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编者按】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还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本报特邀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作系列解读评析,欢迎读者关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税收可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个人所得税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税,在现代社会中,其功能受到高度重视。所谓直接税,属于其税收负担不可以或很难转嫁,谁交了就是谁承担的税种。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的这一特征尤其明显。比如,近年“营改增”改革中,宣传上给出的基本概念是减轻企业负担,但企业在增值税税率降低以后,在实际市场竞争中,他们还要比拼能否更多地把这个税负转到最终消费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则没有这样的问题,税对谁征,税负就由谁负担。
由此可知,个税这样的直接税,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作用的同时,还更多地具有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防抑“两极分化”等再分配功能。我国改革开放已经40年,居民收入水平在不断上升,但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这就会积累某些矛盾,因而客观上迫切需要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更好、更有效地充当再分配手段,以促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个税在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也显现出来。具体来说,一是这种将个人所得分为正面列举11个征税项目、适用不同计税办法的分类计征税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来涵盖各种收入方式,并容易为避税留下漏洞;二是税率结构复杂,最有调节力度的是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薪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对金融资产收入等非劳动性收入却无超额累进调节机制,这与“应对勤劳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勤劳所得课以重税”的原则相悖;三是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没有随物价变化的指数化调整机制,久受诟病;四是没有对于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支出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支出等)作专项扣除,影响了税负与家庭实际负担能力的适应性;五是征管模式和体系不健全,除对工薪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征管效率最高之外,其他方面总体落后于时代发展客观要求和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