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智制立体扶贫”
在“志智双扶”基础上,针对深度贫困地区和人群进行“志智制立体扶贫”,十分必要。应该说,思想上“扶志”,能力上“扶智”,在政策和实践上已经达成共识,并在脱贫攻坚的使用上首战告捷。但“制度性贫困”等致贫原因,还需要更深层的对症施治。
制度性贫困。从宏观层面讲,社会制度决定了生产生活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从而导致了特定地区、区域、群体或个人处于贫困状态。例如,二元经济、二元社会等城乡二元现象,就是宏观层面制度性贫困的标志。从微观层面讲,一些不能因地制宜、因时而异的制度或政策,带给贫困地区和人群更为不良的制度性安排,“好心办了坏事”,使其更加落入贫困陷阱。笔者曾经在内蒙古牧区做过调查,受定居、分畜、分草场、强制性休牧、禁牧等一系列政策变迁以及外部市场竞争的影响和冲击,牧民贫困率大幅度上升。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以及牧民的亲身感受,上中下等收入牧户的比例,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3∶4∶3”,变成了目前的“3∶3∶4”。贫困率的大量上升,与种种制度性安排直接相关,以致于学者们倾向于“制度性贫困”的解释。[4]笔者对青海三江源地区的调研结果也表明:三江源保护过程中,将牧民、牲畜、草场、降雨量等社会和自然要素,当作了生态环境的外生因素,制定实施了不适宜的项目与政策。本来,牧民、牲畜、草场、雨水、野生动物等,都是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围封转移、生态移民、以草定畜和休牧禁牧等措施,将牧民和牲畜从草原生态系统中割裂出来,当作了草场破坏者、生态环境破坏者,而非建设者和保护者。人工增雨、毒杀鼠兔等措施,表面看促进了降雨量增加,延缓了草场退化,但实际上破坏了自然循环体系,甚至带来不少恶劣影响。[5]
实际上,仅就扶贫制度本身而言,就存在一些制度性漏洞,使得一些干部以权谋私,虚报套取补贴,优亲厚友,雁过拔毛。为了揪出和惩治这批“蛀虫”,扶贫制度本身就要完善,就要“扶制”。王岐山同志2017年在主持湖南巡视工作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在基层都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巡察要聚焦再聚焦,突出扶贫攻坚这个重点,发现和惩治群众身边的‘微腐败’,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为此,要完善制度建设,明确责任,签订军令状,规范基层干部权力的使用,进一步扎牢制度“笼子”,减少小官巨贪现象的发生。要强化群众监督,进一步公开透明,把工作、成绩、困难和问题都摆在阳光下,使“微腐败”现象无处藏身。
对于深度贫困地区而言,扶制,要更多地找到资源无法变为资产等深层制度性原因,并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扶贫的可持续性,达到稳定脱贫的效果。
深度贫困地区的资源性制度贫困。在前文所述的四个层次依次递进的深度贫困原因中,第四个层次的原因,决定了当前要对深度贫困地区进行集中连片扶贫开发。通过扶志和扶智,让他们有劳动意愿、能力和技能,但环境资源条件的制约,仍需要解除。深度贫困地区多陷入资源匮乏型贫困。由于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环境资源匮乏的地区,形成了从属于连片贫困区、贫困县和贫困村的大规模贫困人群。2014年底,仍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12.8万个贫困村、7017万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超过500万的有贵州、云南、河南、广西、湖南、四川六个省区,很多贫困地区属于历史极贫地区。从2015年到2020年要对这7017万人实现“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的脱贫,意味着每年减贫1170万人。经过不断努力,2017年底还剩下的3046万深度贫困人口,大多数生活在11个占国土面积15%的深度贫困地区(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由国务院扶贫办2011年划定,若加上之前已经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甘青川滇四省藏区,还是14个,在全国所占的面积比例将更大)。这些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地理位置偏僻、基础设施薄弱、资源禀赋不足,导致要素流动困难,生产风险大;而封闭的环境又导致这个群体普遍缺乏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远离现代文明,环境适应性差;使用移民搬迁扶贫等手段,反而会加剧贫困。一般性的产业扶贫手段虽然能保证一部分资源的资本化利用,但无论在生产还是分配环节,贫困人群常常被排斥在利益链之外,很难有效参与。
扶贫应扶制。扶贫攻坚进入深水区,越往后脱贫成本越高、难度越大。从结构上看,深度贫困地区大多是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是越来越难啃的硬骨头。在群体分布上,主要是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部分教育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群众。在脱贫目标上,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两不愁”相对容易,通过一些救济手段就能达到,而实现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三保障”难度较大,需要制度扶贫等综合性手段。
深度贫困地区由大到小,有如下三类:一是连片的深度贫困地区,如西藏和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云南怒江、甘肃临夏等地区,生存环境恶劣,致贫原因复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缺口大,贫困发生率普遍在20%左右;二是深度贫困县,据国务院扶贫办对全国最困难的20%的贫困县所做的分析,贫困发生率平均在23%,县均贫困人口近3万人,分布在14个省区;三是贫困村,全国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居住着60%的贫困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重滞后,村两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强,四分之三的村无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村无集体经济,无人管事、无人干事、无钱办事现象突出。
在资源短缺、无力脱贫的地区,必须探索制度性贫困的解决之道。办法至少有如下两个。首先是进行发展权赎买。更新资源资本化的既定思维,将资源保有和维护者纳入转移支付的保障体系,对不开发地区进行发展权赎买,使深度贫困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能够不开发或低度开发,保住一片青山绿水。其次是推动社会分红。按照诺奖得主詹姆斯·米德的理论,社会分红是公民经济权利的重要来源,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公民。公共资源作为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应该50%作为积累基金,50%作为红利分给公民。随着积累基金的增加,公民分得的红利也逐渐增加。此法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深度贫困地区,更为适用。在具体做法上,结合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科技扶贫,推动以就地就近就业为主的转移就业脱贫,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实现转移就业。同时,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等方式,在贫困县中选择一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其提供生态护林员、草管员、护渔员、护堤员等岗位。在贫困县域内的553处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森林管护、防火和服务。
贫困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当我国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后,在舒缓相对贫困上,还不断有路要走,有事要做。我们要探索“志智制立体扶贫”模式,使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自身能力和社会环境有效结合,从而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有世界影响的减贫之路。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乡村振兴战略核心机制研究”和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乡村振兴战略的中韩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8VSJ021、18YYA07)
责 编/杨昀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