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好人与好文化固然重要,但好制度更为根本。继续推进良法善治,早日实现反传销立法的系统化、精准化、科学化,全面贯彻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执法理念,就一定能将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的毒瘤消除。
【关键词】网络传销 社会监督 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毒瘤,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侵害了处于金字塔塔基的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威胁了社会稳定,恶化了社会风气。因此,打击网络传销必须标本兼治,除恶务尽。
要精准识别网络传销,必须反对“白马非马论”
网络传销尤其是“微商”传销不仅具有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而且容易披上“互联网+”的马甲,对广大群众与监管机构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少传销组织不仅广泛运用微博、微信、QQ、贴吧、直播等各种互联网渠道,而且往往披着“投资创业”“免费旅游”“理财”等各种马甲,在网络世界中招摇过市。但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面对量大面广的互联网传销现象,却采取了消极观望态度,出现了监管失灵与司法救济失灵现象。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网络传销的不法之徒竭力鼓吹“白马非马论”,过分夸大互联网传销的特殊性,矢口否认互联网传销与其他传销活动间的一般性(共性),极力排挤监管与司法。
互联网内外开展的传销活动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虽增加了传销的违法圈与犯罪圈,扩大了违法犯罪的半径,提高了执法司法成本,但仍摆脱不了其传销活动的基本属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基于个性与共性并重的裁判理念,强调“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各级法院必须警惕与纠偏“白马非马论”的错误主张。该条规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开始全面受理与依法裁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司法态度,戳穿了披着“互联网+”马甲的搅局者长期鼓吹的“白马非马论”的谎言,宣告了互联网金融版本的“皇帝新装”故事的破产,对于打击网络传销具有借鉴意义。
要杜绝网络传销,必须打造升级版反传销立法体系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05年8月颁发了《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界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也列举出了三类传销行为,同时,为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此,我国对直销行业的监管以及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毋庸讳言,《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其立法位阶低于法律。而且,由于起草时间较早,当时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法律边界以及法律问题暴露得并不充分,两部行政法规仍存在着一定局限性。例如,“直销”与其他非现场销售模式的边界亟待廓清。现行《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将直销界定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定义虽提出了直销员和无店铺销售的两大要求,但未能明确规定面对面销售的构成要件,因此,《直销管理条例》调整的直销模式与互联网、电话、电视和邮购等直销模式的界限较为模糊,制约了执法步伐。
为稳准狠地打击传销行为、规范直销行为,建议尽快把《反传销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建立健全以《反传销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行业规则为主体的配套法律规范体系。彻底扭转“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立法缺憾以及“牛栏关猫”的负面作用。
发挥执法合力,实现重典治乱、猛药去疴
当前,我国传销查处机制存在漏洞,导致网络传销成了“三不管”地带。而监管漏洞、监管盲区与监管真空地带直接导致了巨大的监管套利空间。为走出“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怪圈,《禁止传销条例》完善了“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多元监管体制,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传销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这种“多龙治水”的传销查处机制的设计目的是好的,但由于网络传销的隐蔽化、跨区域化与高度组织化等特点,以及执法权限的匮乏导致实践中的传销组织不断蔓延,目前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公安机关、网络部门等监管机构之间、地区之间仍存在监管缝隙和监管漏洞。例如,工商部门往往隶属于本地政府,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跨地域执法调查手段,难以彻底查清跨省市传销组织的违法事实。又如,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执法合作机制。
为消除执法漏洞与执法盲区,建议构筑快捷高效的执法司法联动合作机制。针对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挑战,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建立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打击传销的监管执法司法合作体制和机制。建议创新监管执法体制,实现监管转型,实现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精准监管、法治监管、透明监管、民本监管。要按照“放权、赋权与维权”的理念,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铸造监管执法合力,提升监管执法公信力。当务之急是建立互联互通的全国打击传销监管执法信息网。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是是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精髓之一。要稳准狠地打击传销组织与传销行为,必须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归零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取消罚款的上限,实现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罚款制度创新,将上述罚款底线分别提高到500万元、100万元与1万元。建议完善传销人员联合惩戒制度,将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介绍者、诱骗者、胁迫者都列入失信黑名单,让其一次传销,处处受限,一次违法,终身后悔。
建议立法者深入研究各类传销模式,及时修改《刑法》,扩大刑法打击圈,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对于传销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虐待、伤害传销参加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导致其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必须数罪并罚。另外,不能把重典治乱曲解为重刑轻民。要严打直销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誉制裁等手段。只有三大法律责任并行不悖,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的社会功能。
打造社会协同共治平台,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不能把重典治乱限缩为治标层面。重典治乱理念强调标本兼治。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不仅要强调治标,更要强调治本。不仅要重视传销的后端处理与法律责任追究,更要重视传销活动的事先预防与源头治理。但是,无论是治标治本,还是事后问责与事先预防,都要从严治理。好人与好文化固然重要,但好制度更为根本。
传销组织与传销活动危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必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年人精准识别传销陷阱、并与传销现象作斗争的自我保护知识。要让广大青年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靠自己的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才能创造美好生活。广大青年对于各类疑似传销的网络招聘广告尤其要睁大眼睛,明明白白看广告,看好钱袋子。对于招聘平台以报名费为名、招募传销人员的,青年人不但不要上当受骗,还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检举。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是打击网络传销的必要途径。
要强化网络运营商自律监管。目前,单纯依靠用户的自律很难杜绝传销行为,网络平台才是最有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主体。我们要认真反思平台的法律角色定位。网络运营商应当是公众消费者的受托人,原因有五:第一,平台是网络运营商搭建的。第二,信息发布规则是网络运营商制定的。第三,传销广告的广告主是网络运营商选择的。第四,网络运营商有传销组织与传销行为的大数据。第五,网络运营商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羊毛出在羊身上。”传销组织的头目虽然向网络运营商付费,但实际上费用最终都源于消费者。倘若网络运营商无法慎独自律,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行政许可,责令其退出网络运营市场。
鉴于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只有一墙之隔,建议准确界定多层次直销与传销之间的法律边界,并严格监管直销行业。建议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直销法律制度。“最严格”具有双重涵义。从纵向看,直销法律体系升级版要严于我国过去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直销业失信现象的频发不仅暴露出了直销文化的失灵,也暴露出了直销制度的失灵,是违法传销活动的重要诱因之一。从横向看,直销法律体系升级版要瞄准域外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顺乎我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改革要求,我国未来直销立法改革应当全面反思,重新制定直销行业的主体准入门槛。建议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早日将直销企业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登记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历史背景下,一些企业以“互联网+”为依托、设计了分享经济或共享经济的商业平台模式,也要严格自律,避免滑入网络传销的泥潭。平台在创新创优过程中遇到潜在法律风险或者疑似法律风险时,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寻求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与建议,将防范法律风险的关口前移,切实将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社会监督是协同共治的重要抓手。媒体是全社会的广播员,是决策者的千里眼,是公众的顺风耳。要鼓励媒体客观真实公允地揭露重大传销案件线索。自媒体也是媒体,且传播速度快,生命力旺盛。要鼓励广大网友广开言路,百家争鸣,发扬民主;也要号召网友慎独自律,反对造谣中伤。要规范媒体广告行为与新闻监督的利益冲突现象,遏制传销广告。检察机关、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机制也要进一步创新。有奖举报的奖励力度亟待大幅提高。
只要我们与时俱进地继续推进良法善治,早日实现反传销立法的系统化、精准化、科学化,尽快铸造传销查处执法合力,打造社会协同共治平台,全面贯彻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执法理念,就一定能将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的毒瘤扫尽历史垃圾堆,营造出崇勤劳、尚诚实、重信用、讲公平的良好市场生态环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参考文献】
①《传销变脸 法律不该“心太软”》,法制网,2017年8月23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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