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正确落实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细化选任规则,通过“扩大”与“精确”双向实现陪审员参审广泛性;围绕庭审中心,不断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参审权 参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标志着富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施行。当前如何贯彻落实《陪审员法》,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名至实归,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选任陪审员尚存在一些困难,应进一步细化选任规则
《陪审员法》规定了随机抽选为主、推荐申请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落实随机选任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选来源,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基础。然而,当前实施起来尚存在一些困难,体现在:一是居民和选民数据不易准确获取,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大的数据尚未实现全面互联互通。二是人户分离现状普遍存在,户籍登记信息不能准确反映辖区内常住居民情况,造成无效信息较多。三是选民信息每五年才更新一次,存在一定滞后性。四是由于随机抽选人员众多,候选人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障。这直接导致陪审员的资格审查、培训管理及庭前准备工作难度加大,司法成本相应增加。为此,有必要细化陪审员的选任规则,完善选任方式方法,在遴选陪审员工作中做到“扩大”与“精确”兼具,在扩大陪审员来源的基础上精确掌握陪审员的参审范围。
一方面,在确定陪审员候选人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保障人员来源的广泛性。一是广而告知提升参与度。利用官网、微博、电话热线平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改革的透明度,消除公众疑虑,提振参与热情。二是多方入手丰富信息渠道。根据《陪审员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陪审员资格要求,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建立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选民信息、常住居民信息、刑事、执行案件信息等内容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通过资料审查、电话随访、面试审查、走访调查等多种方式方法全方位开展资格审核。三是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选任效率。建立数据采集、分类信息化系统,完善网络服务、短信服务平台,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和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完成候选人的告知、登记、提示、公布工作。四是保证随机环节的公正性。采取电脑摇号方式随机生成陪审员名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见证随机抽选过程,试点在部分案件中由当事人见证陪审员的抽选过程,确保选任工作公开透明。
另一方面,在确定个案合议庭组成时应精准掌握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案件有难易之分,保障陪审员的司法参与权并非要求每一件案件都由陪审员参审。不加选择地让陪审员参与大量的案件审理,陪审员从中获得的司法体验和民主教育十分有限,不仅造成司法资料浪费,也与该制度司法民主的价值本意相悖。充分彰显陪审员大众化的立法导向,重点是要在群众普遍关注、具有社会影响力、需要考量社会生活常情、民众普遍情感和一般价值判断的案件中,通过陪审员参审实现裁判结果的妥当性与正当性。因此,应当准确掌握《陪审员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确定的参审范围,重点将陪审制度适用于以下案件:第一,能够充分体现民主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如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第二,对当事人人身权利有重大影响,如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第三,涉及风俗伦常,需要借助生活常识、常理、常情进行司法判断的案件,如家事审判中部分案件;第四,具有宣示和教化作用的案件,如非法集资、涉毒品案件。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情况仍存在,应不断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
选任陪审员后,让陪审员充分参与案件审理,正确履行裁判职责,是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虽然已经取得了许多积极、重大的改革进步,但相较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一是以往工作观念尚未完全转变,且在庭前准备、开庭、评议、文书制作等各环节,尚未形成统一的陪审员工作规范标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尚存在。二是均衡参审尚有待落实,“工陪矛盾”仍较为突出。由于陪审员数量大幅提升,客观上陪审员工作调离、外出代职、产假病假、工作繁忙等因素随之增加,造成案件随机抽选陪审员成功率相对不高,部分案件需要数轮抽选、多次沟通才能确定陪审员。此外,在一些案情复杂、审理时间较长、需要多次庭审的案件中,部分陪审员难以保证全程参审,造成合议庭不能固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
第一,建立均衡参审机制。针对陪审员“工陪矛盾”,构建“随机滚动”和“错时参审”相结合的抽选机制,建立每名陪审员适宜参审的时间数据库,提高抽选成功率。明确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上限,平衡陪审员之间的参审均衡度,既要防止出现陪审“专业户”又要防止出现“空挂户”。建立陪审员专业背景分类库,对涉及医疗、金融、房产、财会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大随机滚动抽选与小随机专业抽选双渠道抽取,实现专业案件由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提升专业事实认定水平。
第二,“一案一选”与短期“驻庭陪审”相结合。我国地域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同地域陪审员的人员数量、文化程度、公共经费来源等存在差异。这决定了在确定陪审员的参审方法上不宜“一刀切”。对于陪审员数量齐备、文化素养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普通采取“一案一选”,拓宽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度。而对于一些因交通不便、常住人口不稳定、经费不足等原因,陪审员数量难保证的边远地区、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区域,可试行采取短期“驻庭陪审”。一名或者几名陪审员被随机选中后,在限定陪审时间和案件数量上限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其集中一段时间完成其任期内的全部陪审工作,减轻任期内不确定的陪审任务带来的时间分散负担,既避免长期“驻庭审判”出现“编外法官”的情况,又避免因陪审员数量不足给法院造成工作困扰。
第三,建立实质参审机制。庭审前,审判长组织陪审员召开庭前会议,确保陪审员能够庭前阅卷。同时审判长应在开庭前确定庭审提纲、明确争议焦点,令陪审员全面了解案情,为庭审奠定基础。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审判长应向陪审员进行提示。在开庭时,审判长在主导发问的基础上,应主动征询陪审员发问需求、保障陪审员的发问时间,确保其对案件事实形成独立判断。在评议阶段,应对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给予时间和程序上的保障,确保合议规范化。在发言顺序上,对于事实认定问题,先由陪审员发言,再由法官发言,避免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受到干扰,充分发挥其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对于大合议庭之外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则按先法官后陪审员的顺序进行。存在意见分歧时,对事实问题的合议,实行一人一票,以多数原则形成裁判结果;对法律问题的合议,如果两者意见发生重大分歧,则由审判长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充分解释,并在合议笔录中载明其意见。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刘峥、刘知行:《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参审案件范围》,《法律适用》,2018年第9期。
②廖永安、蒋凤鸣:《人民陪审制改革目标的反思与矫正——以A市两试点法院为例》,《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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