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微型金融的含义与机制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微型金融(小额信贷)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微型金融飞速发展,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微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个时期,既是农村微型金融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农村农业发生历史性巨变的历史时期,更是中国迅猛崛起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一时间节点上,回顾和反思微型金融(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系统梳理我国微型金融(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模式,并对我国微型金融(小额信贷)的未来趋势进行前瞻性预判,对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一种专门向低收入者、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度的金融服务(包含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等)。“微型金融”比“小额信贷”的含义更加宽泛,但在实践中,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含义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不作特别的区分。微型金融第一次成功地将金融服务范围扩展到了低收入和贫困家庭,是金融史上的革命性举动。正如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坚信的那样:“信贷绝不是天生就决定了它必然与穷人无缘。”穷人并不缺乏摆脱贫困的勇气与决心,贫困者的困难首先在于他们不能像其他人一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借款,在于缺乏用以摆脱贫困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或要素禀赋。而微型金融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打破信贷市场失灵的制度创新,它以现金流为基础,为社会尤其是贫困者提供了一种改变初始要素禀赋配置的途径。
微型金融具有鲜明的特点:将贷款对象定位于传统信贷体系下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穷人,这是与一般商业性贷款最为不同的一点;是一种信用贷款,无需土地、房产等作为抵押,用社会担保取代了经济担保;贷款额度小,一般等于或小于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有时甚至是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偿还方式灵活,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为一周、半月或一月偿还一次,这样一方面分散了风险,提高了贷款回收率,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农户一次性还不上贷款的顾虑;期限短,具有可持续性,一般小额贷款借出的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并且如果农户还款信誉良好,可续借2-3年;贷款利率高于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但低于民间的高利贷利率;一般实行小组联保,但也有其他模式。本文后续将对我国农村微型金融的主要模式以及微型金融需求主体的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并在结论部分总结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重大趋势。
公益机构主导型、商业机构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微型金融
福利主义和机构主义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微型金融机构的种类繁多,其目标和运作模式也各有不同。根据微型金融发展的目标,可以将其分成福利主义(welfarism)微型金融和机构主义(institutionalism)微型金融。所谓福利主义微型金融,乃是强调微型金融对于穷人和弱势群体的福利提升功能。持福利主义观点的人认为,微型金融是为了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摆脱困境而开展的特殊的金融服务,因此应该以提升穷人福利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以营利为首要目标。福利主义观点在公益类微型金融机构中有普遍的影响,他们关注穷人福利的改善,因此在微型金融的产品设计、定价以及金融服务各方面照顾穷人的利益。一些对贫困国家的发展援助以及扶贫项目,也基本上采取福利主义的观点,更注重改善穷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使他们能摆脱贫困并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所谓机构主义微型金融(有些中国学者也翻译为“制度主义”,实际上institution在此处更强调“微型金融机构”,即指向机构的可持续性,因此翻译为“机构主义”更贴近英文原意),则强调微型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认为只有实现微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穷人和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如果微型金融机构本身不能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就很难谈到持续提供金融服务并改善穷人的福利状况。
从表面上看来,福利主义微型金融强调从服务对象着眼,以改善穷人的福利为首要目标;而机构主义微型金融则从服务提供者着眼,以提升微型金融机构的自身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为出发点,这两个观点似乎是矛盾的。在现实中,确实也存在着这样的微型金融发展目标上的分野,并造成了不同微型金融机构“分道扬镳”的局面:一些微型金融机构纯粹考虑扶贫问题,而不管机构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结果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在实施金融扶贫一段时间之后,便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以致于最终停止服务;而另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则走了另一个极端,单纯考虑机构自身的发展,强调盈利和财务可持续,不强调对穷人的扶助,结果在微型金融的产品设计、运作机制和定价方面完全不考虑穷人的情况,最终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完全成为逐利的商业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第一目标,逐步偏离微型金融的服务对象,有些甚至走向高利贷、垒大户、纯商业的道路,丧失了微型金融本身存在的意义。
而事实上,福利主义和机构主义微型金融在发展目标上并不矛盾,而且完全可以实现兼容。福利主义微型金融既要强调其提升穷人福利的功能,同时也要强调自身机构的可持续性,不能以丧失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代价来进行金融扶贫;机构主义微型金融既要强调机构自身的可持续性,同时也要在定价和运行机制方面考虑到穷人的福利,不能唯利是图、竭泽而渔,不能以商业化为借口,最终脱离微型金融需求者。一个良性发展的微型金融机构,既能够使自身实现财务可持续,又能够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脱离贫困,两个目标兼容并相得益彰。
公益机构主导型微型金融
我国非政府组织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很多非政府组织致力于运用金融手段进行有效扶贫,成为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
自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河北易县建立第一个以小组模式为依归的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始,我国已经拥有数百家由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微型金融机构。这些以扶贫为宗旨而不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非营利机构,在相当不宽松的法律环境与政策环境下努力生存,虽然也有少数微型金融组织获得了成功,但是大部分机构却仍未实现财务盈余与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民间微型金融组织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其最大的发展障碍,在于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与含混性。至今,尽管学术界与微型金融业界呼吁多年,但是仍然缺乏一部法律或规章对民间公益类微型金融机构进行清晰的法律地位界定与监管。因此,大部分民间公益类微型金融机构仅仅作为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而存在,而不可能以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存在。这种法律地位上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对外信誉度、吸引资金能力以及与其它经济主体的缔约能力。
公益类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在扶贫目标与盈利目标之间实现一种有效的平衡,使民间微型金融机构既可以实现其反贫困的目标,又能以一定的盈利能力实现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在微型金融领域,一直存在着坚持扶贫目的的“福利主义”与坚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机构主义”之间的争议。实际上,任何一个微型金融机构,都必定是“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的有机结合与微妙权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是成功实现扶贫目标的制度前提,而反贫困则是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平衡、如何使微型金融机构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与发展愿景,则一直是困扰很多微型金融机构的重要问题之一。
公益类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以及如何设计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从而对机构的管理层与信贷员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外部的风险控制涉及贷款发放机制与回收机制的设计,以及对微型金融客户的信用甄别与信息处理;而内部治理机制则主要涉及小额贷款机构如何协调好出资人、管理者和相关利益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设计有效的薪酬机制与监督机制。
政府或准政府主导型微型金融
中国的贫困大致可以分为制度供给不足型贫困、区域发展障碍型贫困、可行能力不足型贫困(结构型贫困)、先天缺乏型贫困和族群型贫困。中国的反贫困战略大致也划分为制度变革型扶贫、基础性扶贫(或大推进型扶贫)、迁移型(或生态恢复型扶贫)、能力增进型扶贫(或结构型扶贫、造血型扶贫)、救济型扶贫(或输血式扶贫)和族群系统型扶贫,但是在反贫困实践中,各类措施往往齐头并进形成合力。解决中国当前的贫困问题,需要综合性的系统思路,需要扶贫主体的多元化和扶贫模式的多元化。其中能力增进式扶贫,是当前扶贫工作的重要思路之一。能力增进型扶贫着眼于提高贫困人群的禀赋和可行能力,信贷扶贫是能力增进型扶贫的重要方式之一,也称为“金融反贫困”,它通过赋予贫困人群一定的信贷资源,使其拥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中国政府从扶贫的角度出发,正在全国各地大力推进“金融反贫困”,试图从金融服务的角度,赋予更多穷人信贷权,改变以往穷人被剥夺信贷权、被排除在信贷体系之外的状况。政府主导型的微型金融,其供给主体主要是国务院扶贫办以及各地区的农业部门、民政部门以及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部门。目前,国务院扶贫办正在大力推广社区发展基金,努力通过社区治理的改善来推动微型金融发展,从而实现金融反贫困的目的;各地农业部门和民政部门集中扶贫资金,通过微型金融的方式对贫困人群进行定点式扶贫;各地政府中的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部门也通过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贷和妇女再就业小额信贷,加大对微型金融的支持力度。
政府以往直接发放补贴的做法改为金融方式扶贫,是政府扶贫模式和思路的重大转变。这个转变最终要达到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培养农民的主体性意识。农民是反贫困的主体、农村发展的主体,政府实际上是外在的支持者、辅助者,只有培养农民的独立自主性和主体意识,才能实现农村内生性的发展。不能让农民对政府的补贴产生依赖性,而是要发挥其自身的主动创新精神,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的减贫和发展。第二个目的,要实现机制性。就是通过机制创新和机制设计来实现农村的发展、实现反贫困,而不是通过直接的、明显的、物质的补贴或者是直接扶持的方式来实现农村的发展。机制性的发展,就是更加重视制度创新,政府不拿能看得见的东西来支持农村,而是拿看不见的机制来支持农村的发展。第三个目的,实现农村发展的长期性与可持续性。一次性的发放资金补贴和物资,可以解决一时的困难,但不可能解决长期问题。应致力于实现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自我的可复制性与长期性。
政府主导型的微型金融,也存在着若干问题。由于政府一般缺乏微型金融服务的经验、系统的信用评估手段和风险控制机制,因此在微型金融的运作模式上还存在诸多弊端,比如资金的使用效率受到影响,虽然达到一定的扶贫目的,但是其自身的财务平衡问题很难解决。未来政府主导型的微型金融,应该更多地与商业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事微型金融业务的非政府组织对接。政府只作为资金的批发方和监督者,这样不但达到了扶贫的目的,而且提高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滚动使用扶贫资金,创造一种长效扶贫机制。
商业机构主导型微型金融
目前,大量商业性的金融机构也参与到微型金融供给者的行列中。近十年来,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各地的地方商业银行等,几乎都开发了自己的微型金融产品,为农民以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微型金融服务。随着商业机构大举进军农村金融市场、农村微型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农村微型金融体系的效率也正在逐步提升。
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通过社区银行的模式来推行微型金融,这是一种值得关注和推广的模式。社区银行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区域内微型客户(主要是微型企业和居民家庭)提供金融服务的区域性的小型商业银行。社区银行虽然体量小,但是由于其经营灵活,对客户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其生命力很旺盛。一旦出现金融危机或大规模的金融风险,这些社区银行往往有很强的生存能力。从根本上来说,社区银行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来自于它对区域内微小客户信息的准确全面的把握。因为社区银行对当地的产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状况、市场供求情况、人力资本状况、资金供求状况等十分熟悉,所以其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大银行而言较小,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较强,这种信息优势使得社区银行的安全赢利空间比较大。此外,社区银行与微型客户有天然的“盟友”关系,他们不仅在规模上相互匹配,而且能够凭借其信息优势、区域优势等克服信息不对称,可以从微型客户那里获得更多的软信息,因此可以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
微型金融需求主体的变迁给微型金融带来的机遇
我国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出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转型,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不断涌现,这为微型金融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也对微型金融服务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我国农业经营体系转型极为精炼的概括,也指出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方向。农业经营体系的革新与再造,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前提,也是关系到我国农村和农业转型的重大核心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推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视为我国农村改革最伟大的制度创新,这个制度也确实在三十年中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奠定了基础。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有漫长的小农经济历史,这个长达几千年的发展进程,造就了我国民众浓厚的小农意识。而农村“大包干”之后,小农经济又成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当“大包干”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的能量释放殆尽之后,小农经济内在的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了。在改革开放35年后,中国农村又面临着一次新的变革,这次变革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重新塑造农民的组织载体,深刻变革农村经营体制,以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对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土地制度变革,努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促进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可以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一直以与时俱进的姿态,密切关注我国农业发展和世界农业发展的前沿趋势,积极推动农村制度变革,从而为实现我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奠定了制度基础。
分散的小农与现代化农业产业之间的矛盾,封闭的乡土社会构造与现代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当前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现代农业已经产业化,农业生产的各个系统需要高度组织化的体系与之相匹配,分散的小农在信息获取、契约签订、生产质量保证、市场开拓、防范农业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经营体制的变革是大势所趋。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是对这一历史趋势最凝练的概括。
所谓集约化,就是要改变以往粗放经营的方式,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高的农业产出;所谓专业化,就是要形成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分工体系,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所谓组织化,就是要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构造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以应对日渐激烈的全球农业市场竞争需要;所谓社会化,就是要形成农村社会化的生产服务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以改造小农经济,形成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网络。说到底,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也就是要发展农民的各种形式合作,促进中国农村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发育,使中国分散的小农能够转变为有组织的“大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最值得关注的部分,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合作社的数量迅猛增加,合作社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促进作用也日益凸显。而微型金融依托合作社,则会极大地提高其还款概率。合作社的产业基础、内部治理机制等能够为微型金融的风险控制提供载体。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家庭农场的迅猛发展。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的小农经济向家庭农场模式转变,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和农户的农业生产规模。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可以通过种养结合等方式,高效利用在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原料和技术,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减少生产成本、提高产量。与自给自足的传统小农经济不同,家庭农场具有企业的特征,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经营方式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家庭农场可以直接和市场进行对接,打破传统农业经济的封闭性,实现劳动力、资本、信息和技术等要素的充分流动,打通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一系列环节,使市场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随着家庭农场的兴起,对家庭农场的微型金融服务也必将迅速发展。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和现代农业企业一起,构成了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支撑点,这必将促使我国由“原子化小农”向“规模化大农”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化农业体系奠定制度基础。这些新型的经营主体,形成对微型金融的新的需求,是推动农村微型金融转型升级的最强大的力量。微型金融机构必须认识到这些变化,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开发出新的微型金融产品,为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做出贡献。
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给微型金融带来的新机遇
城镇化给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金融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需要创业和再就业,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得到的收益也可以转化为巨额的储蓄资源和再投资资源,这就为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提供了基础。随着城镇化进程中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和新的就业机会的出现,农民和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也会迅猛增长。城镇化过程中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发展机会。因此,可以预见,未来随着城镇化的大规模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必然会驶入加速轨道,我国农村微型金融的创新和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必然会迅猛推进。
城镇化为微型金融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但是微型金融能否适应城镇化的要求,取决于金融创新。为让农民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服务机会,就要进行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在宏观的金融体系和法律制度层面,要以制度性的框架鼓励微型金融的发展,为微型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在金融机构层面上,应该建立更多的微型金融机构和创新性的金融机构,来服务于更多的弱势群体与贫困人群,同时一些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机构的创新来进行微型金融服务;产品创新的意义在于只有开发出适合于农村微型客户和贫困人群的金融产品,这些原本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人群才能真正享受有效的金融服务,同时金融机构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
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我国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又注入了新的活力,乡村振兴战略也给农村金融行业提出了新任务、新挑战。对此,农村微型金融的各个供给主体必须抓住机遇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在机制创新方面,要更加重视创新组织模式、运营体系以及服务内容;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要更加重视政府、银行、微型金融机构以及村集体的多方合作以及现代化的信息挖掘手段;在金融服务方面,要更加重视利用新的金融科技,融合互联网金融手段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经营主体进行支持,促进农业转型,助力农村发展。北京大学和中国农业银行在2017年暑期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浙闽两省15县对农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进行了大规模调研,我们看到很多农村微型金融的供给主体(尤其是农信社等)在抵押担保机制创新、金融科技手段运用、金融自治村构建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有力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的转型,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中国农村微型金融的未来
最近几十年以来,微型金融(小额信贷)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这对全球贫困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我国逐步引进了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理念和模式,而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输入和推广,作为达成普惠金融目标的最重要载体之一的微型金融更是受到我国的高度重视。在政府、商业金融机构、慈善和公益机构以及大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力量的综合推动之下,中国微型金融在最近20多年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其规模不断扩张,对低收入人群的信贷支持逐步提升,在我国反贫困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近年来,我国城乡金融二元结构有所改善,金融资源开始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加上互联网金融的推动,微型金融在农村的发展更是得到了迅猛的推进。随着我国农村要素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涌现、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备,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同时,农村的新发展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正在不断呼求新的农村微型金融的出现,也为农村微型金融的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和环境。可以说,当下我国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正面临着最好的历史机遇,必将获得更大的发展,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必将在其中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
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向何处去?有几个重要趋势值得关注:
第一,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必须与乡村治理相结合、与农村社区发展相结合,才能获得健康的发展。没有好的乡村治理、没有好的农村社区管理体系、没有好的村风和乡村伦理体系作支撑,农村微型金融必然面临更大的风险。农村微型金融机构要有意识地推动乡村治理的完善和农村社区管理体系的构建,有意识地推动乡村风气和信用环境的改善。
第二,农村微型金融是一种金融工具和手段,要起到深刻改变农村和农民现状的目的,就必须与农业的规模化和农民的组织化相结合。仅仅向小农实施微型金融减贫,其效果是比较有限的。因此,未来农村微型金融必须在推动农民的组织化和农业的产业化上下功夫,必须实现微型金融产品的创新,以支持农业的转型发展。
第三,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对微型金融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能够极大地提升微型金融的业务流程体系,其业务以云平台为基础开展,具有交易成本低、覆盖范围广、服务效率高等先天优势。各类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突破物理网点的限制,通过POS机、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存款、支付、授信等一系列电子化的金融服务,降低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此外,互联网金融还能够优化微型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生态体系。互联网金融技术可以为金融体系建立网络支付平台等基础性金融设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信息透明的要求,同时也会进一步规范农民、小微企业等微型金融受益者的行为。为此,农村微型金融必须与时俱进,有效吸收互联网金融和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更新自己的信息搜集手段、信用评估手段、风险处置手段、客户挖掘与甄别手段、授信手段与信贷手段,革新整个信贷流程,以进一步提高信贷效率,更精准地识别与管控风险。在这方面,中国的各类微型金融机构已经创造了很多模式,将自己的线下优势与互联网的线上优势相结合,更好地为当地微型金融需求者服务。
第四,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必须实现与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密切结合,在扬弃小组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深化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正规政治组织和社团组织、农村各类乡贤精英、农村各类商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群机构组织的合作关系,在与这些村社组织以及村社精英互动的过程中,生成一种密切的信息沟通关系和共生共赢关系,以更好地发现客户、降低风险、提供信息,从而与当地各种“在地化力量”共同形成一种命运共同体,这是微型金融真正的生命力所在。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责编:赵鑫洋 / 杨 阳(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