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中东欧国家的创新能力快速发展,正处于快速追赶欧盟平均水平的阶段。新时代,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实现“16+1合作”的创新发展,应积极推动中欧创新伙伴关系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对中东欧国家以及国际形势的研究。
【关键词】“16+1合作” 创新合作 中东欧国家 【中图分类号】D812 【文献标识码】A
作为科技创新的引领者,欧盟的创新能力在国际上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但随着创新能力偏弱的中东欧国家陆续加入欧盟,欧盟的整体创新能力较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有所下降。
目前,根据综合创新指数的测量,欧盟28个成员国分为4个不同级别的创新组,即创新引领者、强力创新者、中等创新者、一般创新者。其中,斯洛文尼亚是唯一一个进入强力创新者组别的中东欧国家。
欧盟予以评估的13个中东欧国家的创新情况
在综合创新指数测量的基础上,欧盟对13个中东欧国家进行了创新能力测量,即斯洛文尼亚、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拉脱维亚、波兰、克罗地亚、塞尔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马其顿。
强力创新者:斯洛文尼亚。根据欧盟统计的数字,自2010年以来,斯洛文尼亚是唯一一个进入强力创新组别的中东欧国家。该国目前具备良好的创新条件,比如,人力资源与创新环境分别高于或同于欧盟平均水平,公司投资于创新活动的指标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等。但斯洛文尼亚公共资金支持创新力度明显欠缺,还需进一步提升。
中等创新者: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拉脱维亚、波兰、克罗地亚、塞尔维亚。首先,波罗的海三国在创新能力上优势近似,比如人力资源、创新环境以及公共资金支持创新等。但是,拉脱维亚与立陶宛在研究体系上欠缺吸引力;拉脱维亚在企业投资研发方面低于爱沙尼亚与立陶宛;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的创新型企业逊于立陶宛。其次,在维谢格拉德四国中,捷克的创新能力较强,各个维度指标表现较好,但企业创新活动需加强。斯洛伐克、匈牙利与波兰在创新者指标上表现欠佳,需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斯洛伐克、匈牙利与波兰在研究体系上有所欠缺,需进一步追赶。最后,在西巴尔干两国中,克罗地亚的创新优势在于企业投资、人力资源、就业影响,相对弱势在于知识产权、研究体系与创新者。塞尔维亚创新相对优势在于企业投资、就业影响以及创新者,相对弱势在于知识产权、创新环境。
一般创新者: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马其顿。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马其顿的创新能力远低于欧盟平均水平,但不可否认,三国的创新能力各有其独特之处。保加利亚的相对优势在于知识产权、就业影响以及人力资源,弱势在于创新者。罗马尼亚的相对优势在于创新环境、销售影响,弱势在于创新者、企业投资。马其顿的相对优势在于销售影响、企业投资、创新环境,弱势在于就业影响与知识产权。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以及马其顿的共同问题在于研究体系吸引力较弱、公共部门金融支持创新力度较为不足。
总体来看,中东欧国家的创新能力还处于快速追赶欧盟平均水平的阶段。2010—2016年间,7个中东欧国家的创新表现有所增长(立陶宛、塞尔维亚、马其顿、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波兰及保加利亚)。但同期也有创新表现下滑的国家,比如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罗马尼亚。其中,罗马尼亚是欧盟内部创新表现下滑幅度最大的国家。
“16+1合作”创新的路径
“16+1合作”是指中国与中东欧16国的合作,是中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有益补充。“16+1合作”机制启动6年来,不仅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的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成为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新引擎。新时代,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们应继续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创新合作,推动“16+1合作”创新发展。
首先,要积极推动新时代中欧创新伙伴关系发展。国际科技合作是推动全球和平与繁荣的重要方式。创新是当今世界潮流,拓展创新空间、提升科技合作水平,是当下包括欧盟、中国在内的主要行为体的焦点所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或区域间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日趋紧密,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合作获得了新的机遇,而中东欧国家的创新发展也需进一步深入。当前,欧盟在诸多挑战之下,更加重视创新对一体化的引领作用,并将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定位一体化的新航路。中东欧国家在转型期落后于欧盟国家,未来应继续加强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环境。
自1998年签署《中欧科技合作协定》以来,中国与欧盟数次续签,双方科技创新合作不断深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科技创新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需更多优质高效的、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引领者,欧盟在国际上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新时代,我们应着力推动中欧创新伙伴关系的发展,共同应对挑战,为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贡献。
其次,要加强创新能力建设。“16+1合作”自2012年开展以来,在多个领域、多个层面进展良好,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相互了解不断加深。同时,“16+1合作”也为中欧创新伙伴关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新的驱动力。未来,中国应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在中央以及地方层面开展的多种合作,夯实创新以及合作的基础。
一是开展各层次的高等教育合作,扩大互派留学生的规模,延长留学期限。中国应加强与中东欧国家高校间的交流合作,可以在“16+1合作”平台上开展校际学生互换以及科研创新合作;应鼓励学生互相学习语言、了解对方国情,培养具有语言能力、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为创新合作储备人力资源。二是搭建网络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可以通过各种在线平台,让中国以及中东欧国家民众相互了解,从而发现新商机。三是加强各方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联合参与各种国际研发合作项目,共同发表前沿创新成果并加以应用。应鼓励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科研机构开展基于国际前沿或者各方优势的合作,并将成果予以发表、出版,提升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同时,应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将研究成果积极转化到实际应用中。四是加强信息通讯技术合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是一国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前提。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应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提升带宽速率,加强网络安全,为发展电子商务、大数据产业合作打好基础。
最后,要加强对中东欧国家以及国际形势的研究,密切关注“16+1合作”的风险研判。我们应加强对中东欧国家内部变动的关注,及时了解其对中国态度的变化,作出正确应对。应加强与中东欧国家的人文交流,积极开展各层级的交流活动,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长久友好夯实基础。同时,也要密切关注“16+1合作”的风险研判。要关注欧盟内部有关经贸、投资等政策对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影响。在国际恐怖主义弥散欧洲之际,极端主义威胁以及地缘安全也是“16+1合作”不能回避的风险。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李克强提出“16+1合作”应长期坚持的四项原则》,新华网,2016年11月5日。
②《“16+1合作”:五年有成 蓄力再发》,新华网,2017年11月27日。
责编/孙渴 美编/李祥峰 李月敏(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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