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活;金融稳,则经济稳。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格局下,中国的经济安全取决于金融安全,而金融安全又取决于银行安全。只要我国的银行体系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就可保持相对稳定,我国的经济安全也就有了基本的保障。
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开始,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多次较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就20年前所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在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所谓系统性金融风险,往往是指一个或若干个重要的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继而通过金融市场传递,或通过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或资金联系,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相继发生经营困难甚至倒闭,最终对一国宏观经济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经济与金融现象。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金融市场投资者将会出现恐慌性逃离,资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一连串金融机构倒闭,企业纷纷破产,失业大量增加,市场一片萧条。因此,管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为各国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极为重要的职责。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类型
一是流动性枯竭型。所谓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一种资产的变现能力取决于变现的成本和变现的速度,其变现成本越低,变现速度越快,意味着该资产的流动性越强。由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通过高杠杆来经营的,而借入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投资于盈利资产,所以保障流动性,满足债权人或存款人提现要求,就成了金融机构管理的核心任务。当一国宏观政策失误,就容易发生大面积流动性短缺,使很多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化解流动性短缺问题,就会面临挤兑风险。而一家金融机构尤其是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因挤兑而破产倒闭,会出现多米诺效应,导致一连串金融机构倒闭,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财务结构失衡型。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严重失衡所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资金来源低成本和资金运用高收益,往往导致其资金来源多是短期的,而资金运用则多是长期的。当经济形势较好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于续短为长法则,以短期资金来源支持其长期资金运用。但是一旦市场出现波动或发生了不利于某家金融机构的情况时,该金融机构被掩盖的结构失衡问题便暴露出来,若不能及时调整,就有可能面临后续资金链中断,并引发信用危机,由于市场传递或同业之间具有业务关联性,会使多家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难,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金融创新过度型。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的逐利本性所驱使的理性行为,为了规避金融管制或为了满足利润最大化目标需求,金融机构多热衷于金融创新,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和更大的市场份额。但当金融机构在高额利润诱惑下,进行过度创新(如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重复证券化)或野蛮创新(如我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平台和e租宝案件),这类创新实际上就是庞氏骗局的翻版。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来维系的投融资火热场面是无法持续的,一旦真相暴露,始作俑者便黔驴技穷,于是纷纷跑路,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便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是金融监管缺失型。金融就是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跨期融资的经济活动,其交易的客体是资金流,能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不仅其本身具有风险,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旦出现监管漏洞,金融机构会不负责任的进行投机活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即使像美国这样金融监管机制设计比较严密的国家也难免有疏漏。由于原先的监管制度没能对投资银行和私募基金等进行有效监管,从而给一些无良金融机构提供了过度创新的机会,最终酿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五是心理恐慌型。人类历史上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不少都是在经济金融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突然爆发的。由于金融活动充满不确定性,金融市场主体的心理大多比较脆弱和敏感,一有风吹草动,人们便会在“宁可信其有”“小心不为过”的心理支配下,急于收回资金逃离市场,以求自保。这种看似理性的个体行为往往会放大羊群效应,引起市场恐慌。面对这种状况,不但金融机构无法应对,而且即使是金融管理当局面对市场恐慌也会显得非常被动。1997年7月泰国金融管理当局因无法应对民众恐慌性抛售泰铢抢购美元的群体行为,不得不放弃对泰铢汇率的干预,从而导致泰铢当天大幅贬值70%多,引发亚洲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具有的高杠杆性特点使其在人们恐慌性撤离市场的选择面前,根本没有招架之力,导致一些原本财务状况正常的金融机构也一并陷入被挤兑风潮之中,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
可能引发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原因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总体稳定,但是由于存在较多外部不确定性因素,也给我国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可能引起我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发展是在资本市场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使得我国无法利用资本市场获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只能依靠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和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长此以往便形成了对银行贷款的路径依赖,形成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这也是我国出现杠杆率较高和房价高企的主要原因。这种高杠杆率和房价高企本身就包含着系统性金融风险。去杠杆是为了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在资本市场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去杠杆的同时又容易导致流动性短缺问题发生,处理不当便可能产生流动性短缺型金融风险。处置房价高企问题更复杂,房价高企有资产泡沫化风险,但房价下降带来的问题可能更加麻烦。
二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经验不足容易导致出现监管缺位或监管过度。我国的金融监管在法规建设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做到法规先行,使监管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度,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尽快解决的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正处在学习借鉴和依样画葫芦阶段。2008年金融大危机爆发后,美国推出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全面监管,要求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包括原来未列入监管范围的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同时确定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及相关法规,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和欺诈行为的损害,建立一个以目标监管为基础、能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的综合化、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我国央行也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但是至今只颁布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工作条例,而没有制定出一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法规建设滞后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许多地方发生了平台跑路等违规事件,金融监管部门因没有相关法规依据,无法及时处理,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由公安部门以影响社会治安的名义介入。由于法规建设滞后,监管部门的人员在“免责文化”的影响下,往往容易滑向监管过度。2017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机会》中显示,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8位。外资企业反映在我国面临的监管障碍中居前三位的是:模棱两可的条令和法规、行政问题和自由裁量式执法。监管缺位和监管过度都会影响经济主体对监管本身的信任,容易引起人们的疑虑,不利于经济和金融的稳定。
三是由于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存在差距,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预期不确定性较大,容易导致心理恐慌型的金融事件发生。我国发生的P2P案件中,除了一部分平台案件是违规违纪,搞庞氏骗局导致的,也有不少平台的财务状况其实尚能维持,但是,一旦有平台发生跑路等案件,其他平台的投资者就会产生恐慌情绪,担心自己投资的平台是否也存在财务清偿力问题,纷纷要求退出平台。这种个体理性而集体非理性行为使一些财务状况尚属正常的平台也受到挤压,引发多米诺效应,导致众多平台事件发生。在当前我国经济面临内外压力增大的情况下,这种多米诺效应不仅容易发生,还容易被放大,从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加强预期管理是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
在经济快速增长时,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可以被暂时掩盖或隐蔽掉,但是金融风险仍然客观存在,不会消失。在经济转型期,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原先被掩盖的引发金融风险的因素就会暴露,若处置不当,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会使金融消费者的预期发生变化,预期变化又会导致人们的经济行为变化。如果经济主体的预期稳定,就能给我国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提供有利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做好金融消费者和其他经济主体的预期管理工作,有助于我们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首先,要提高货币政策操作效果。货币政策具有“绳子效应”,即在紧缩时效果比较明显,而在推动经济扩张时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当货币政策不能改变人们预期时,也难以改变人们的消费和投资意愿。但是频繁使用货币政策有时会强化人们已有的预期,尤其是在经济增长乏力时期,往往使货币政策呈现负效应,容易强化人们的悲观预期。近期集中爆发的金融案件,以及随着人民币汇率向下波动出现了外汇资金向外转移的现象等,都值得高度关注。由于前几年货币政策宽松,导致流动性过多,当经济增长放缓,经济主体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标的而对未来预期不稳定时,有的会在虚高的投资收益率引诱下,陷入庞氏骗局,有的则选择向外转移资金。因此,近期特别要把握好货币政策的取向和力度,注重提高货币政策操作的效果,以利于稳定人们的预期。
其次,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市场诚信和市场竞争,探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解决方案。关注前瞻性风险,制定预案,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前及时进行主动干预。
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经济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金融消费者包括金融活动中的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狭义的金融消费者指金融活动中的相对弱势者,主要指企业和个人。根据我国和国外的相关法规,金融消费者通常取狭义概念。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确保其宣传和销售资料及其流程没有误导消费者。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要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对于长期金融产品或服务,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签约后,金融机构应设置一定时期的“冷静期”,允许金融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成本或以非常低的成本撤销合约。
同时要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可以避免成为金融欺诈的受害者,也可以降低由于金融知识匮乏而不当消费的概率。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努力完善金融消费者调查机制,不断提高调查覆盖面,以使更多金融消费者群体的需求和期望得以体现,特别是要了解金融服务中弱势群体的需求,开展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增强金融消费者对我国的金融管理当局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也有利于稳定金融消费者的心理预期。
最后,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金融市场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良性发展。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深度、广度和弹性。良好的深度指市场的信息披露比较充分,有利于交易双方作出合理的决策,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良好的广度指市场参与者构成复杂多样,有利于买方和卖方力量均衡,避免市场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保持市场的连续性;良好的弹性则指市场制度设计比较完善,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即使出现短时间的大幅波动,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市场价格水平恢复。不难发现,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弹性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良好的金融市场有助于增强人们的信心,稳定人们的预期,留住更多资金,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我国管理当局应当拓宽信息渠道,把握好信息管理的边界,加大开放力度,鼓励更多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不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从而完善市场的制度设计。
【本文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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