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要解决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日益突出的现象,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综合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从而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 保护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科技的高速发展让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社会运行越来越扁平化、沟通成本和信息传递成本不断降低,但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侵权成本低,缺乏保护机制,影响知识的创新性。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呈现出的经济、文化迥异,也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体现出相应的差异性。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不同地域之间的交流界限逐渐模糊,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也具有趋于相似的发展态势。基于网络的开放性,无论是各国之间的社会交流,还是国家间交流都更加频繁,这为国家间协作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在数量上出现迅猛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网络社会中,数字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并且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但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途径具有多样化,存储又缺乏实体支撑,导致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复杂程度高。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完善、协调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增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仅包括多样化的媒体作品、各种软件的著作权、电视节目等,还应该逐步扩大相应的专利法范围,将更多需要保护的对象纳入进来,真正实现从电子版权向网络版权的发展过渡。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世界各国还在积极探索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不断钻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进而完善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因此,有效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仅是对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更是能够激发人们进行有效创作的前提条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节,相关组织及时掌握新型的知识形态、文化形态,才能够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
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增了一些知识产权类别,这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针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相应更新。比如目前的基因移植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在逐步推广的情况下,也应从制度角度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另外,逐步更新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盲目地对知识产权类别进行增加,而是需要对市场行情进行判断,进而分辨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若盲目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只会徒增社会管理成本,却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网络时代,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设综合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很多公司的机密、核心竞争力可能都是数字化的文件、信息文本等,这使得其在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单靠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无法单独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企业之间竞争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除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外,还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纠纷,从而保护相对应的权益。总而言之,在解决问题、保护权益方面,应依靠多种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节,从而发挥法律保护体系应有的效用。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需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完善网络商标权与域名注册的法律制度。这里所指的“商标”,即生产运营群体所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并和其他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差异化区别的自身特有的标志。商标不仅是一个企业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更是对消费者而言的品质保障标识,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长久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而网络域名在本质上也同商标具有相似性,所不同的是在注册域名过程中,如果已经有相似性的域名,两个相似的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就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相似网络域名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以钻营的空子,甚至有些人专门根据其他公司名字进行相似域名的申请和注册,并从中获得利益,而这种行为也会给企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从商标和域名的角度来说,需要加强相关权益的保护,完善商标使用和域名使用的制度体系,减少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侵权行为。
完善网络背景下信息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要具有独创性以及可复制的特征。在网络背景条件下出现多样化的多媒体信息,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在人们对网络多媒体信息关注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网络信息的传递越来越广泛,影响力越来越大,这就导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成为重点关注内容。从国际惯例来看,一般是依据原创属性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评定,即原创的作者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而目前在我国,相关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要充分认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积极面对问题,进行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完善数据库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早期,关于数据库的使用方式为存储和处理一系列数字信息,也就是将数字信息进行搜集,并且根据这些数字信息的特征,使其变得有序、成体系化。但从本质上来讲,数据库信息可归类为信息产品的一种,只不过数据库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价值估值较低的特征,也正是由于此种特征导致数据库经常出现侵权的现象。尤其是在网络传播的时代背景下,各种信息的发布、下载、索取速度快,而且不受地域限制。正是基于此种发展背景,对数据库权益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增强对网络信息专利权的保护。在网络发展背景之下,还需要对网络信息的专利权进行重点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具有全球扁平化的特征,而专利权则体现出地域性特征,也就是说,有可能出现在一个地域内某一专利内容为大家共享使用的,而在另一个地域内则被保护限制起来的现象。因此,不同地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对于网络信息专利权的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各种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不足。另外,在具体的专利权保护过程中,还需要清晰化软件的属性。对于网络信息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从首次明确公开时间、公开标准等进行判定,加强评定标准的清晰化特征。
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互联网经济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起点、企业发展的新动力,创业、就业的新领域,扩大消费需求的新渠道。用知识产权为互联网经济巨龙腾飞“点睛”,进一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制度变革,需要立法机构、政府、执法部门、权利人、运营平台、消费者、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专利、商标、版权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维权模式也各不相同,要针对网络环境的特点,以快速反应、准确判断、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服务发展为目标,以法律、规章、政策为基础,调动互联网各参与方的力量,建立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新规则、新秩序,实现共享、共治。
(作者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7年度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支持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路径与政策供给研究”(项目编号:2017ADC0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吕晓超:《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制度研究及创新策略》,《计算机信息发展》,2017年第11期。
②李明德:《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23期。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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