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为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农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问题,亟待我们破解。提升农村自治水平,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避免公权力的不当干预,提高民众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务管理的能力。
【关键词】村民自治 农村治理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村民自治具有较强的民主化特点,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建设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积极倡导农村治理法治化是这一时代背景下的重要任务。
民主选举形式化、民主决策表面化、民主管理不规范,是一些地区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村民自治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法治化进程。对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具体来说,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主选举形式化。民主选举是产生村干部和相关负责人的重要渠道,关系到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成效。目前来说,我国农村的民主选举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现象。首先,选举不规范,有些地区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偏离了民主选举的初衷。在个别地区,为了加快选举进程,一部分村民选择性地将部分选举程序省略,更有甚者随意更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破坏了民主选举的程序规范。其次,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较低。村民是民主选举的重要主体,村民的意愿决定着民主选举的结果,但在进行民主选举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积极性较低,表现为村民不参与或者消极参与民主选举,对选举村委会成员漠不关心,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当前一些地区的民主选举流于形式。最后,极个别地区存在贿选现象。一些农村地区的候选人贿赂选民和选举工作人员,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民主决策表面化。民主决策是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只有确保决策的民主化才能够保证决策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我国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存在民主决策表面化的问题,使得民主决策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频率较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听取民意、反映民情的重要渠道,通过了解广大民众的心理诉求,才能更好地服务村民。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次数较少甚至不召开的现象使得农村事物的决策很容易脱离群众的需求。其次,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范围有限。在当前的村民自治中,村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和机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个别地区,村级事务的决策甚至跳过村民会议而直接由村委会决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时也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使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有的效力未能充分发挥。
民主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村务管理工作未能真正按照民主管理制度来开展。民主管理制度是开展村务工作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民主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有章可循。但我国的部分农村仅仅在重大事务的决策上按照民主管理办法来开展,而对其他村务工作则存在消极应付、有失规范的现象。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避免公权力的不当干预,提高民众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务管理的能力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所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关。尽管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村民自治有相关的规定,但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也需要相应地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坚持从农村社会治理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是我国农村现行的村民自治基本法,在维护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影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体系不完善。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主要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所包含的内容必须对此四方面有具体而清晰的规定,保证此四项内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就目前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在民主选举方面的规定较为清晰,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其他三方面的规定却相对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调整法律法规内容的比例。
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村民自治实体法律规范与村民自治程序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科学、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法治化,因此,各地需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程序法律制度。首先,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程序制度。村民自治的内部程序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必须保证此四项程序在法律上具备完善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才能使村民自治实现程序化、法律化。其次,完善村民自治的救济程序制度。村民自治的救济程序也是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所存在的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低的规定应予以一定程度的调整,进一步规范与明确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和调查结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避免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就目前来说,我国村民自治中还存在着公权力过度干预村民自治的情况,不利于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因此,必须着力消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确保村民自治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做到放权给社会、还权于农村。在消除公权力不当干预的过程中,必须要理顺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得各方力量能够有效衔接,共同促进村民自治的法律化、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反腐倡廉必须把握的一条工作主线。农村基层是反腐倡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化村级监督,建立一个与村级自治组织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匹配的监督网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
提高民众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务管理的能力。村民是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体,各地应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阔眼界,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农民的法治教育,普及与农民、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法治观念,强化权利与义务关系意识,促进村民积极投身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在完善以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强化群众监督,通过建立意见登记簿,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仝志辉:《村委会选举的村庄治理本位:从户内委托辩难走向选举权利祛魅》,《中国农村观察》,2016年第1期。
②燕晓霞、王冬冬:《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构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年第1期。
③赵秀玲:《协商民主与中国农村治理现代化》,《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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