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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

核心提示: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编纂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遏制权力滥用、激发社会活力和鼓励个人进取等方面。

【摘要】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编纂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遏制权力滥用、激发社会活力和鼓励个人进取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典  国家治理  社会活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7年,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颁行。目前,民法典分则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民法典编纂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编纂与遏制权力滥用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遏制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方法。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直接涉及国家权力,但是民法典却间接起到了遏制权力滥用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的平等和自愿原则可以落实减少行政审批权的任务。当前,我国重点改革的领域之一是行政审批,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审批权过多过滥。民法典最重要的原则是平等和自愿,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民事活动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家干预需要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分则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扩大平等和自愿的领域,间接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当行政干预。这是民法典在遏制权力滥用方面最重要的功能。

民法典的民事权利保护功能有助于减少因国家权力滥用对民事权利的不当侵害。《民法总则》将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作为民法典最重要的原则,其第一百三十条写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意味着:民法典通过确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间接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边界。国家权力应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逾越自己的界限,更不能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分则编纂的重要任务,就是进一步确立具体规范,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

民法典对国家积极履行职责的要求,亦有助于遏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民法典不仅强调国家应尊重民事权利,不能侵害民事权利,而且还要求国家机关应积极保护民事权利。这集中体现在监护制度的规定上,在未成年人或其他需要监护的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如父母死亡或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时,国家民政管理部门应承担监护职责。在民事权利保障方面,它不只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滥用权力,而且要求他们积极履行职责,否则也要承担责任,这就全面深化了对民事主体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与激发社会活力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应当激发社会活动,促进社会自我管理与创新。社会活力被激发后,国家治理能力亦能相应提升。在这方面,《民法总则》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民法总则》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意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具有更大的独立性,落实了扩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要求。2018年6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市李沧区上流佳苑社区视察时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化,预示着它们在社会治理中能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地进行社会治理和创新。

悯孤恤老、扶弱助残、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为了发展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我国先后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民法总则》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它鼓励社会成员积极投身公益,倡导微益天下,既实现社会成员朴素的公益情怀,又纾解了现阶段我国公共资源投入方面的不足。

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增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目前,小区业主的自我治理程度低下,大多数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有效运行,其很多职能已经被村民委员会所取代。但是,作为农村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载体的村民委员会,其性质和功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民法总则》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资格。但是主体资格如何取得,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编纂与鼓励个人进取

民法典作为权利法,其最基本的功能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被誉为“权利的宣言书”,为中国民事法律取得了世界声誉。中国编纂民法典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进一步丰富民事权利的类型,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只有民事权利受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才可能有足够的人格尊严,才可能不断地开拓进取。只有个人积极进取和创新的社会才有生机和活力,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确认了更多类型的民事权利。它建构了一个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在人格权方面,它第一次规定了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在内的一般人格权,并规定了生命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提升了人格权的保护水准;在财产权方面,它规定了物权、知识产权、股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物权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意味着,各类民事主体的物权和其他财产权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如孟子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对财产权的保护,必将最大限度激发民事主体的进取心,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如何通过具体规则进一步落实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包括:一是设定明确的“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物权编应顺应现实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中“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性质,尤其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到底是物权性的权利,还是债权性的权利。二是在侵权责任编中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在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诸多新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唯有顺应新技术的挑战,才可能切实保护人格权。三是落实民事主体的环境权保护。《民法总则》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和贡献。民法典分则应进一步落实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设置具体规范,明确对生态侵权的具体责任。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程度,也是判断民法典质量的重要标准。中国民法典要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就必然要呼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切实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②《民法总则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开启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人民日报》,2017 年4月17日。

责编/谷漩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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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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