会自治形成于国家公权力和民众私权利之间的一个广泛的社会领域中,这一领域一般与国家相分离,且个人自治和政府管理处于相互关联和不断互动的动态平衡中。自治的核心要素是自治主体广泛参与决策和管理,决策者通过开放的途径与公众、利害相关者充分交换意见,汲取参与主体的权利诉求,保障其自治权利的行使。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社会参与权的表现
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新媒体”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数字技术,具有实时性、互动性和融合性的媒介平台以及基于该平台的信息传播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是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的统一体。新媒体最大限度地拉近了公众与公众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虚拟化的社会空间与现实社会交织,相互影响。一方面新媒体已经辐射到社会各个方面,以更加迅捷、多维度的模式聚焦社会热点。有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特别是政治参与,这不仅得益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且也得益于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人民对于社会治理以及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虚拟社会空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同性别、年龄、职业的社会主体以相同的模式参与网络空间,消除了传统社会参与的差别化,参与更加自由和便捷。
参与内容的复杂性。信息在新媒体多维空间的传递与整合使得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更具主动性,信息传播也逐步走向个性化和差异化。一方面,新媒体能够聚合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信息和资讯。在这些庞杂的信息群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垃圾信息,甚至是负面的、有害他人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信息。社会参与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点对点的单向信息的交流,这就要求参与主体具有更高的信息分析辨别能力以满足多元的互动。另一方面,不同的参与主体常常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信息处理和价值选择上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偏好来有目的性地选择,相同或相近观点的参与主体自然而然地在虚拟空间里聚集、拓展,并且攻击和排斥与之观点相反的群体,这就是“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原因。随着手机和移动网络技术的普及,新媒体的重心逐步向移动终端下移,微信、微博等使新媒体进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新媒体为公众社会参与权提供了新的契机,也对政府主管部门、媒体经营者和参与主体提出了更多要求。
权利实现程序的便捷性。相对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社会治理模式和信息传递模式,新媒体下的信息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生产者。一方面,新媒体下的社会参与是一个连续、多维的信息交换过程,决策者随时发布特定事务的动态,实时征求参与主体的想法和建议,聚焦难点和热点问题。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获取发布的动态信息并及时回应,这样一来,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便形成可供双方接受的科学合理的决策。另一方面,便捷性体现为公众对信息选择更加注重主动性。新媒体作为一个综合复杂的社会信息聚合体,在个体的信息输入输出上又是具有差异化和个性化的。
新媒体背景下公众社会参与权的法治保障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首先,要加快信息公开立法。公众的社会参与基于真实了解自身所关心的信息。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现有法律制度规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明确公众参与的事项、模式和程序。其次,要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和细化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保证公众及时参与以表达申辩意见。再次,推动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新媒体”建设。如完善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的意见反馈和留言互动模块,完善政府公众号、官方微博和手机APP等,将政府及社会信息平台的建设纳入法律规范中。
第二,健全新媒体下公众社会参与行为的规范体系。在新媒体的双向互动机制下,参与主体身份的隐匿性、实时性以及参与模式的多样性,为社会参与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隐患。为了维护参与主体、客体的合法权益,在利用法律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我国目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多部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对于政府、公众、网络服务商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此外,要规范和引导参与主体的行为,明确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的立案标准、管辖原则和处罚标准,推动新媒体的法治化建设。
第三,加快新媒体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监管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建立适合新媒体发展的监管和媒体侵权防控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完善媒体监管法律制度,推动新媒体时代下社会参与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媒体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信息类别、传播形式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媒体行为。不断加大技术投入,推动媒体监督的法制化、常态化建设,为公众的社会参与提供良好的平台支撑。
(作者为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内蒙古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参与影响因素研究——以内蒙古东部地区为例”(项目编号:NMDYB1503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李国旗:《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权》,《理论与现代化》,2012年第5期。
责编/谷漩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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