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农村矛盾和纠纷,关系到新时代广大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过去农村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购销、婚姻、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当前,农村矛盾更多地表现出多样性、涉法性、复杂性、群体性和激烈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首先,大力加强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组织建设,完善“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强化县(区)、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和乡、村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建设,在巩固目前已有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方式、方法,明确矛盾纠纷的调解原则,设立规范、灵活、高效的调解程序,如在矛盾纠纷易发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要按照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调解中心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职能,整合工作资源,形成以司法所为龙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与管理机制,结合基层法庭的“诉前调解”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其次,提升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农村干部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参加法院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矛盾纠纷调解者的素质。农村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法人或自然人,靠单一的调解部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在整个乡镇范围内建立和推行综治协调、法院指导,司法考评,多方连动,社会参与的民事纠纷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和讼累,减少司法成本,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再次,引进律师等专业人才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因人施策,积极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三个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有效解决纠纷的正当合法途径,最大限度地缓解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既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为党委政府分忧,又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三是优化和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结构,提高调解队伍的层次和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农村不安定因素成因错综复杂,化解矛盾和纠纷必须讲究工作方法,针对不同性质问题,区别对待。要按照“区分性质,讲究政策,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稳妥处置”的工作要求,妥善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激化矛盾。
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当前,农村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各级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应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改善队伍结构,强化工作效能,真正使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成为改革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成为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责编/姜成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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