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改革,不同于以往的“内部装修”,而是一次“结构再造”,因此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
税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赋予财政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这是中央对改革目标的重新定位,也是对财税改革的重新定位,更是我们观察和思考本轮个税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此可见,税收制度改革不仅仅是筹集财政收入,更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税收如何才能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总的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各项功能,建设现代税收制度。从经济治理方面来看,税收的功能包括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经济稳定功能。从政治治理方面来看,税收具有提高纳税人意识、加强对政府监督的功能。从社会治理来看,税收具有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参与的功能。从文化治理来看,税收促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人民法治意识的功能。因此,本轮个税改革,不仅仅是对纳税人负担的调整,更是全面建设和发挥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等功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次改革。
现行个税制度无法适应国家治理需要
我国现有个税制度,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不断完善至今。其重要特点是分类课征,即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11类收入,每类收入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制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类征收,无法体现个人真实纳税能力,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有限,甚至会导致税负不公。而其优点在于税制简化,征收简便,但却存在功能落后的缺陷,目前世界上的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国家中,实行类似中国的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已十分少见。
第二,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收入税负相对较重。统计显示,分收入项目看,各项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占比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约占65%,劳务报酬约占3%,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足1%,财产转让约占11%,股息、红利约占10%,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约占7%。
第三,分类征收对征管要求较低,主要通过支付单位扣缴的方式征收。因此,工资薪金等方便扣缴的收入,征收率高,而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主申报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缴纳情况较差,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例如,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纳税额和缴纳率较低,以及对年薪超过12万的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充分。
第四,自主申报率低,不利于纳税意识的培养。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单位代扣代缴,广大纳税人与税务机构很少直接接触,也很少直接申报纳税。虽然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者,但是由于并非通过其自己申报缴纳,很多人对所负担的税收感觉不直接、不明显。这不利于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也不利于纳税人对政府约束监督机制的建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作为纳税人与国家间政治纽带,作用十分突出。纳税人在国家和政府的事务决策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和决定作用。
第五,由于制度设计和征管技术等原因,个人所得税漏洞较多,偷漏税较为普遍,不利于社会诚信和法治文化的建设。例如,在工薪阶层个税由单位足额代扣代缴的同时,不少企业主以及收入来源较多的高收入者,往往有更多的渠道和途径来规避缴税,甚至偷逃税款。这不仅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也破坏了诚信和法治环境,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