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途径,是关系着千家万户平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解决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法律不健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和农村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减弱等问题,我们需要联系地方实际,完善农村相关法律、深化农民自治、深化涉农综合执法改革,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治化 农村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途径,是关系着千家万户平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主要由公安系统负责。近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农村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农民经济更加独立,流动人口逐渐增多,各种利益纠纷越来越突出,群体性事件增多,社会管理的难度增加,农村治安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更加复杂。农村处于最基层,是我们党执政兴业的根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做好新时代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当前农村体制变革过程中,治安形式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变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新问题,给我们在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一些地方无论是生产方式的改革还是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形式来规制,部分农村社会的治理还沿用传统的管理形式,无法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在解决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实际问题时,缺乏指导性。与此同时,有关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更新缓慢,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首先,不少农村治安管理依靠的是农民自治,即以农民自身的信念和村落的风俗习惯约束日常生活。虽然这种方式可以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辅助,但是不像法律法规能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在法律的宣传方面,过去在农村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有的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内容和形式老旧,有的为了吸引观众,追求哄动效应,宣传导向有偏差,对法律的宣传不到位,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未能发挥普法效果,法律观念也未能深入人心。
农村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减弱。当前,农村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警力不足、管辖范围广、治安防控基础薄弱;二是视频监控、信息平台、治安卡点等技防物防设施少,覆盖率低;三是农村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土地流转等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各种潜在危险源存在,防控难度加大;四是留守在农村的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及时有效地组织人防力量应对与处置,使传统的山湾联防、院坝联防、居民互助出现“失灵”。另外,涉农法律政策实施容易“变通”。我国农村法律人才紧缺,基层治理能力不足,而农村治理需求又复杂多变。
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扰乱换届选举等对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存在较大威胁。一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农村警力投放不足,导致出现部分治安管理环节薄弱。一些农村派出所,警力不足、经费紧张,没有能力承接治安管理和查处各类案件的双重繁重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对村霸、地痞的打击力度也就相对较小,导致故意伤害类治安案件时有发生。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构建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构建不仅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村农民法治化观念的重要途径。解决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面临的问题,需要深入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大力倡导法治理念、广泛普及法律知识,积极营造法治氛围,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同时需要深入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基层信访信息网络体系,促使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得到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就地化解。
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农村相关法律。首先,地方的法律需要配合中央的政策来制定,也需要遵循实际操作性的原则,考虑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民的生活作风情况。例如,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中应该体现土地承包流转和农村生活保障等基本问题。其次,针对农村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和依靠群众。由于各个地区农村社会的人员构成、村规民风和传统文化不同,所以立法必须以当地的实际生活情况作为指导,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惩处违法乱纪的行为。另外,传统的村规民约虽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毕竟在农民心中已经形成了难以转变的固化思维和行为标准。为了更好地实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我国的法律可在传统的村规民约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后结合农村社会特有的风土人情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以促进农村群众的自治改革。
建立法治体系,深化农民自治。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以规范化和法治化作为实施标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强调了农村自治和法治约束的重要性。建立农村治安法治体系必须从全局出发,深化农村安全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农村的司法保障。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需要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统一改革和创新,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中加入对农村活动原则性问题的规定,帮助农民建设现代化的行为准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双管齐下,构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培养农民了解法律并自主自治的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要把群防群治的“红袖标”队伍做大做强,结合“互联网+”,在充实壮大“红袖标”队伍的基础上,采用实名管理、治安等级管理,完善举报奖励等制度,加强培训等措施,培养更多的“朝阳群众”“西城大妈”。在充分利用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基础上,加大对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培养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其参与农村矛盾化解、权益维护、心理辅导、公共服务等工作。
强化培训,深化涉农综合执法改革。第一,强化乡村干部法律培训。对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乡村组织振兴要树立依法执政思维,对乡镇干部、村干部加强法治培训,加强依法执政的理念,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将法治作为乡村组织振兴的阳光。坚持把普法宣传作为战略性、全局性任务,全面实施普法规划,切实加强法治文化体系建设,以法治大讲堂、流动法庭、普法手机报等为载体,结合流动人口自主申报、新诉讼法等大力推进公益律师进院落、进社区,着力培育平安文化、法治文化,积极引导群众自治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严格依法办事、善于依法维权。规范和健全基层调解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突出矛盾分类分级专业调解,发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预警功能,着力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成效。第二,进一步加强涉农站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执法方面的问题,推动基层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乡级有关执法部门将能够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与群众生产生活、乡村建设直接相关的执法工作逐步落实到乡镇基层站所,方便群众办事。
(作者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①燕晓霞、王冬冬:《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构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年第1期。
②胡燕佼、陈晖阳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新东方》,2015年第1期。
责编/潘丽莉 胡秀文(见习)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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