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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其突围

核心提示: 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对增强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树立法治治理理念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现实困境,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用法治保障公民权利,兼顾各主体利益诉求,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要】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对增强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树立法治治理理念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现实困境,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用法治保障公民权利,兼顾各主体利益诉求,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公民  有序参与  城市治理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城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大幅提高,但由于相应机制尚不健全,公众作用的发挥还有局限。可通过各种社会自治组织,让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有何重要意义

增强政府与公众的联系。群众是城市治理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最终受益者。只有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才能真正治理好城市、经营好城市。在具体治理活动中,公民可以向政府提供来自基层的意见,政府也可以更贴近民意地开展城市治理活动。因此,公民有序参与可以减少政府治理中民意与决策的冲突,尤其在大型项目的决策中,可以提高政府项目的成效和民间组织的规范性。反之,缺少公民参与,则会导致社会秩序失衡,提高城市治理成本。

让法治成为城市治理理念。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治理社会,对其他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重视和运用不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加强普法教育,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价值共识,推动形成普遍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同时,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不仅是提升公民行使自身政治权利的需要,也是政府有效整合民意、使各项决策进入法治化轨道的需要。

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根本体现。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现实困境

公民参与度不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是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条件。在以往社会治理中,政府往往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群众参与意愿不高,长此以往便降低了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亟待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效。例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共政策制定,不但要有相关职能部门方案、专家咨询意见,更要通过社会公示与听证等制度,听取和吸纳社会民意,使决策真正体现出民意。除完善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外,还要提高广大民众的公民意识。长期以来的“单位人”体制强化了民众的依附意识,使他们意识不到社会治理是自己的权利,又由于大部分公民没有参与城市治理的经验,所以即便是参与城市政策分析和讨论,也难免作出缺乏依据的结论。

管理者自由裁量权过大。传统的城市治理工作流程没有公民参与,完全由政府主导开展治理项目。以行政为主导的一元治理模式,存在决策不透明、权力无约束和利益不平衡等弊端,易引发社会矛盾,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新时代要转变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把更多的选择权赋予被治理者,改变现实中政府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选择权过多,而被治理者选择权过少的问题。

政策制度不完善。为提高公民在城市治理中的参与度,我国政府近些年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由于体制机制和地方执行力的限制,这些制度在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地。一些地方的城市治理制度在内容上过于书面,可操作性不强;一些规定过于苛刻,对公民的约束力过强,且缺乏配套政策,而对于公民的具体参与方式则制定得过于笼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公民参与政策体系;当公民与政府在治理意见上不一致时,因缺乏裁决和协调机制,最后一般由政府全权决定。这些情况,导致公民主体权利的缺失和参与热情的降低,也妨碍了城市治理的成效。

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对策

转变职能,自我限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观念,这也是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前提。政府应努力培养依法行政的习惯,将城市治理权力下放给公民,激发公民主动维权和公共参与的意愿,培养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让公民主动伸张自己的权利,不再搭别人的便车。因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在制度安排上解决了部分问题,公众参与也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无论是主动为自己维权,还是为城市提出治理建议,这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态度都值得鼓励。这样一来,个人、社区、政府等多元主体间的合作才有实现的可能,个人也才能通过付出和实践,赢得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政府应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改革,赋予社会组织更多自治空间。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参与项目开展,只负责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并避免个别组织独占公共资源和垄断社会服务。

用法治护航,凸显公民权利。政府应遵循公开平等的参与原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的权利、利益分配形式以及参与城市治理的素质要求和基本标准。从维权角度来说,仅仅依赖政府,不但成本高,而且容易出现“处置时间长、解决不彻底”的问题;在公共工程建设中,如果相关的群众不主动参与,也容易造成工程浪费及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等问题。社会治理要求社会共治,即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共决策同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一样,都需要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更多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都应各担其责,通过沟通、协商乃至妥协和让步,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等重大议题上达成共识,寻求能够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兼顾利益诉求,强化智慧管理。城市治理中公民意见的融入,要求了解公民参与治理活动的一般目的和利益需求。一般来说,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初衷,是希望自己能有更好的工作、更舒适的生存环境、更高质量的生活品质和更多的生活幸福感。所以,应该在保证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听取他们对城市治理的意见,通过与社会各利益主体友好协商和交流,力求在城市改造和治理上达成双方满意的共识,取得真正的治理成效。另外,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提高城市治理的服务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市政公用、地下管网、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的智慧化建设;充分推进城市智慧管理,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与民众的沟通交流平台,实时与基层群众交流和互动;通过多种渠道准确吸收和采纳民众的意见建议,如设立咨询和答疑板块,以城市建设专家作为专业指导,建立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体系。

总之,变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为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治理,有助于监督政府部门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效果,制约其日常行政活动。更为重要的是,若以市民需求为导向来督促政府部门执行决策,有利于政策法规的落实,也会鼓励市民监督政府,促进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前后与市民有效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变市民的不满意为满意,才能塑造政府的公信力。

(作者为中共赤峰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万玲:《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机制创新——以广州市“公咨委制度”为例》,《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②马海韵、华笑:《当前我国公民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困境及消解》,《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责编/周素丽  张忠华(见习)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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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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