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的国家战略,对于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有着重要意义。涉外仲裁是当下流行的国际商事、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涉外仲裁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索了仲裁机构发展契机,创设并完善了自贸区仲裁机构,开拓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新领域,健全了仲裁人员培养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 涉外仲裁 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DF974 【文献标识码】A
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涉外仲裁的关注度越来越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总体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响应,深入推进改革创新,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索仲裁机构发展契机
国际仲裁中的司法审查是指内国法院对国际仲裁的支持与协助或监督和控制,具体表现为在仲裁过程中的保全措施、承认和执行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裁定撤销或宣布裁决无效或决定重新仲裁等,司法审查主要体现的是内国法院与国际仲裁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自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重大革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进一步了解中国仲裁起到了补充作用。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借鉴了涉外仲裁中的报告制度,还将其扩大至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并将报核制度规范化,增强了司法审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规定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上的立场,如仲裁案件管辖权的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仲裁司法审查裁定的终局性等;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了此前实践中的模糊之处,增加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明确撤销与执行程序、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等。
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各大仲裁机构纷纷作出改革尝试。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设立“香港仲裁中心”;2017年,在西安设立“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制定并实施国际化程度更高的新仲裁规则,发起了“一带一路”仲裁行动计划,成立了“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北京中心及内罗毕中心”。2015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全国首部网络仲裁规则,并建立了配套的信息化平台。2017年的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合并,优化了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
在仲裁机构拓展业务和宣传中国仲裁方面,对内,贸仲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等议题展开研讨,促进业界深入交流;对外,北京仲裁委在欧洲、亚洲各大城市举办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在海内外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为各国仲裁专家搭建国际化交流和对话平台。
创设自贸区仲裁机构,开拓国际投资争端仲裁
我国目前共设有11个自由贸易区,相应设置的仲裁院、仲裁中心、仲裁庭或咨询联络处共有8个,出台的自贸区仲裁规则有5个。其中上海和广东自贸区在仲裁机构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尝试,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争议解决服务。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产权交易仲裁中心;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贸仲委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海海事(物流)仲裁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在南粤大地相继成立。
除在自贸区设立仲裁院之外,我国还支持国际仲裁机构进入自贸区。国务院于2015年上海自贸区扩区时宣布“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陆续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或建立办事处。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出台了《关于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
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和第三大引进外资国,涉外投资项目大幅增加,我国政府在国际投资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较高,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可能增多。
我国政府和中外投资者都需要专业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争端仲裁服务,也需要更加规范化的行为指引,尤其需要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和争端解决规则。基于此,2017年9月,贸仲委牵头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出台,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助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同时,为确保仲裁员的高水准和公正性,还设定了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能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现和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保驾护航,促进中国实现从全球治理“追随者”到“参与者”甚至“引领者”的转变。
健全仲裁人才培养机制
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一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既离不开制度的创新,也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为适应“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多法域的特点,向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仲裁服务,我国仲裁机构不断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
一是打造高水平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官方网站2017年9月的消息,我国有9位法律专家获任该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调解员。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外籍仲裁员数量也不断增加,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二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为加强仲裁案件审理的监督工作,贸仲委制定了《贸仲委仲裁员指定程序指引》《办案监督工作细则》《贸仲委会内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以加强对仲裁员的规范和管理,落实违规问责机制,保障办案独立公正。三是积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贸仲委从2000年开始主办“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并资助冠亚军参加Willem C. Vis及Willem C. Vis (East)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提升我国大学生对国际仲裁领域的关注度,培养我国涉外仲裁的新生代力量。
我国仲裁界应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向沿线国推广我国的仲裁制度,展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新面孔,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投资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并将中国经验、中国智慧运用到国际仲裁的传播上,促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进程。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
责编/陈楠 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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