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加快建立健全高层次、广覆盖、强约束的质量标准和消费后评价体系,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产品标准。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在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领域建立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的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大力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能够展示中国产品优质形象的品牌和企业。推动国内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型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新型消费品标准体系,以标准实施促进质量提升。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引领智能家居、智慧家庭等领域消费品标准制定,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力度。完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创新领跑者指标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衔接机制,加大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制度实施和采信力度。
服务标准。推动服务业标准制定修订,加快制定基础和通用标准,带动行业提升标准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清单,指导企业完善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内企业开展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动建立优质服务标识管理制度,在重点服务业制定优质服务规范,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在旅游、中医药、养老、家政、餐饮等重点领域遴选一批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动建设相关行业服务标准。选择部分服务业探索开展服务标准准入制试点。
(二)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
建立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完善全过程产品和服务安全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完善的跟踪反馈评估体系,加强监测结果反馈和改进跟踪机制建设。开展消费品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全国消费品质量监督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一批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点,构建全国统一的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和风险快速预警系统。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推行质量首负责任承诺制度,强化服务质量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分领域设立服务后评价标准体系。引导平台型企业建立餐饮、家政、互联网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服务后评价机制,实行评价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认证认可制度。
(三)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开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功能,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和消费预警提示。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多场景消费服务便利优惠。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产品抽检、责任巡查等监管频次。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四)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
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功能,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建立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信息保护、数据交易和共享相关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损害法律责任,坚持依法解决服务纠纷,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服务范围。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探索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网上跨境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聚焦信息消费、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领域出现的问题,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信息,通过各种平台的宣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快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进一步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四、强化政策配套和宣传引导,改善居民消费能力和预期
(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制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推进实施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推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救助服务相结合的社会救助方式,按照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标准核定救助标准,并根据价格水平动态调整。
(二)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积极培育和壮大各类消费供给主体,消除所有制歧视,实行包容审慎有效的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域分割和市场分割。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生活性服务领域有效有序开放力度,逐步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建设若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三)完善财税金融土地配套政策
健全消费政策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推动消费税立法。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合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落实好健康、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消费信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加大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等领域用地政策落实力度。
(四)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合理区分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场提供。加快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民办机构参与公办机构改制细则。
(五)优化消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现代流通、信息网络、服务消费等短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领域产业企业专项债券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消费统计监测
研究制定服务消费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统计分类,完善相关统计监测,有效反映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培训、托幼等服务消费发展水平,形成涵盖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消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反映居民消费发展情况。建立消费领域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辅助决策的机制。健全消费政策评估机制。
(七)健全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机制
加强对促进消费工作的舆论宣传,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培育健康理性的消费理念,大力宣传倡导丰俭有度、雅俗兼容的消费文化。用好各级各类媒体,构筑良好的消费宣传推介机制,客观真实向消费者推介商品和旅游、文化等服务,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建立针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惩罚惩戒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逐项抓好改革任务和政策落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促进消费工作,制定整体战略、重要政策和措施。加强促进消费工作的监督考核。要积极推进本意见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实施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领域细分市场,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体系,形成释放消费潜力的政策合力。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
《 人民日报 》( 2018年09月21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