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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中的政府能力重塑

核心提示: 网络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新领域,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实践。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失真、网络犯罪频发、立法监督不完善、政府引导作用未完全发挥等问题导致了当今网络社会治理的困境。在网络社会治理中,重塑政府能力应当积极推进线上政府建设、完善网络立法进程、强化政府领导体制,引导各方共同参与治理,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网络社会治理体系。

【摘要】网络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新领域,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实践。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失真、网络犯罪频发、立法监督不完善、政府引导作用未完全发挥等问题导致了当今网络社会治理的困境。在网络社会治理中,重塑政府能力应当积极推进线上政府建设、完善网络立法进程、强化政府领导体制,引导各方共同参与治理,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网络社会治理体系。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  政府能力  重塑    【中图分类号】C3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我国网络社会也在迅速发展。网络社会运行与传统社会存在很大差别,网络社会治理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促使政府必须重塑自身治理能力,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网络社会治理的内涵与本质

网络社会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发展而形成的,就运行方式来看,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但网络社会并非虚拟的社会形态。社会从本质上讲是“人及其群体的交际活动”,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产生实质的交往关系。因此,网络社会不是“网络”而是“社会”,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以及交往关系构建的真实社会形态,网络空间虚拟化整合了现实社会的各种交往活动。“虚拟社会”容易使人产生认知偏差,误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世界就可以随心所欲,从而导致网络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网络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网络化延伸,属于现代社会治理的新领域,网络社会治理以现代社会治理为基础。网络社会治理同现代社会治理目的相近,都是要形成社会生活的正常稳定运行状态以及合理的群体生活秩序,促进本治域内社会精神及物质文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社会不是虚拟非客观现实存在的社会,其客观现实的本质不可否认。网络社会的治理关键是要治理以互联网为实施工具而进行的交往活动以及关系,其治理的对象不是互联网络、网络信息技术,而是社会性的交往活动关系。再者,建构网络社会的正常稳定状态以及良性秩序,需要的是“治理”。网络社会自身的虚拟化、空间无限性、自由开放等特征决定了在传统现实社会主要依靠政府强制力实现社会有序运转的“统治”“控制”“管理”等方式,无法在网络社会的秩序构建中取得良好效果。

网络社会治理的问题与困境

第一,网络社会信息传播失真。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去中心化、传播路径交叉、传播层级多的特点,极易使信息传播失真。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使得信息产生的源头难以确定,导致网络信息在产生的过程中存在失真的可能性。网络信息的传播路径极为多样复杂,同时传播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同一信息经过不同网络路径的传播,最终呈现给网络公众又是不同的内容。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错误失真的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持续放大,对网络舆论产生误导。特别是只要失真的信息在不断传播,对舆论的误导就能不断持续和扩大,即便失真信息被消除,被误导的网络社会舆论在短时间内仍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第二,网络犯罪频发。相较于现实社会犯罪,网络社会犯罪的危害更大,危害影响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危害传导速度快、持续时间长。网络犯罪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发生,其预谋、实施都带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被社会力量监控,给犯罪的预防带来很大困难。受害方往往是在实质的损害已经造成之后才知晓犯罪行为的发生。网络犯罪的追查和惩治则需要跨越网络社会的虚拟化,落实到现实社会的现实性上,实现追查惩治效果的现实化。这个跨越耗费时间长,耗费社会公共资源多且效率低下。特别是去中心化网络犯罪的出现,更是给犯罪的追查、惩治带来新的挑战。

第三,网络社会监管立法不完善。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根本性困境就是网络立法的缺乏及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网络社会依法治理的相关法理基础尚未真正建立,缺乏针对网络社会违法犯罪的相关立法。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对于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还没有特定的法律法理依据。由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多,形式多样,变化极快,查处难度大,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震慑力度不够突出,难以进行有效治理。网络立法不完善使得我国难以有效依法进行网络社会治理。

第四,政府的引导作用未真正发挥。网络社会覆盖面广,深入普通民众生活,网络社会治理复杂,要达到网络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必须要实现全民共建共治。但就目前而言,社会公众的网络社会治理能力不强。而政府在整个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事后处理者的角色。我国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引导地位还不突出,对网络社会舆论思潮的引导,对互联网企业民众行为的引导,对于网络社会发展方向的指导还不充分,在一些社会舆论焦点事件问题中,往往缺乏政府的及时发声。

有效治理网络社会需要重塑政府能力

促进网络社会良性健康持续发展,有效治理网络社会,需要重塑政府能力。所谓重塑政府能力,是指要在法治的前提下,以提升政府治理网络社会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重新构造政府职能。

首先,推进线上政府建设。线上政府是为解决我国政府网络社会治理手段被动、治理范围分散、治理时效滞后、治理效力不足,没有形成完善系统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而提出的。线上政府要求政府在网络社会中构建系统职能体系,将传统社会治理视域延伸至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行使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引导网络社会建设、规范网络社会秩序、处理网络社会突发事件,构建系统化、法治化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线上政府不是另行组建政府,而是线下政府社会治理视域下的网络化延伸,治理的空间、环境事务均在网络社会中。

其次,完善网络立法进程。目前,有关网络社会治理、惩处网络违法犯罪的专门立法并不多,对于各种网络行为的界定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已经制定或修改的其他法律中,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但网络社会发展迅速,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形式多变,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解释难以适用于新型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对于加快推进相关网络立法工作已早有呼声,日后我国网络立法进程必将加快,网络立法将更为完善。

再次,强化政府领导体制。网络社会虽打破了现实社会所存在的行政区域划分,各种虚拟活动也没有明显的地域划分,但网络社会的治理仍需明确权责区域划分。网络行为的实施主体即现实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仍具有属地划分,地方政府需在本治域内对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为此,地方政府应当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领导体制建立与改革。这在实质上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网络社会治理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

最后,引导各方共同参与治理。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积极充当引领者的角色。政府需要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网络社会治理的合力,使网络社会治理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社会各方力量主要包括除政府外的各种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体公民。对于互联网企业,政府需加强法律监管和舆论监督,促使互联网企业形成行业自律;政府在支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也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做出约束;对于广大网民而言,政府在保障其社会活动与言论自由、积极发挥网民共建共治力量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网民的网络法制教育。

(作者分别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南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熊光清:《网络社会的兴起与治理变革:中国的问题与出路》,《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9期。

责编/谷漩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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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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