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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养老和优老之政

核心提示: 明朝是一个尊老、敬老的时代,养老政策几乎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其中既有养老的系列规定,也有敬老的种种措施。明代政府尤为重视在精神层面敬老、爱老,给予其政治上的礼遇。这些养老和优老政策,既保障了各阶层老年人的权益,又发挥了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了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摘要】明朝是一个尊老、敬老的时代,养老政策几乎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其中既有养老的系列规定,也有敬老的种种措施。明代政府尤为重视在精神层面敬老、爱老,给予其政治上的礼遇。这些养老和优老政策,既保障了各阶层老年人的权益,又发挥了他们在基层社会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了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关键词】明代  养老  优老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明朝也是一个养老、优老的时代。明清之际著名的思想家、史学家顾炎武(1613—1682)在其最著名的读史札记——《日知录》中撰有《老人》一节,关注了明代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他指出,《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记载:“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由此,顾炎武注意到,基层社会的司法讼诉,凡户婚、田宅和斗殴等轻微者,可以由民间年高、有德、公正的老人来协助处理,他还在《乡亭之职》一节对比了历代耆老、里老人在地方所发挥的作用。

明初,太祖朱元璋陆续通过下诏、立法和规章制度来落实老年人政策,包括养老、优老、敬老、尊老等,不仅在物质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还在精神层面优待老人,树立尊敬老人的社会风尚;不仅优待致仕的文武官员,对高年的普通百姓也予以优待;不仅让老人老有所乐、老有所终,还能做到老有所用、老有所为。

明代的养老政策几乎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个阶层

朱元璋从掌握政权开始,就意识到恤老、养老的重要性。洪武元年(1368),他下诏,“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役”(万历《明会典·养老》),成为明朝善待老人的基本法律规定。政局稳定后,朱元璋开始关注全社会弱势群体的供养和优给,使鳏寡孤独老幼残者皆有所依。洪武十九年(1386)五月,他诏令天下,元末动荡,天下用兵,百姓受苦,现在十九年过去了,该把民生问题重视起来了,“今特命有司存问于高年,恤鳏寡孤独者必得其所,笃废残疾者收入孤老,岁给所用,使得终天年”,并颁布一系列详细规定,其中与养老、优老有关的规定如下:“凡民年八十、九十而乡党称善者,有司以时存问。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其有田产能瞻者,止给酒、肉、絮、帛。惟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复其家,冠带服色,别议颁行。各处鳏寡孤独不能自给者,悉蠲其差徭……礼寿尊贤,报功崇德,恤孤赈寡,古哲王之大典,令出恩沾,有司如命,故兹诏谕,想宜知悉。”

此后,明代陆续出台了更为细化的养老政策,大都按上述原则来办。此后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廷颁行的《诸司职掌》规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以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解决了官员在任期间赡养双亲的问题。明成祖朱棣即位后,多次发布尊老、优老的诏令,尤其是他几次从南京到北京巡狩的前后,均存问老人,赐予酒肉、布帛。永乐七年(1409)二月,成祖“命礼部遣使,于巡狩所经郡县存问高年,赐八十以上者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明太宗实录》卷八十八)

明初优养老人的规定,也成为中后期行政的依据,明代的养老政策几乎覆盖到了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洪武十九年(1386)的规定就特别提到了对老年军人的待遇。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明朝政府给予他们的待遇更为优厚,包括保障生活供应、放宽世袭条件和提高身份地位等。成化三年(1467)九月,宣府巡抚叶盛奏请给边疆地区的老年军人落实物质和精神待遇,宪宗很愉快地答应了。据《明宪宗实录》记载:“凡民年八十以上者,所司每岁给与布、绢、绵、米、酒、肉;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荣身,每岁宴待一次,此旷古所无之盛典。但今军卫高年之人未蒙遍及,且宣府边城一方有九十以上者十九人,内九十八岁者一人。乞准同一例,凡九十以上者,无分军民,一体冠带。如此,则天下之老均沾朝廷之恩典矣。”疏入,上曰:“民年至于八、九十,王政所当优者,奚有军民之间?盛言有理,所司其详议以闻。”军户是明代仅次于民户的第二大类人口,对军人优养的规定覆盖到的老人数量很大。

为保证老无所依者得以赡养,明初就在全国各地建养济院。据万历《明会典·礼部三十八·恤孤贫》:“洪武初,令天下置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据《大明律·收养孤老》,养济院为所养孤贫提供一定数量的粮米、布花等,“凡鳏寡孤独,每月给粮米三斗,每岁给绵布一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之需。

边疆地区的军人养老比较困难,因为明代军人实行世袭制,而且多是从全国各地抽调而来,部分军人年老无子,距原籍地又太远,无法送回老家赡养。于是政府决定,或将老年军人送到附近府州县养济院,或由卫所军镇单独设养济院,以保证军人“老有所养”。景泰二年(1451)八月,大同巡抚年富关于老疾军妇的赡养建议就得到了批准:“大同老疾无依男妇,在养济院者计月给米三斗,以岁计之,所费亦多。请审其愿回籍者,官给口粮,递回依亲;不愿回者,送赴太原养济院。”(《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七)从嘉靖《宣府镇志》看,边地养济院设立比较普遍,“各卫所孤老三百五十九名口,月支粮一百一十六石七斗,每年花布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五分”。由于边疆地区自然环境大多不好,经费也时常出现问题,所以养老效果在各地区、不同时期差别比较大。

明代尤为重视在精神层面敬老、爱老,给予其政治上的礼遇

明代的养老政策,除在物质层面照顾老年人的生活外,还特别重视在精神层面敬老、爱老,有不少养老政策是兼及物质和精神双重层面的。政治上的礼遇和尊崇地位的树立,意义更为特殊。

在洪武十九年(1386)的养老规定中,有对八十岁以上老人赐爵社士,九十岁以上老人赐爵乡士的内容,这些老人“皆于县官平礼,复其家”。冠带是政治地位的象征,在英宗、宪宗、孝宗、武宗和世宗等年间,都有八十岁以上的数名老人“加以冠带,以荣其身”。正德八年(1513)时,河南夏邑县就有八十岁以上的八名老人被“诏赐冠带”。老人们在司法诉讼方面也享有部分豁免或从宽处理的特权。《明会典》和《明史》中的“刑法”部分都有相应记载,如“若年八十以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九十以上者虽有死罪,也不再处治。对各地选出的里老人,如果他们犯了法,县里官员不能随便拿问,不得捆绑或辱骂,而是先由众老人一起商议后再行处理。

当然,对于原来就有一定政治地位的老人,如文武官员,他们退体之后受到的礼遇更高。高级官员致仕居乡期间,可能会时常收到来自皇帝的赏赐,皇帝会从京城派官或委托地方官前去慰问。明代文学家、史学家王世贞在《弇山堂别集·致仕辅臣寿考恩典》中记载了明代一批官员致仕后所受的恩典荣华,“以礼致仕内阁大学士八十,尚书九十,赐存问”,这样的存问无论是对高寿大臣本人,还是对当时的官场、社会风气,都具有积极意义。

老人因为有政治荣誉,也就转变为地方社会的上层人士。凡逢年过节,地方社会举行重大活动时,这些老人多会被邀请。如地方隆重的乡饮酒礼就是典型的尊老敬贤活动,老人是典礼上的主角。朱元璋特别注重通过儒家传统来稳定基层社会秩序,他决定在民间广泛推行乡饮酒礼,以尊老敬贤的方式兴教化、安民心。洪武十四年(1381)二月,太祖命礼部申明乡饮酒礼,他说:“乡饮之礼,所以序尊卑,别贵贱。先王举以教民,使之隆爱敬,识廉耻,知礼让也。朕即位以来,虽以举行,而乡闾里社之间恐未遍习。今时和年丰,民间无事,宜申举旧章。其府州县则令长官主之,乡闾里社则贤而长者主之。年高有德者居上,高年淳笃者次之,以齿为序,其有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如此则家识廉耻,人知礼让,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之道,不待教而兴。所谓宴安而不乱,和乐而不流者也。孔子曰,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政谓此也。”(《明太祖宝训》)其以礼化俗、分善别恶、敬老畏法、安定社会的目的跃然纸上。

朱元璋以养老、尊老来构建良好基层社会秩序的做法,借鉴了历代中国地方治理的有益经验。早在秦汉时期就有敬老和重用老人的传统,通过里老人管理地方。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6年),刘邦下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汉书·高祖上》)刘邦下令免除三老的徭役和兵役,每年十月向三老赐酒肉,还不定期赐帛。东汉时,还给三老赐爵。明初,朱元璋先仿汉代三老制推行耆宿制:“初,令天下郡县选民间年高有德行者,里置一人,谓之耆宿,俾质正里中是非。”但由于耆老既不能很好地覆职,甚至还出现了蠹害乡里的现象,朱元璋遂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废除该制。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他又令民间推举在乡有德行、年过五十者出任里老人,负责地方民事、婚姻和诉讼等,只有遇到重案才交官府处治。

安度晚年的老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充当基层社会中精英群体的角色

德高望重的老人在地方社会秩序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国家要求或希望他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二是他们本人也有责任感、使命感和担当精神。里老人在明初的地位很高,被誉为“方巾御史”,除负责地方的司法纠纷外,还是地方教化的重要组织者。里老人要在申明亭内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勿作非为”的《圣谕六言》,定期向本里百姓讲解《大明律》《大诰》和《教民榜文》等。

安度晚年的老人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充当基层社会中精英群体的角色,老人文化社团是他们的重要组织形式。无论是富庶的江南,还是中原、西北等经济不甚发达的州县、边关,不少年龄在六十、七十岁之上的老人,都会组成“怡老会”“耆老会”“里老会”“十老会”等社团,在一起讲学论道、吟诗作画。这些活动,娱乐是第一位的,但又不是简单的娱乐,因为老人们身份特殊,他们也是国家统治思想的传承者和示范人,是地域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安定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文化娱乐活动也会影响到地域文化的构建。所以明清之际的大学者钱谦益说:“贤人君子,国家之元气也。观于在野,在国可知也。观于老而致事,则强仕服官可知也。故曰:乡之有老成人,如树之有硕果,如松之有茯苓。树之蕃,而松之茂,必征于此。”就是对老人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发挥作用的形象比喻。

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建立在老人有良好物质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明代前期,制度落实较好,社会风气朴实,形成了良好的尊老敬老风尚。明代中后期,受商业经济的冲击和制度败坏的影响,许多养老、优老政策已无法落实,随着贫富悬殊的加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整体上出现两极分化,贫困之家的最低生活无法得到保证。沧海桑田,里老人也沦为职业差役,社会精英不愿意担任,奸猾之徒充盈其中。顾炎武在《日知录集释·乡亭之职》中就记录了这一变化,他说:“近世之老人,则听役于官,而靡事不为,故稍知廉耻之人不肯为此,而愿为之者大抵奸猾之徒,欲倚势以凌百姓者也。”社会风气坏化,人心不古,不尊敬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崇祯末年,山东郓城的现象就很典型,“迩来竞尚豪奢……里中无老少,辄习浮薄,见敦厚俭朴者且笑之”。(崇祯《郓城县志》卷七《风俗》)

明代养老和优老的政策及其运行效果表明,养老、优老政策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国家政策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否则不仅政策会失去功效,社会风气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②《明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

③王兴亚:《明代行政管理制度》,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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