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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乱象呼唤法律规制

核心提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平台与传统电商等平台推出的校园网贷服务成为一种流行于在校大学生群体中的新型借贷方式,但也出现了网贷平台不规范、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裸贷等问题。为规范校园网贷平台的发展,应建立借款保险制度,确立网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加强网络贷款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平台与传统电商等平台推出的校园网贷服务成为一种流行于在校大学生群体中的新型借贷方式,但也出现了网贷平台不规范、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裸贷等问题。为规范校园网贷平台的发展,应建立借款保险制度,确立网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加强网络贷款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校园网贷 法律规制 征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现如今,在我国综合实力飞速提升以及互联网环境与社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金融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革新,推动了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迅猛发展。同时很多金融服务机构擅于把握市场客户心理需求,准确定位大学生市场,设立诸多贴合大学生特点的金融业务,并在校园中受到广泛的认可。随着借贷平台逐步扩大校园市场,很多大学生开始与借贷平台相互合作,以校园代理的形式在宣传过程中提升借贷平台的校园影响力。但是因为我国校园贷款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因而不能对其形成实效性的监督和控制,导致校园网贷在运营中频频出现恶性事件。此外由于大学生群体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和资金,易在冲动消费心理的驱使下为购买心仪的商品而参与到校园贷款之中,最终可能引发诸如由于不能偿还贷款而发生裸条借贷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状况,甚至还有大学生因为不能偿还贷款、心理压力过重而选择结束生命的惨痛事件。种种暴露出的校园网贷问题都体现出该行业发展模式中存在一定弊端,所以社会应该提升对该类事件的重视程度,针对发生的恶性事件寻求合理且有效的解决对策,遏制校园网贷对大学生的危害。

校园网贷存在的风险和危害

用户隐私不能得到安全保障。校园网贷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尚未形成成熟的行业经营模式以及风险管控架构,容易导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于盈利目的而利用法律的漏洞。同时作为互联网时代兴起的新型行业,其网络数据平台的构建并不完善,诸多技术缺陷和运营风险增大了用户信息安全风险。除此之外由于有关部门尚未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不少网贷平台出于开拓市场的目的与外部企业进行用户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大大增加了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很多不法企业利用裸条借贷对学生进行威胁,这种行径严重损害了受害学生的名誉。从更深层面来理解,裸贷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导致受害学生心理的崩溃和形象的损毁,更触犯了我国法律底线。

大学生资金来源有限,无法偿债的风险较高。在对大学生经济水平的数据分析中发现,绝大多数大学生的资金来源于各自的家庭,少数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在日常兼职打工等途径为自己提供所需经费。在学生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很多借贷平台抓住了这一特点,纷纷推出贷款优惠活动,吸引大量学生的关注。大学生容易在冲动心理影响下导致过度消费,而由于其偿债能力的不足、理财及信用意识的缺失等原因会引发不能按时还债等诸多风险。

规制校园网贷,要建立借贷保障制度和网贷平台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建立借贷保障制度。由于放贷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与贷款双方都息息相关,故不能完全借助预先的风险因素预测来保障贷款款项的有效偿还,还需要在发生问题时提高补救能力。而保险业作为我国发展经营多年且已形成完善的市场运营机制的行业来说,可以为借贷行业提供更加稳健而有效的帮助。可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合作,构筑借贷保障体系,防止在贷款者不能按时还款甚至无法偿还的情况发生时,能够维护放贷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每笔贷款资金在贷款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用以支付保险金额,提升放贷人的资金安全性。就具体操作而言,第一步,要慎重考虑保险公司与借贷平台二者间是否具有经济利害联系,即二者应当无任何经营关联性。第二步,应由放贷人自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若贷款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顺利偿还贷款,放贷人便能据此采取索赔措施,而追债的工作将由保险公司完成,进而确保不会造成放贷人大量的经济损失。

确立网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为了保障网贷行业的合法、有序发展,减少债务偿还风险,降低平台不法活动的发生几率,应当构建严格的准入机制,对借贷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筛查和评定,防止不法企业扰乱市场环境秩序。这样一方面能够为合法合规的企业提供充足的市场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能推动行业整体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要深入健全准入机制,构建全面系统的审核标准,提升从事网贷行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确立层级分明的认定指标,在对相关平台进行指标明确后采取差异化的控制和管理,进而不断减少网贷交易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与此同时,要构建与准入机制相协调的退出机制,避免当企业难以维系时通过不法手段来推卸责任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发生。退出机制的构建将对平台未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现象加以有效遏制,提升放贷人与贷款者的财产安全。

规制校园网贷,要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健全个人征信制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学生法律意识。作为培养学生能力,教书育人的重要机构,学校要善于通过有效的措施培养学生健康的消费理念,并引导其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慎重考虑是否选择网络借贷。同时,因为很多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很多学生被借贷平台以各种手段欺骗,在经历一些恶性事件时也没有勇气通过法律维权,更使其父母与亲人遭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失。所以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学生进行网络借贷的法律知识教育,帮助学生熟知与贷款有关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及实际贷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使学生可以明辨是非、分清善恶,切实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健全个人征信制度。社会上存在众多个人征信机构,其在发展水平和认可度上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大学生尚未接触社会,基本不会涉及到买房买车等高资金投入的活动,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购物以及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人际交往和交通出行等。要选取能切实反映大学生实际状况的征信机构,如校园借贷平台可以加强与一些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的征信机构的合作,其中典型的比如芝麻信用以及腾讯征信。前者主要从阿里旗下的淘宝以及支付宝中获取广泛的信息来源,而后者则从知名的社交媒体QQ以及微信中获取信息来源,而上述的几款应用皆是大学生进行消费和沟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可通过二者深入获取大学生真实的信用信息。此外个人征信机构还能够通过加强与教育单位的沟通交流,收集丰富详实的学生信息,对学生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通过征信机构与校园借贷的有机结合,推动多方信息互通,避免学生多渠道贷款的问题发生,进而逐渐消除因学生信用不佳而导致的不利影响。

(作者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雷桦柽:《论我国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②赵静汐:《校园网贷的法律规制及安全保障》,《法制博览》,2017年第9期。

③王姝:《法理学视野下完善大学生网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制博览》,2017年第19期。

④孙学用、孙一涵:《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分析与风险规制——以“校园贷”乱象为视角》,《人民司法》,2017年第23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谷漩]
标签: 校园   网贷   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