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理念的传播和技术的普及,区块链从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逐渐拓展到应用领域,区块链本身的价值逐渐被人们发掘。与互联网的信息传递相区别,区块链通过连接用户的全息结点实现全网广播,可以形成共识机制和自信任机制,也可以进行价值创造和传递。区块链不再是数字货币的专属底层技术,而是逐渐渗透到政府、金融监管、物联网、征信、溯源防伪等领域,与监管科技(Regtech)和金融科技(Fintech)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区块链在监管领域打开了新的路径,并对传统的监管思路和监管范式产生重大影响。
借助区块链改进监管的尝试,在国内外监管部门、监管科技企业以及国际组织广泛开展,区块链在数据存储、数据传播,证券结算、第三方支付、保险、票据、产权、风控、KYC、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有着明显的效果,目前也处于实验试点中。随着新兴技术革命对金融行业的冲击,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监管不得不跟上创新的步伐,运用科技提升监管能力,让监管当局跟上技术和市场的创新链,使监管科技的功能和作用日益凸显。在监管科技形成的智能监管生态中,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DLT)往往发挥着底层构架的作用,“区块链+监管科技”的新型金融监管范式在未来监管领域拥有广阔的蓝海。
已有研究较少关注区块链在监管科技领域的实践和探索,更多的是行业内企业、咨询公司、企业联盟、国际组织等发布的区块链发展报告,如德勤、高盛、欧洲清算中心(Euroclear)、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埃森哲、摩根士丹利[1]等行业巨头和国际金融组织、咨询公司联合体纷纷加强对区块链关注和研究,加大科研力度,研究区块链在监管和合规方面的应用。区块链的应用目前还没有上升到监管科技的层面,更多的是行业探索和商业化的应用。本文梳理国内外区块链在监管科技领域的实践和探索,正视区块链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探寻区块链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场景嵌套和深度融合,试图利用监管科技的能量和实践加速区块链的治理和优化。
区块链为监管科技带来新动能
从技术成熟度和生命周期来看,目前区块链技术正位于过热期,与区块链有关的话题层出不穷,区块链的概念被许多商业化组织利用,进行大肆宣传。在区块链被过度宣传、过度炒作的当下,减少看待区块链的功利心,以研究的态度,促进区块链应用于实体产业、应用于金融监管,将能够让区块链摆脱过热期的非理性,转变市场对区块链反应失灵的现象,挖掘真正有价值的区块链场景和应用。
区块链本身蕴含的实时动态在线、分布式总账本、全网广播等思想内核,使其天然地与金融高度契合,并且在金融监管、反洗钱、金融风险控制等细分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在区块链以“全息”化的结构连接所有节点的同时,各个节点都实时上链,并且一个节点的信息增删修改,需要全网超过51%的节点确认后在所有节点的区块包中进行修改。区块链的这种跨时空连接、全网记录和自信任机制,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把监管放到创新链上,实时在线,动态更新,提高监管的透明化和安全性,避免“信息暗箱”和“摆钟式”监管。
区块链保障监管数据安全透明。区块链的一大核心功能就是记账,从远古时期人类文明起源时的结绳记账、刻石记账,到近代以来发展出的单向记账、复式记账,再到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分布式记账方法,反映了记账模式的进化演变逻辑。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在区块中记录的信息通过加密算法和哈希函数进行保存,每个区块与前一个区块间都有唯一的哈希值。由于哈希函数的不可逆性,前后区块之间也是不可逆的,按照生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以时间戳的形式标记。已经记录上链的信息在区块链中全网广播,所有区块节点中都有备份,都可以看到通过其他节点上链的信息,仅仅修改某个节点区块的数据无法实现修改的目标。由于区块链的防欺诈和难以篡改,可回溯查看的优势,用区块链记账的金融机构数据和监管数据将更加安全透明。相比于传统金融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上报一系列文件材料,需要进行繁琐复杂的会计和审计,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程序,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成本,以区块链构建的监管科技平台可以实时存储企业数据和监管政策,企业定期把公司报告、财物报表等上链,也可以在区块链上进行信息披露和发布行业公告,一旦信息上链不可修改,可以有效减少实践中出现的财物造假、获取内幕信息的问题,监管机构可以及时得到真实数据,也可以随时进行查看和复核分析。
区块链打造新型信任机制和线上监管。区块链技术推动互联网进化的因素,不仅仅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底层架构和记账模式,更重要的是在普遍缺乏信任的互联网环境中建立起了信任,将以往的信息互联网转变成为信任互联网[2]。让在网络两端、甚至全球不同地区的网络主体,都能在没有接触过的条件下建立起信任,从而促进交易的达成。与传统乡土社会、家庭宗族中的血缘信任不同[3],也与近现代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发展而来的契约信任不同[4],亦不同于现代社会主权国家赋予的国家信任,区块链信任是基于算法、技术产生的,技术、算法乃至建立在数学问题上的奖励机制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人们自然会相信其逻辑的自洽和真实性。这实现了信任的重构。在传统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中比较明显的就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缺乏信任,监管机构往往“一放就松,一管就死”,市场主体/金融科技初创企业钻监管漏洞,进行监管套利的现象较为常见。在二元金融体制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监管部门之间也缺乏良好的信任机制,中央的政策能否有效传导到地方,以及地方如何执行、执行的程度,都影响着监管政策效果的发挥。基于区块链的监管平台的打造,有利于促进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方在线上交流互动,及时沟通计划和动向,开展线上研讨、论证,增强金融监管生态中各方主体的信任。
区块链合约促进监管政策智能化。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区块链2.0,将智能合约置于分布式结构的上层,用编程式的合约规制经济关系。智能合约也可以应用到行政规制的金融监管领域,通过以假设条件、事实和结果三段论的逻辑结构来构建监管政策。智能合约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延展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迭代。因为底层框架是稳定不变的,在这个基础上修改逻辑层和应用层的代码,其成本将比监管层从无到有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增删修改现有法规的成本更低。由于在代码层和技术层做出的变动,对金融机构产生的直接效果更明显、约束力更强,通过底层合规和技术合规推动金融机构智能化调整并符合监管规范,可能是未来区块链智能合约发展的趋势之一。另外,由于智能合约降低了监管当局的政策法规成本,监管机构和监管科技企业将能根据金融机构的动态和风险情况,灵活调整监管阈值,以编程化、数字化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软法代替制定成文的监管政策和文件,在智能化过程中促进动态合规,让监管科技和监管政策能够智能化应变、协同化调整。
国内外基于区块链的监管科技实践
新技术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多维度的冲击,金融和科技的融合带来诸多不确定性,一方面,新兴产品和服务逐渐渗透到社会底层,技术随着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颗粒化、大众化、便利化;另一方面,这些新生事物由于不被人们所了解和熟知,其概念和应用还在试点阶段,容易被一些怀有不法目的的人利用,成为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的代名词。区块链行业也有“一哄而上”的乱象,据有关监管部门统计,市场上超过90%的区块链项目没有实际运用场景[5],难以落地,空有一纸白皮书,沦为“伪区块链”。面对监管跟不上市场和技术发展的背景,运用区块链技术赋能监管机构,加快监管机构的步伐,让其看得懂、跟得上,更有效地达成合规监管的目标,是国内外部分监管机构和监管科技企业的选择和尝试。笔者分别选取国内外有代表性的合规区块链监管科技实践,探索区块链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
国内基于区块链的监管科技的代表性实践。其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交互融合,在跨界、融合、多维共存和多方向交互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存在许多交叉和并发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业态复杂多样,大规模活性数据存在,运用区块链存证溯源,通过安全记录和加密方式验证数据,使数据可以在分布式数据库中跨网安全共享,增强流程透明化程度[6],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数据中介。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在监测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活动中,以区块链和大数据、智能算法等技术为基础开发的“冒烟指数”发挥了重要作用。“冒烟指数”是监管机构和监管科技企业合作开发的风险预警指数,通过区块链的多节点,打通各个网站和软件应用的API(应用程序接口)。通过连接在财经网站、社交舆论媒体、工商税务网站、P2P网站、法院、贴吧等网络地址和线上cookies,在分布式数据库中存储,然后进行数据清洗、集成、变换、规约等过程,整理出结构化、关联化的数据,利用算法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冒烟分数”[7]。分数越高,意味者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越大。当“冒烟分数”高于80分时,意味着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协同公安部门一起,运用“冒烟指数”对e租宝等P2P网贷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成功预测了e租宝的风险并提前部署,及时转移、缓释风险,控制事件的进一步扩散。“冒烟指数”也成功地运用在之后的现金贷、校园贷监测,并被多个地方省市引入,应用于地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
其二,证券监管与区块链证券结算。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也是一个有着大规模活性非结构化数据和信息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正在发展完善之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的“散户市”特征,个人投资者的有限理性和投资者不成熟等因素,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中不合规现象、违法违规交易和监管套利仍然存在,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对敲买卖等行为,还有虚假信息披露,IPO虚假上市等情况。以往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该类现象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现场检查、文件审计约谈、稽查等方式,往往效率低、人力物力消耗大。此外,新技术也给传统的证券业带来冲击,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冲击下,一些没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可能利用漏洞非法获取投资数据,侵犯投资者隐私[8]。据数据统计,在全面从严监管的背景下,2016年至2017年10月底,沪深交易所新增上市公司605家,可以看出,传统主要靠人力进行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我国证监会也高度关注和积极探索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技术在金融监管和市场运行中的运用。积极布局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创新和升级,一是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挑选由16名包括工程院院士、高校教授、监管部门负责人、代表企业高管在内的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专家组成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监管科技建设方案、运用区块链等监管科技技术在行政审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监管[9]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合作,促进监管科技的国际合作发展,借鉴国际上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利用区块链监管资本市场的先进经验,利用新技术革命的力量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三是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认为,交易所不是单纯的交易平台,更是强大的监管者[10]。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功能,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石,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交易所可以基于“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模式,通过区块链进行事前KYC、事中交易监控和事后异常报告等全过程的跟踪和记录,并用哈希散列算法等进行加密技术对交易和投资数据加密,可以防止数据的泄露和被非法获取,也可以便利地查询溯源。
其三,票据监管与区块链。票据市场也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纸质票据的交易过程存在许多灰色和不透明的地带,引发了一系列票据大案,农行、民生、邮储银行等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加上票据市场上还存在着不透明、不规范操作和高杠杆错配等乱象[11],规范票据市场,使银行承兑汇票回归安全透明高效的支付结算和企业融资方式刻不容缓。
2016年下半年,央行启动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研发,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中钞信用卡公司和相关试点商业银行共同参与探究区块链数字票据全生命周期登记流转,并于2016年12月8日正式上线上海票据交易所[12],力推电子化、数字化票据交易。经过一年多的研发和验证,目前上海票据交易所已完成对数字票据原型系统的测试并投入正式运用。央行主导下的票据交易所采用数金链(Smart Draft Chain)的区块链实现加固,以网络协议层、数据层、平台层和应用层为逻辑,采用同态加密、零知识证明等密码学保护数据隐私,以实用拜占庭容错协议(PBFT)为共识机制,实现对票据交易和数据监测的穿透式触及[13]。在数字票据区块链上,每一张票据和票据资产都上链,票据全生命周期包括开票、流转、贴现、再贴现、转贴现、回购等流程,通过智能化的合约来实现,满足一定的代码条件,合约自动执行,即可以自动化交易、转账和背书。同时,通过央行、票交所等监管部门控制的联盟链和API,实现票据交易所与央行、商业银行、企业之间数据对接,智能合约调用和监管政策自动化智能化控制,既可以构建和建立票据交易全流程中的信任,保障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溯源,又可以充分保护票据交易者隐私,监管机构基于区块链可随时对票据交易环节开展审计,而不需第三方的信息中介参与[14]。
其四,赣州合规区块链监管沙箱。为应对金融科技和新型业态带来的操作风险、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兼顾金融创新和消费者保护,也为了探索整顿规范数字货币、区块链和ICO一哄而起的乱象的方法和经验,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监管科技试点在赣州、贵阳等地建立。其中,赣州市探索将区块链用于金融监管,打造合规区块链(Regchain),在赣州市政府发布的《合规区块链指引》中首次提出合规区块链[15]的概念。旨在尝试用分布式的数据库对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备案、登记。准备发行代币、通证的企业和平台需要到合规区块链上登记团队信息、白皮书、项目流程、私募信息等内容,以及后期的发行、运作情况。在区块链上备案的信息由赣州市政府、金融办先行审核、上链,不可篡改、不易灭失、真实可追溯,防止伪区块链、伪代币对市场和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同时,基于合规区块链的底层架构和基础设施,赣州市政府推出监管沙箱的监管科技创新,通过智能合约、开放接口、非堆成加密等技术措施,一是根据监管和市场创新的双重需求设计沙箱框架,将金融监管移动到创新层面,与市场的金融科技创新一起协同创新;二是开放主链接口,接入各种监管对象,变传统的单一单项监管为多方同时监管;三是存证溯源,用公钥和私钥非对称加密,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四是监管沙盒的合规要求、合规监管会随着监管主体、对象、范围、策略等变化而变化,提供实时有弹性的试错环境;五是区块链监管沙盒具有互操作性,可与其他非区块链系统连接,在规模和并发带宽上具有较好的延展和兼容性。赣州区块链监管沙箱的试点,为我国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开展沙箱试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极大地促进了国内金融科技的发展繁荣。
国外区块链监管科技的代表性实践。其一,美国纳斯达克——基于区块链的私人证券交易LINQ。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早在2015年底进行试水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功能。基于区块链对非上市公司在IPO前股票所有权进行监测和记录、存储。通过使用分布式账簿将企业股票发行、增资配股、分红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上链,目的是提供证券发行和转让的全部历史记录,并提高可审计性。LINQ是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库,可以为其他公司提供可供接入的接口,保证股票发行过程中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数据可查。LINQ还为公司发行股票提供登记和公示,在pre—IPO阶段的发行和转让信息上链,全网节点确认并更新,并通过设计好的合约发布权属证书,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纳斯达克的LINQ系统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巨大反响。2015年12月,一家私人区块链开发公司通过纳斯达克的LINQ平台向特定群体发行股票。美国一些众筹平台也在探索运用区块链追踪私人证券的所有权变动情况[16]。经实践表明,将区块链技术和证券活动相结合,对于降低证券发行、承销、尽职调查成本,以及与公司行为有关的其他成本的需求高度契合。同时也便于证券交易所跟踪证券所有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并对操纵市场、虚假买卖、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制。与之类似的,还有电商平台Overstock.com通过其开展金融科技业务的子公司T0,运用区块链技术平台发放加密债券。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也在积极探索区块链在证券交易监管中的应用。2016年1月,ASX与一家区块链初创公司合作发布了一个区块链项目,以改进现金股票的清算和结算流程,并简化和加快证券交易后的流程。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还与SWIFT在项目需求定义阶段进行磋商,使区块链平台功能、技术要求和商业进程对标符合ISO20020的标准。该项目是开源的分布式账本,同样提供清算、结算和资产循环的服务,接近实时的结算能力可以降低交易对手方的风险,同样也可以通过数据标准化和自动化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减少合规和审计费用[17]。
其二,德勤与合规区块链——区块链软件一站式定制平台Rubix。在数字经济与区块链崭露头角的时候,德勤就已经看到了先机,优先集中力量布局区块链,将区块链技术发展成为商业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合规问题的解决方案。在2014年德勤开发的一站式区块链平台中,德勤给企业提供了定制化的、可扩展、兼容性高的合规区块链服务,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环境、商业模式、合规要求、风险程度、行为机构和组织架构等内生和外生变量,搭建符合自身需求的区块链配置的综合性解决方案。Rubix基于全栈式区块链环境中进行的灵活开发和应用,以开源社区的方式,通过交互式的操作和多场景的应用,带动区块链原型的进化[18]。其本身具有良好的弹性,初期搭建和后期迭代升级成本小,并且可以适应多维度、多场景的应用。这些特点对于监管科技而言,无疑是开创性的。
同时,德勤推出的一站式区块链平台Rubix,与监管科技中的监管沙箱具有相似的理念。二者都具有强大的兼容性、可扩展性和交互互动等功能,都具有良好的弹性以适用于不同的场景,都可以为合规对象提供进行试验的时空环境和外部条件。
另外,早些时期德勤还运用区块链帮助银行达成合规要求。德勤通过区块链技术帮助北爱尔兰银行将业务系统数据整合上链,打造出一个区块链的分布式报表系统,在系统中数据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并且可以随时调用,与银行内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银行跨链建立相关关系,实现报表和数据在节点之间的传输。德勤的合规区块链报表系统让北爱尔兰银行提前达到了《欧盟金融市场法规》的要求,高效实现监管的合规要求。德勤还为R3区块链联盟中的会员提供智能数字身份验证的区块链概念原形,让银行能够自动化实现KYC、客户身份验证、管理,有利于进行用户画像和信贷风险识别,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基于区块链,德勤正在成为数字化服务提供商和合规科技服务提供商,为全球监管科技发展做出开创性的贡献。
区块链在监管科技方面的应用展望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区块链正在以全新的方式改变数字经济的底层逻辑,也转变着金融监管的理念和范式[19],合规区块链在国内和国外的实践和探索,为区块链在监管科技领域的落地提供了诸多开创性的探索,证明区块链技术和金融监管并不是相悖而行的,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和中心化的监管之间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去中心化和中心化一直都是相对的。综合区块链有促进监管合规和企业合规的潜力,合规区块链将成为推动金融监管的重要科技资源禀赋,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结合,将全方位转变传统金融监管的模式。
合规区块链有利于实现多方同时在线协同交互监管。合规区块链以技术和底层逻辑的形式促进传统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以现场检查为主配合非现场检查转向多方在线和协同监管。以监管机构主导的合规区块链将央行、两会、公安、工商等政府监管部门从实体移到区块链上,同时上线,跨时空协调联合监管。同时开放接口接入各类持牌和未持牌的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督促金融机构将数据和交易运营信息上链,经过监管部门主链节点的审核确认后向全网广播。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合规指引以及金融机构的日常数据都打包整合上链,形成一个个独立的节点,各个节点之间异构多活[20],形成多方在线、点对点互联的交互式结构。通过合规区块链的底层和合约应用层,实时灵活调用合规政策和企业数据,企业也可以及时查看掌握监管动态和合规要求,根据合规指南及时调整业务,降低经营风险和合规成本。
借鉴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美国等监管沙盒的实践,合规区块链是监管沙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未来监管沙箱制度迭代优化的趋势所在。基于合规区块链的监管沙盒构架,监管者、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可以在监管沙盒的真实试验场景进行扁平化对等交流和互操性的沟通,在进入沙盒前的审核阶段,依据智能合约和算法设定的准入条件智能化筛选符合沙箱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为测试对象量身定制编程化和规范化的测试方案,测试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测试结束后将数据和结果上传上链,方便金融消费者查看和监管机构的后续评估,制定过渡策略。在多方同时在线、同频共振的协同合作模式下,传统金融监管的行政色彩被淡化,公权力主体和市场参与者处于扁平的网络空间,金融监管更便利地延伸到创新链环节上,跟随创新链的发展动态调整,有效平衡安全、创新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合规区块链加快技术转型迭代和优化监管科技治理范式。传统金融监管治理一般以行政治理为主,技术一般作为监管的工具和手段,作为解决监管合规问题、增强监管能力的工具。科技工具主义曾在很长时期内成为各主权国家监管和治理主流理念,指导金融监管和合规法规制定[21]。在数字经济和信息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逐渐成为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的基础设施和生存环境,合规区块链不再作为外力的工具,而将内化为监管科技本身的组成部分,从底层改变优化监管的逻辑,加上未来智能化监管科技的引入,科技的替代作用大大增强,科技将成为监管的重要资源禀赋。
在合规区块链基础上,监管机构可以借助Iaas(基础设施服务)、Paas(平台服务),甚至Saas(软件服务)来搭建监管环境和监管应用,金融机构也可以借助这些底层基础设施和云服务实现合规风控、合规操作、合规管理。通过基础设施、平台和软件等服务的外包和先行建构,极大降低监管机构的技术成本和研发难度,促进技术的渗透和普及。德勤的Rubix一站式区块链平台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平台,为用户提供按照需求自由建构的空间。
区块链促进合规管理自我进化提升。区块链技术从2008年中本聪提出以来,就处在不断演变和进化的过程中。以加密数字货币为例,比特币、以太坊、EOS等数字货币都是底层区块链演化的代表,在八九年的时间里,数字货币区块链经历分叉、扩容、创新共识机制、改善硬件设备等优化,性能和适应性有了大幅提升。随着非数字货币区块链的发展,区块链与更多场景结合,可能会突破原有制约其落地和广泛运用的种种局限性,实现与监管科技更紧密的契合。
在新技术的叠加和板块轮动中,云计算为区块链节点的存储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节点数据上云,在云端备份,单个节点的数据不需要存储在本地硬件设备,极大地节省了空间,避免因节点区块容量过大而延长确认处理时间的现象;信息通讯技术5G的发展将能够扩展区块链带宽,提高单位时间内并行交易的处理能力和传输能力;对于数据的隐私保护问题,多种加密技术和区块链隐私保护安全阀机制的设计将能提升合规区块链的隐私保护能力,促进数据隐私合规;对于数据回滚难的困境,可以通过数据覆盖和多维关联性结构化可视工具呈现前后数据的更新变化[22]。
合规区块链促进跨界跨境国际合作。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金融要素和科技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更加频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跨越主权国家范围开展业务,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传递与交叉扩散,监管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受关注度越来越高。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在2015年就已开始对监管科技、合规区块链的研究和部署,中国监管科技起步晚,但发展迅猛。另外,对企业自身来说,全球化经营的合规风险正在提高,由合规导致的处罚额外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加强合规区块链的国际合作,是监管科技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合规区块链国际合作,能有效提高跨境风险的防范和治理,对AML(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暗网交易有巨大的抑制作用;国际间证券交易所的合规区块链合作,也有利于强化一线监管的能力;各国监管部门建立合规区块链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协调互动,信息共享,共同促进监管科技的发展。
总结
区块链作为区块链技术在监管科技领域的运用,其作为一种新兴技术的生命周期,本身还处在成长期,还有许多局限和不完善之处。随着技术的发展进化,区块链与监管科技、金融监管的契合度必然越来越高,也会催生出许多新的应用场景。从我国已有的区块链应用于监管的实践和国外探索来看,市场和政府应为其提供宽松的可试验的环境,通过多方同时在线协同互动的模式,优化监管科技治理模式,升级金融监管理念。同时,作为一种新技术,区块链只有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理性反思”等不断的迭代,才可能防范其中风险,真正用好区块链技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研究生张夏明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丹华、李涛、邬烈瀚:《区块链数字货币投资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21~222页。
[2]黄震:《区块链的“快”与“慢”》,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60902/3888781.shtml,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5月29日。
[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02~104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67~69页。
[5]黄震:《区块链数字经济急需加强风险管理》,http://opinion.jrj.com.cn/2018/06/06092024643988.shtml,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6月7日。
[6]施水才、王丽:《大数据驱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研究》,《当代金融家》,2017年6月。
[7]http://www.jxwydata.com/,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6月3日。
[8]姜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助力资本市场发展》,2017年12月4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12/t20171204_328080.html。
[9]参见证监会召开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05/t20180523_338533.html,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5月23日;又见证监会发布监管科技专家委员会名单。
[10]刘士余在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交易所天然具有监管职能,并普遍被法律所确认。并提出了三点结论:一是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与生俱来,交易所本身是为了有序组织交易而设立的,交易所的章程都有自律条款;二是交易所不管组织形态如何变迁,始终扮演着监管的角色;三是交易所一线监管不仅成为国际共识,而且形成丰富的实践,包括对会员的监管、对产品的监管、对交易的监管等。访问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08/t20170825_322647.html,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5月28日。
[11]《详解央行数字票据交易平台 区块链技术搭建可信环境》,金色财经,https://www.jinse.com/news/blockchain/13109.html,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6月6日。
[12]《央行:票据交易所位于上海,应设立风险基金》,https://finance.qq.com/a/20161206/038089.htm,最近访问日期:2018年6月2日。
[13]宋汉光:《区块链在数据票据中的应用》,《中国金融》,2018年第10期。
[1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票据交易平台设计思路》,2016年11月17日,https://www.cpiaoju.com/article/article/6506.html。
[15]赣州市《合规区块链指引》(2017),合规区块链指:一方面,在技术和应用上符合一定监管规范要求的区块链;另一方面,承担监管功能的区块链,作为工具系统对其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进行合规监管,降低合规成本的区块链。
[16]IOSCO Research Report on Financial Technologies, February 2017,pp.54-55.
[17]IOSCO Research Report on Financial Technologies, pp.53-54.
[18]《德勤团队发布定制版区块链解决方案Rubix Core》,2016年5月22日,http://www.coindesk.com/how-deloitte-rubix-blockchain-tech/。
[19]黄震、张夏明:《监管沙盒的国际探索与中国路径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8年第4期,第1~22页。
[20]姚前:《完善区块链治理机制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5月。
[21]鲁楠:《科技革命、法哲学与后人类境况》,《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96~107页。
[22]姚前:《分布式账本与传统账本的异同及其现实意义》,《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6月。
责 编/马冰莹
The Practices and Explorations of Applying Blockchain to RegTech
Huang Zhe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lockchain has been widely adopted i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egTech. Blockchain has the decentralization, anonymity, non-tampering, trustworthiness and transparency characteristics, so blockchain-fueled financial regulation can help to generate technology- and data-driven regulatory technologies and optimize the RegTech architecture and operational logic. China should face up to the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in applying blockchain to the RegTech, explore governing and improving the RegTech through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learn from the Western regulatory sandbox and their RegTech pilot projects, develop a platform-based blockchain alliance, innovate the blockchain governance mechanisms, promote regulatory upgrading with blockchain, and increase the capacity of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have a head start in terms of the global RegTech.
Keywords: Compliance blockchain, RegTech, empowerment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法律文化、公益慈善事业。主要著作有《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读本》《民间金融及其制度重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