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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与职工安置何以同步

【摘要】职工安置需要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兜底职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安置中要厘清、协调政府职责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培训机制,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职工安置相结合,实现人力成本向人力资本转化。

【关键词】去产能  职工安置  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职工安置”是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产业升级中必然产生的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职工安置问题的核心是让有能力的就业者找到出路,就业困难者生活有保障,因此需要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兜底的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把握产业升级的历史机遇,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职工妥善安置相结合,在职工安置中为产业升级提供人力资本,实现人力成本向人力资本的转化。

多种措施并举,充分发挥政策兜底作用

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化解产能过剩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来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对于被裁员或被下岗分流的职工而言则是人生的重大变故,特别是对那些家庭中只有一个就业者或者家中有重大变故的职工而言,则会面临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因此要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职工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精准确定需要帮扶的职工范围,以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帮扶资金的运用要以保基本、促就业为导向,以精准为原则,严格依照公平透明的程序发放。对因企业关闭而下岗的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兜底功能,避免出现零就业家庭,多措并举,帮助困难职工度过难关。

对就业困难职工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对确实缺乏就业能力者,应发挥政策托底功能,经过培训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该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进行托底帮扶。要对就业困难者建档立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其知识结构、工作经历、技术特点等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定制化就业帮扶。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或者优惠税费政策向社会购买服务,加大公益性岗位提供力度。对于各地新增加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去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

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建立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保障职工生活

依据法定程序处理转岗、解除劳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完善指导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具体化措施,制定职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细则,明确规定程序和操作步骤,保证企业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建立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控和劳动争议调处等机制和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特别是影响较大的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有充分的预判机制,全力避免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事件出现,为职工安置工作的开展营造稳定的环境。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的实体劳动权益。职工安置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或者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首先应当保障被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发放。其次要发挥社会保险的“稳定器”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和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保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

去产能主要涉及钢铁、煤炭行业劳动者,由于行业性特点和多年的工作习惯,这些职工技术技能单一,导致安置工作相对困难。为促进安置工作的开展,要调动政府、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根据就业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在促进企业主营业务升级、转型的同时,对被安置职工稳岗和转岗,鼓励他们掌握新技能、适应新岗位。通过政策和资金扶助,引导各类社会机构参与到职工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中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被安置职工举办专场招聘会,为有招工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安置转移的求职者牵线搭桥,拓宽再就业机会。培训资金来源方面,政府要建立专项培训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企业做好职工转岗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新岗位。在保障培训资金的同时,相关机构要根据职工兴趣、知识储备、职业经历以及就业市场等选择合适的培训技能,提供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被安置职工要抛弃“等靠要”的被动状态,变压力为动力,用工匠精神、劳模精神激励职工提升素质和技能的自主性和自觉性,提升职业的职业能力。建立职工再就业跟踪系统,对职工的再就业提供全程的指导性服务,保障职工安置的效果。

以产业升级为契机,实现产业升级与职工安置相统一,同时厘清、协调政府职责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背景下,各地的产业升级面临历史机遇,也面临阵痛,职工安置就是其中的阵痛之一。在去产能过程中要制定战略,整合生产要素资源,坚持创新、承接、产业聚集的新型发展道路,主动将职工安置和产业升级相结合,走出一条人力资源配置与产业升级相统一的道路。在发展新经济、进行产业升级的同时,要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新的用工需求,特别要抓住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机遇,以线上线下拓宽就业渠道,探索就业新路径。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的新经济、新产业、新商业模式,要鼓励创新,降低对服务业的准入限制,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促进服务业新的增长动能,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去产能企业要主动适应转型升级,根据发展规划削减过剩产品生产线,在充分发掘利用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在转型升级中自然消化职工安置、就业问题。产能过剩产业大部分属于规模型的钢铁、水泥、煤炭等, 政府应加强支持和引导,推动产业升级以适应变革,通过改革创新焕发新活力,重视新产业用工需求与供给的对接,减少职工安置压力。再就业培训课程设计和就业指导要以新产业的用工需求为导向,建立订单培训模式,实现供需无缝联接。对于具备人力资本优势的职工,要鼓励他们学习新的专业技能、服务新行业,通过转岗培训实现再就业,从而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产能过剩是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导致的结果,会产生人力资源配置错位问题。探讨化解产能过剩中产生的问题,应客观审视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关系。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协调好政府和市场在职工安置中的功能和作用。在处理去产能中职工安置与就业问题时,政府的兜底职责一定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承担本应属于市场机制的功能。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政府的职责在于通过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引导等公共服务,帮助被安置职工实现重新就业,对就业困难、生活无助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职工安置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于激活企业、劳动者、相关机构的活力,使各个主体在一个有基本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遵循市场规律配置人力资源。 

(作者为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7 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职工安置中实现‘有出路、保生活’的政策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HB17FX012)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蒙玉玲、董晓宏:《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与职工安置协同推进路径研究——以河北省为例》,《河北学刊》,2015年第3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同步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