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由政府主导过渡到社会统筹,形成有法可依、政府主导、互助共济的发展形式。社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法律规制欠缺合理性、社保能力不足和救助渠道不通畅等现实问题。为此,需要国家优化社会保险整体设计,完善法律规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有效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 法律规制 共建共治 【中图分类号】 F840.61 【文献标识码】 A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民生福祉的根本,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自成立至今,从最初国家保障式劳动保险,发展为社会保障。同时保险范围也从职工扩展到全体公民,体现了保险项目资金和人员社会一体化发展。以法律规制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向前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制。这些法律文书不但规范了我国社保制度体系,还给予劳动者相关权利保障,规定了用工单位及个人缴费义务。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自身情况,配合社保法律制定相关文件,对社保制度发展起到补充、细化作用,有效规范了社保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有着明显的社会属性,根据相关规定,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政府以行政和法律手段规制社保主体缴纳保费,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制度是以互助共济为基石,如果缺少互助共济,社会保险就失去作用和价值。社会保险依据社会共担风险原则,由政府对社保基金、政府补贴等相关资金使用进行统一调配,从而降低风险,实现社会互助共济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症结
我国社保制度从设立发展至今,已跨越七十余年,无论规制还是规模都发生重大变化。但由于原有制度缺乏前瞻性设计,导致社会保险与现代社会之间缺乏合理性衔接,保障能力没有全面发挥,导致出现社保争议频发、社保赔付不畅通等弊端。
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缺乏合理性。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设立、组织、运营,社保基金由政府统筹审核、管理、发放并全程监督,以保障公民在疾病、年老等情况下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承担缴纳一部分投保人的社会保险费用,体现政府保障职能和社保强制性。正是由于政府在社会保险中身份地位模糊不清,既是投保者又是保险人,有时还负有连带责任,最终成为买单者,使我国社会保险规划设计一直存在设计诟病。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对不同行业采取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同,城市行政单位保险与城乡农村居民保险待遇差额较大。社会保险制度为提高社会保险缴费量,大多采用个人和单位捆绑式缴费,这种形式缺乏弹性和理性,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其硬性参保形式也降低了公众对社会保险的参与热情。
社会保险制度另一大缺陷是社保费用偏高。我国社保费用普遍高于西方国家平均水平,各项社保费用支出成为企业重要成本支出之一,给很多企业带来经济压力和负担,也直接影响众多小企业参与社保的积极性。由于企业在社保中需要承担投保义务的同时,还需承担为员工申报、代缴保费、协助申请领取等义务,费神费力的同时,还兼具一定社会责任风险,在缴纳社保和获取赔偿过程中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承担经济赔偿损失,这样的现实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合理性设计。
区域间保险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社会保险待遇、救济渠道问题较多。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统筹都是以地方统筹为主,区域间社会保险缺乏有效衔接,虽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区域间社会保险流转成为可能,但由于不同地域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存在差异,导致区域间社会保险缺乏衔接和匹配,这给劳动者跨地域调动社会保险关系带来影响。不同地区社会保险各自为政现象普遍,加大了社会保险统筹、费率、待遇差距,对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带来消极影响。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并没有实现全民参与,仍有三分之一企业未给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同时,参与社保的企业少缴、漏缴、欠缴现象依然存在,社会保险收缴仍存在较大漏洞。一些社会保险转轨期间遗留下的历史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导致一些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待遇上出现问题。同时,社会养老基金结余收支不平衡,呈现高投入、低回报现状,社保基金整体呈现保值低、风险高、压力大,这种收支缺乏保障态势,降低了人们的投保意愿。在风险面前,扩充保障体系多层次化成为改善社会保险的政策取向。但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全面扩充,而仅仅将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社保框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均排除在外,这导致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无论体系建设还是法律规制,都无法全面实现层次化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社会保险体系运行环节众多,过程中引发争议在所难免。主要体现在缴费争议、待遇支付争议、社保管理争议。由于我国目前对社保争议缺乏统一立法裁决,司法解释没有统一条文,加之救济主体众多且分工不明,导致处理纠纷时出现相互推诿、怕承担责任现象,由于劳动监察和人事仲裁不受理社保争议,社保争议案件容易陷入调节无门、无人管理的困境。
法律规制下社保发展的有效途径
社保法律规制要体现合理性、统一性。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政府角色定位不明晰、不稳定,影响社会保险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政府要明确在社会保险中的职责身份,理顺各部门关系,科学合理地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保法律规制要对社会保险主体间职责权力和义务做明晰规划,保障社会保险各方利益均衡、运行平稳。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制度和现实社会保险法律之间不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滞后于社会保险,保险争议缺乏统一性法律解释,亟需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制体系。
制定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制体系。社会保险制度要体现国家治理层面的未来社会发展规划,法律规制系统设计要严谨,使解决矛盾纠纷有理有据。健全社会保险法律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科学发展观角度预测社会保险发展趋势,根据需求不断增加法规细则。可依据保险分类进行立法规划,如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专门法律制定,以确保社保法律法规更专业、更细致、更有前瞻性。
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上,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要有侧重、科学取舍,要抓大放小,多渠道加大对社保基金投入力度,同时由社会和市场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让市场对社会保险发挥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对供给侧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企业社保费用也在改革之列,已成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效措施之一。从社会保险长远发展来看,对中小企业适度下调社会保险费率,让小型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自由选择保险种类和缴费方式,对他们进行倾斜照顾,采取弹性化管理。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社保费用投入力度,增加保险支出比重,以此推动政府财政经济建设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对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每年可通过政府财政划拨专项基金进行填充,实现专款专用直至消除。为彻底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争议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法》,明确主体职责范围和维权途径,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公正有序。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哈尔滨金融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7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哈尔滨解放区的城市法制经验与中国法治道路选择研究”(项目编号:17FXC11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林靖、周铭山等:《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管理科学学报》,2017年第2期。
责编/谷漩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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