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突出体现在如何治理社会事件尤其是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方式方法上。要提升我国的现代化治理水平,就必须提高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治理上,切忌把法律问题政治化,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制度范围内解决问题。
【关键词】社会事件 突发事件 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事件跟其他任何社会冲突事件在本质上一样,都对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生产生活具有危害性,是一种具有负面作用的社会现象。对于此类社会现象的预防和处置,必须要常态化,决不能事到临头才想办法,才勉强应付。法律无疑是这个常态化处置方法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运用法律手段不仅是处理社会事件的有效方式,也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已经被明确写入我国现行宪法中,是我国治理社会的最基本原则。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正常发展的社会事件,是我国在社会治理中经常面对的问题,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领域。按照依法治国的思路来应对社会事件,可以最大化地避免出现不公平事件、二次社会事件滋生及诸多负面效应的产生,最大限度地实现良好的社会效应。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应对社会事件方面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就立法层面来说,需要从各个方面来完善应对社会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社会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法可依。在这方面,我国在“非典”事件后给予了高度重视,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基本形成了应对社会事件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可以说,我国关于社会事件的应急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应对社会事件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应对社会事件的实践中可以高枕无忧、没有失误。事实上,任何法律都是针对一定的历史经验而制定的,都不可能将未知的事情考虑得尽善尽美,因此具体的执法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有一定自由发挥的空间,这个空间既可以使执法者从积极的方面来有效弥补法律本身的缺憾,也可以为执法者从消极的方面来消解法律的意义、真谛提供方便。所以,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时,执法者一定要有真诚的法律精神,而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一个简单的工具,当作一个临时的应急措施,那样的话就很难保证在实际运作中公平公正地应对社会事件。
注重用法律应对社会事件是把社会事件纳入国家和社会常态化管理的需要
现在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处在一个安定和平的环境中,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们采用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人置事,也不能简单化地因事设人,而应当置于一个大家都觉得能体现公开透明、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框架下,这个最好的框架就是法律。在法律原则下,一些问题的处理都有章可循,一切处理的过程都在阳光下操作,一切处理的结果都能经得起公众和历史的拷问。所以,运用法律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尽管有时效率不一定那样明显和迅速,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却能保持社会稳定,各种流言蜚语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和误解少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某些事件来散布谣言,以蛊惑人心的社会基础就会大大减弱,进而促进了社会和谐。虽然,在法治国家依然存在各种矛盾,依然不时地会发生社会事件,但是就这些事件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和更严重的后果来看,在这样的环境里明显要少于那些用非常规手段来治理和应对社会事件的国家和社会。
注重用法律来应对社会事件也是有效预防社会事件和减轻社会事件后果危害性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的社会事件都是可以提前预防的,预防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杜绝事件的发生或者减少事件发生后的负面效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人们长期的经验和理性认识中形成的关于社会事件发生的各种必要前提和因素系统化,有利于提前预防,提前告知人们应对的路径与方法,使得人们在心理上、在科学知识上有了预先的准备,就能使社会事件发生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普通民众不会大惊失色、手足无措,就可能避免在没有或者缺乏理性和全面了解的背景下而出现盲目应对的后果。有了法律,人们面对危机,不会简单地用本能的方式来保护个人或小范围的利益,可以尽量避免用非科学的方法来应对事件;有了法律,危机事件发生时人们就可以按照一定的章程和顺序来处理相关的问题,避免社会失序现象的产生;有了法律,危机事件发生时,就不会以应急的名义而无意或有意地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总之,有了法律,遭遇社会事件时,虽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不能保证最好的结局,却避免最坏的结局发生。
注重用法律手段应对社会事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在正常的制度范围内解决问题,防止将社会事件政治化
国际上发达国家都是运用法律处理社会事件,在应对社会事件的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体系。美国在1950年就制定了《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1952年通过《移民与归化法》,1976年通过《全国紧急状态法》,1977年通过《地震灾害减轻法》,1984年通过《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法》,2002年通过《国土安全法》等。英国关于应急管理上的法律达30多部。所以,无论发生何种社会事件,在这些法律比较完备的发达国家,很少出现将某种局部性质的社会事件转化为涉及到国家政治性质的问题,而在法律不完备的国家,某种社会事件往往容易演化为政治事件,从而引发更大的危机。
在我国出现的社会事件中,虽然多数带有非政治利益诉求,属于民事性质,但也不乏一些特殊的群体和特殊的事件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人往往试图将具体事件政治化,来最大化地达到自己的利益目标。我们经常讲的上访群众中普遍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取向,就是一种典型的将具体事件政治化的一种思维模式。社会事件不可怕,群体性事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些事件被有意或无意地转化为一种政治事件。那样一来,整个事件的应对就变得复杂化了,从有序变为无序,从有章可循变为随意而定,从短期看也许有效,但从长远看可能后果更加严重。
依法处理社会事件,只要公开、公平、公正,不会在政治上产生大的问题。不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心理和其它需要,或者为了暂时平息事态而使之政治化,就不依法办事。从长远的角度看,绝对不要把具体社会事件的处理政治化。政治化的应对社会事件最容易引导、诱使人们去制造社会事件,激发他们从非法的途径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其后果是人们不信公平、公正,只相信权力,这与现代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防止把社会事件政治化处理,尤其需要引起我们关注和警惕的是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的社会事件。而在这方面我们过去一段时间曾经秉持政治化的思维来处理这些事件,其积极的效应不可否认,甚至在过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手段。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尤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社会生活越来越国际化,任何偏离法治的政治化的倾向,都可能让人产生不公平感,从而在大局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发展研究基地负责人兼首席专家)
【参考文献】
①菅强:《中国社会事件报告》,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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