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而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影响着创新成果转化。因而,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使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创新成果 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方面的助力,而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的有效途径。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步开放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频繁发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阻碍了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改革,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是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核心要素
代表知识创新与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在产业创新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保障。因此,要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努力营造一个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将创新成果有效产业化的优良市场环境,让广大创新主体的创新激情与创新成果得到维护,使其充分享受到创新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深化运用,是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举措。通过知识产权的深化运用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转移,可以为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良好发展势头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加快实现产业高端化。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新时期产业市场的快速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基本实现了无障碍或少障碍的产业化,产业创新成果也如雨后春笋般日新月异,形势喜人,但也应看到创新成果产业化背后的支撑逻辑和保障途径:创新成果只有上升为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创造、保护和运用,才能依法实现产业化。创新成果只有被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障了,才能形成“投入—创新—回报—再投入—创新”的良性互动发展轨道。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影响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2015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通过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但由于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环境的巨大变迁,引发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创新成果的转化,对创新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造成了负面影响。
首先,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导致“破窗效应”。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忽视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事前保护,发现侵权问题后,也没有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其次,互联网环境下形成的新经济形态,表现为“互联网+传统行业”,使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更为复杂多变。侵权方式的多样化导致危害程度递增,而产权保护的防范水平、打击力度和立法又没有快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知识产权的非法交易占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出现了“侵权跑得快,维权追不上,立法来不及”的现象,单纯依靠传统方式进行法律所有权关系的调整已无法满足客观需求。
最后,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少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化规范。一些法院对互联网技术侵权的事实认定无法可依。同时,由于网络侵权具有跨地域、短时效与无形性的特征,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维权的过程中,对侵权的监管、侵权主体的查找、证据的取得以及侵权技术的认定均存在很大障碍,影响了对相关侵权案件的司法打击力度。此外,赔偿处罚力度过低等问题,容易导致“被侵权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结果。
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是完善优化相关法律制度。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目前我国宪法尚缺乏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阐述,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规模体系分散、不够统一。因此,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快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补充、修改与完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优化,与国际立法接轨。此外,还应明确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从立法上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进行界定。
二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战略性、制度性安排。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司法作用应充分发挥。一方面,应加大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大“不敢侵权”的威慑力度。另一方面,应建立完善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政府相关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平台思维,以自身部门职能为依托,联合司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网络运营平台,让来自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信息进入平台“云端”。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发布和有偿转让的同时,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司法调查维权工作,对知识产权实施“互联网+现实”的全程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效果及市场转让效率,实现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信用性共享”,有效促进创新成果的产权化。
四是根据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知识产权进行有重点的保护。新兴业务往往具有独特的创新意识或商业模式,且其在发展过程中,发展模式可能会有较大的转变。因此,对于新兴业务,需要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重要竞争要素进行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在组织内部形成知识产权的管控体系。在初创期,应着重保护模式创意与技术创新;在业务成长期,应重点保护业务的组成内容;在业务成熟期,应重点保护独具特色的、合理合规的盈利模式;而在衰退期,夕阳产业的市场需求基本不能触发其自身的业务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在此阶段发生极少,可忽略不计。
五是完善以企业为主的知识产权及创新产业体系。我国“新四大发明”之一的高铁技术领先世界,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的典范。新时代,要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产业创新体系,解决“教授拿不到股权,学校搞不成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业”的问题,将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形式推向市场,形成产业化。同时,不断完善有利于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并采取确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政策,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举措,调动企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与国内外优秀企业和高校的创新合作,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自主研发团队,不断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利益分配、股权激励等政策的落实力度。
(作者为西安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年10月18日。
责编/陈楠 孙渴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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