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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更完善

核心提示: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途径。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与法治理念,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考核机制,优化农村法律队伍配置,不断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摘要】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建设法治社会、破解“三农”难题的重要途径。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与法治理念,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考核机制,优化农村法律队伍配置,不断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关键词】法治中国  法律服务体系  农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是我国经济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要将法律贯穿于治国理政各环节以及人们生活之中,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而不受个人或强权的凌驾。虽然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法治工作实践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比较滞后。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仅关系着我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建设,而且对于推动“三农”建设、更好满足农民这个占人口大多数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与城市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相比,我国农村依然存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缓慢,甚至在法律服务上长期处于空白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从某种程度而言,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短板。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推动我国“三农”建设的重要推手。加强农村法律体系建设将直接促进法律在农村的普及,促进农民在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中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积极依法参与农村治理和法治实践,对于在农村全面建立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与法治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随着“三农”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发展正不断融入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在这个过程中,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已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方面的服务。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更好满足农民法律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三农”建设不断推进,城乡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农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交往持续扩大,他们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加迫切的需要。但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现状是,法律服务成本较高与农民收入较低的矛盾十分突出,所以,农民长期享受不到法律服务,更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这就倒逼我国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以为农民提供更加完善、丰富、全面的法律服务,让农民在法律服务中感受到司法体系的公平正义。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

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农民法律意识较弱、基层政府重视不够、律师队伍建设缓慢等原因息息相关。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这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基础原因。随着城乡二元分化的加剧,城乡人均收入剪刀差不断扩大。2017年我国城镇人均收入约3.6万元,而同期乡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3万元。这导致我国农民愿意为法律支出的费用较低,律师在农村中收入不高,因而愿意留在农村的律师较少。另一方面,律师业务与经济发展挂钩比较明显,乡村发展对律师服务需求相对较少。

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这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主观原因。法律常识匮乏、法律意识不强,必然阻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而这与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特点有关。我国农村仍然存在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要单位的传统小农经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熟人社会”的特征,农村发生矛盾多通过熟人调节或自我协商解决,对法律服务的刚性需求不足。

基层政府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视不够。这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客观原因。一些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将多数人力、物力、财力向经济建设集中,忽视了对地方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由此,他们自然无法了解什么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也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更谈不上广泛参与了。此外,因难以立马显现出政绩,我国基层政府的考核制度也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关注较少。

律师队伍建设相对缓慢。这是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组织建设方面的原因。截至2018年上半年,我国拥有律师人数约35万人。虽然总量看起来很多,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法治建设、庞大的人口基数来看,还有明显不足。例如,美国从业律师已接近140万,我国律师人数仅为其25%;再从每名律师所服务的人数来看,美国平均每名律师服务200人,而我国平均每名律师服务3800人。此外,我国的律师大多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必然导致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的短缺。

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只有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有清醒认识,对滞后原因进行客观全面分析,才能把好脉搏、对症下药,不断建设和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树立正确的发展与法治理念。政府应树立科学的经济发展与法治观念。经济与法治并不是对立的,那些认为“将资源投入到法治建设中,经济建设就会慢下来”,“人们法治观念增强了就会对经济发展形成束缚”等认识都是不对的,虽然法治建设成果不能立刻体现到经济实绩中,但却可以规范经济社会运行秩序,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同时,可通过建立常态宣讲教育、普法教育、公益讲座等机制,在农村普及法律常识,帮助农民树立法治理念。在普法宣传教育过程中,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视、网络等,扩充宣传渠道,构建具有普惠性的法律宣传体系。

加大资源倾斜力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农民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根据农村的法律事务轻重与经济收入高低,合理承担一部分法律支出,从而减少农民的成本。通过探索法律法务新模式,建立相关的政府补偿和购买服务机制,使资源向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倾斜,促进法律服务向农村流入,例如通过借鉴类似公共私营合作制(PPP)的模式,让政府直接购买法律服务,然后统筹分配。

建立法律服务考核机制。直接将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中,按照法律从业人数、年度普法教育次数等内容综合考核;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所对农村的帮扶机制,并将其纳入对律所和具体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中;建立自下而上的考核机制,让农民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如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者进行相应评价,然后政府根据评价给予优秀法律服务者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激励其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贡献。

优化农村法律队伍配置。建立政府引导、法律服务行业配合、公众参与的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法律资源均等化,做好农村法律人才增量和存量优化工作,促使农村法律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壮大。加强政府机关引导,通过优先在农村法律工作者中选取公职人员、优先选取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担任村官等措施来做好农村法律工作者增量工作;鼓励政府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公职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农村法律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具有实践指导性的意见。法律服务行业应积极配合,建立律师事务所对农村的帮扶机制,鼓励律师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现场指导、电话服务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专业的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具有法律知识的社会人士应主动参与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农民应主动学习法律常识,在生产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懂法、守法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技能。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17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网络安全危机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17SJB193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董琦:《为农村发展注入法治能量》,《人民论坛》,2018年第7期。

②李牧、李丽:《当前乡村法治秩序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之道》,《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

责编/周素丽  张忠华(见习)    美编/杨玲玲  史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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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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