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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清除扶贫路上的“荆棘”

核心提示: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规定:“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一直以来,我国扶贫工作都注重法治化建设,希望借助完善的法律法规,让扶贫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彻底解决我国贫困人口问题。同时,为更好落实扶贫工作,要依法规范政府扶贫行为,注重扶贫对象的法益保障。

【摘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规定:“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一直以来,我国扶贫工作都注重法治化建设,希望借助完善的法律法规,让扶贫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彻底解决我国贫困人口问题。同时,为更好落实扶贫工作,要依法规范政府扶贫行为,注重扶贫对象的法益保障。

【关键词】扶贫  法治化  政府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是我党作出的庄严承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十分关注扶贫工作,取得了许多值得称赞的成就。在肯定扶贫工作取得的成绩之余,也要看到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法缺失、主体责任淡薄、公民权益屡遭侵犯都是扶贫道路上的“荆棘”,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保障扶贫工作,我党的庄严承诺才能兑现。

加快推进扶贫工作立法

推进国家扶贫立法。国家扶贫立法是确保扶贫活动稳定化的关键,扶贫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权责明确。我国应创设扶贫专项立法,对扶贫的主体责任、扶贫流程、扶贫原则以及相应的具体操作进行明确规范,以法律规范约束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扶贫行为。创设扶贫专项立法要立足于客观情况,要具有针对性,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扶贫专项立法,以国家专项立法保障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注重地方扶贫立法。国家专项立法是扶贫工作法制体系的框架,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基于本地区真实情况开展扶贫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选择扶贫对象的程序规范。扶贫对象选择是扶贫工作开展的重点,地方性法规要确立扶贫对象选择标准,要确保通过地方性法规选择的扶贫对象是真正的贫困人口。其次,要明确规定地方财政拨付比例。地方扶贫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财政拨款比例,确保相应的财政拨款能够满足贫困人口需求。最后,要建立扶贫项目责任体系。在扶贫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合同,要以公开的方式确保质量符合要求,更要注重对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地方性法规在扶贫工作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扶贫工作法治化的基石。

依法规范政府扶贫行为

落实行政主体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其承担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任,必须要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力,并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一方面,要落实行政机关部门责任。在扶贫工作中,政府无疑承担着主要责任,尤其是在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等方面,必须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并将责任细化到具体个人,只有责任界定明确,责任人在开展扶贫工作时才能更加尽责,才能确保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启动问责机制。权责明确并不是简单的口号,而是当责任产生时找到相关责任人,针对其在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给予处罚,构建问责机制是确保责任落实的关键。问责和处罚机制都应建立相应的标准,一旦出现错误就应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可划分为通报批评、调职、停职、免职,等等。

确保扶贫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扶贫法治化的关键在于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才能确保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扶贫工作法治化保障要求政府既要遵守实体法律,又要兼顾程序法律。扶贫程序法要对政府扶贫工作的程序进行规范,要约束政府在扶贫工作中采取的相关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予以制止。首先,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地方立法明确贫困人口的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贫困人口识别,确定精准识别后再开展扶贫工作。其次,将贫困申请纳入程序。要由贫困户向政府申请扶持,再由政府部门人员进行核查,确保贫困人口申请的相关内容客观真实。最后,扶持贫困人口。按照财政部门扶贫计划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扶贫金额与财政计划金额一致,坚决杜绝克扣扶贫资金现象,一经发现应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惩处。

规范干部管理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都围绕行政干部管理进行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开展扶贫工作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基于上述规范要求,严格遵守相应规范,认真开展扶贫工作。在规范干部管理制度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领导干部“一言堂”,领导干部应与下属对扶贫事宜进行商议,以民主方式开展扶贫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干部管理制度要从提高扶贫工作效率出发,通过调整相应的管理制度,激发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其乐于投身到扶贫工作之中。

注重扶贫对象的法益保障

优化扶贫法治环境。优化法治环境是提高扶贫工作质量的关键。一方面,应针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参与扶贫的领导干部应进行法律培训,了解关于扶贫工作和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让领导干部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不敢逾越法律红线,在扶贫工作中处处以法律为界限。另一方面,加强贫困地区普法宣传。扶贫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需要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人民群众也同样要进行学习和了解。借助普法教育宣传,能够让贫困人口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一旦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此外,有条件的区域应组织法律顾问、援助律师进入到扶贫工作中,帮助贫困人口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健全扶贫救济体系。扶贫救济体系是指当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贫困人口可依照相关法律请求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扶贫工作中,贫困人口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遭受侵犯,基于弱势群体构建扶贫救济体系十分必要。一方面,构建行政救济体系。行政行为贯穿整个扶贫工作,一旦贫困人口权益遭受侵犯,借助行政救济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行政救济还适用于贫困人口特殊救济,比如简化贫困人口的申请手续,让其更早地享受到国家的扶贫政策。另一方面,构建司法救济途径。司法救济途径是贫困人口保障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鉴于贫困人口对于司法诉讼相关知识不够了解,又无法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司法机关应派遣援助律师协助开展扶贫工作,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对贫困人口的侵权行为,构建绿色扶贫诉讼通道,降低贫困人口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

健全公民参与制度。行政事务应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允许社会公众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行政部门的权力行使情况。公民参与制度是民主法治的一种体现,是行政民主的内在要求,扶贫工作应健全公民参与制度,让社会公众承担扶贫工作的监督责任。一方面,做好民主评议审查监督。一直以来,贫困人口的民主评议多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出作用。在扶贫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允许人民群众对扶贫工作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非正式协商。非正式协商是政府获取人民群众意见的有效途径,当扶贫工作遭遇困难时,政府应与人民群众进行协商,共同探讨解决途径,尤其是在贫困对象识别、贫困资金发放等问题上,更应争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借助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为扶贫工作法治化建设奠定基础。

(作者分别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基地专项)“嫩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201702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秀丽:《精准扶贫的困境及法制化研究》,《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1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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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标签: 扶贫   荆棘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