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家庭人伦等值得珍惜的东西,在城镇化过程中,在农民进城的大迁徙中受到了冲击。这个冲击不可避免,但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泯灭良知人性。我们制定政策要设身处地为进城务工人员着想,把当前最需要照顾的、扶持的方面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触及了一个客观存在的重要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农民进城大迁徙中的农村家庭人伦关系变化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化对农村家庭人伦关系最直接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留守儿童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陪伴。严格来讲,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自己留在农村生活或不在父母身边的未成年人。根据2016年的一项调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有902万。他们或与无监护能力的父母一方生活,或与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生活,还有的与关系更疏远一些的其他亲戚生活,甚至有些是一个人独自生活。不少跟随祖父母生活的农村留守儿童处于隔代监护的状态,祖父母辈在教育、约束孙辈尤其是辅导功课、配合学校等方面能力比较欠缺。
某劳务输出大省在某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外出打工父母每年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沟通频率每月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正值成长关键期的儿童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也得不到有效排解,这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更有甚者会走向极端,容易形成扭曲人格。另据南方某沿海省份的一项调查,19.6%的留守儿童有严重的自卑倾向,11.4%的留守儿童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9.5%的留守儿童有被遗弃感。而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非常高。这样的后果触目惊心,也是家庭、社会所不愿见到的。
其二,留守老人的生存状态非常艰难。根据有关调查,子女进城务工或经商,而自己留守在农村老家的父母,目前全国有近六千万人。这些老人一般居住环境较差,生活上得不到照料,许多高龄老人还得靠耕种田地、用粮食蔬菜换钱来维持生计,有的还要担负抚养照顾孙辈的重任;这些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整体较差,生病时不少人会选择“小病抗、大病挨”,而不愿意、也无条件到医院治疗,遭受各种病痛的折磨;他们较少得到来自子女的精神慰籍,加上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在家庭之外也难以找到精神寄托,大多数人过着“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有的甚至出现抑郁症状,自杀老人增多。
其三,农村留守妇女数量日益增多。留守妇女(留守妻子)是指丈夫外出打工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在户籍地的农村妇女。中国农业大学一项研究显示,目前全国有4700万留守妇女。留守妇女群体除了日常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下地干农活外,经年累月与寂寞相伴,处于事实上的长期“寡居”状态。她们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见不到丈夫,很多家庭因此而最终破裂。据相关研究,留守妇女的健康水平低于全国女性总体健康水平,她们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承担繁重家务的同时,还面临各种疾病的侵扰,更令人担忧的是因为生产生活的过大压力,她们的身心健康无法得到保证。焦虑感、不安全感是留守妇女时常的心理感受,这些负面情绪长期得不到有效缓解,势必将传导至其他家庭成员中,对家庭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城镇化背景下维护家庭人伦关系的对策
首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分级承担原则,放宽城镇落户条件。要建立以常住人口为服务对象的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使进城务工和定居的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基本权利。以此为基础,尽快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居住的生活成本,从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村居民在城镇化进程中顺利转变为城市居民。
其次,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留守群体社会救助保护机制,发挥社会各个层面的积极作用。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财政划拨力度,完善社会工作相关制度建设;积极培育非政府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引导和鼓励民间服务机构发展;地方政府要通过制度化手段保障留守群体的基本生活,消除留守群体潜在的家庭人伦问题,适时组织一些交流活动,在留守群体与外出务工人员之间架起顺畅沟通的桥梁,积极维护留守群体的正常家庭生活。
再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并完善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要着力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包括留守群体在内的农村居民提供不低于城市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村居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虽然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投入、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但无论是覆盖范围还是保障标准,农村社保体系相对城镇而言仍有较大差距,远远满足不了农村居民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需求,成为制约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宜根据不同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留守群体的规模和涉及的具体问题,分类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制定配套措施分步实施。其中,应特别注重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搭建,下大气力解决目前农村社会养老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最后,在强化存在留守儿童和老人家庭的监护或赡养主体责任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农村经济,积极为农村家庭团聚创造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进城务工的乡村居民最好将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共同生活或至少留一方(父亲或母亲)在家照看,如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关系较近的成年人代为监护,避免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陷入无人监护乃至独居生活的境况。此外,进城务工的乡村居民还应与留守的家庭成员常联系、多沟通,适当地多回家看望他们,对他们的生活、心理乃至情感状况多加了解,给予他们更多家庭亲情的关爱。针对当前一些年轻人“孝”文化观念淡漠等情况,要将法定赡养责任和孝亲敬老的道德义务落到实处。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应为回乡创业的乡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税收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的政策便利,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对他们加大扶持力度。这是对进城打工人员“引”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有“留”的措施,即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提高农村土地的配置效率,进而创造更多的符合乡村特色的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农村劳动力留在本地就业,使农村青壮年劳动者尽量减少外出打工,从而降低跨地域劳动力输出,从源头上避免农村留守群体的产生,维护农村家庭正常人伦关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