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下半年,“温州滴滴强奸杀人案”引发了对共享经济带来的社会治理新问题的广泛热议,对此,监管部门对“滴滴顺风车”平台展开了最严格的监管,平台公司也迅速执行自我整改工作,社会各界更是对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安全诉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这场涉及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案件处理过程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公共管理部门如何与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建立合作治理机制以满足和适应市场需求、技术创新和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二是如何设定平台公司满足新技术条件下社会治理需要的权利义务。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已经超越其本身,对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共享经济:互联网时代供需新组合模式的产物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是在不增加总资源消耗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的手段释放出大量闲置资源,推动资源驱动型经济转为服务驱动型经济,而这恰好顺应了未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低碳化、高效化、服务化的重要趋势。共享经济自产生以来一路高歌猛进,艾媒咨询发布《2017-2018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全景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已达到57220亿元。共享经济满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需求,深入衣食住行各领域;随着监管政策的落地,共享经济市场逐渐步入有序增长期。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出租使用权,包含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车位、共享办公、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二是置换所有权,如二手车、二手手机、二手服饰等;三是知识技能共享,包含知识付费、家政服务员、物流服务等。其中,共享出行产品更受消费者青睐。38.3%的受访网民使用过共享单车,36.4%的受访网民使用过网约车;其次是知识付费,有19.5%的受访者使用过。共享经济的发展壮大给传统经济带来了巨大压力。它与传统经济最不相同的地方是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平台公司把那些具有暂时且分散的供需信息的人员连接起来,由此促成供需双方建立不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
共享经济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供需意愿双方的共享行为。共享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双方提供信息,这样既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也避免了通过购买去满足暂时性分散需求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浪费问题。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节约了社会资源。
二是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例如“专车”司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决定自己是否接受用车邀约,乘客也不需要通过购置汽车满足自己分散的用车需求。这种模式既降低了双方的成本,增加了双方的福利,也提升了就业灵活性。
三是为盘活闲置的社会资源提供了便利。我们身边有大量的闲置设备,如April Rinne等人研究发现,美国平均一台钻井设备一年只使用了13分钟,平均一辆汽车一天只使用一小时。通过共享平台,这些闲置的设备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大为减少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有利于减少浪费和更好的保护环境。
四是可以作为政府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共享经济的暂时性和分散性供需特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可能既是消费者又是供应者。这既为穷人提供了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增加其收入,也可帮助穷人以此方式获得所需,减少大量的支出。同时,共享经济在富裕阶层也有巨大的需求潜力,政府通过鼓励措施为富裕阶层提供中高端的商品和服务的短暂使用,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
五是政府可以利用共享经济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随着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有大量的公共服务都必须向社会开放。比如公车改革中将以货币补贴的方式代替传统公车使用模式,大量的公职人员将不再享受公车服务,此时“专车”将成为非常现实的选择,从而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而且,“专车”盘活了大量的闲置车辆和人员,政府不需要通过增加这部分公共交通,既增加了就业,又满足了交通需求,还可纾缓城市的交通拥堵。
六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专车”平台公司是依托于移动互联网、GPS和大数据为供需双方提供平台服务的,可以对服务全过程进行适时监管。这既增加了双方的安全感,也分担了政府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成本。因此,共享经济不能禁止,只能保护和规范,各方都需要并有意愿将其置于政府监管下有序发展。
共享经济的不足与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上存在不足。首先,交易只需要通过点击一下智能手机的屏幕一瞬间就完成了,消费者来不及对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很难防范意外事件发生。其次,进入和退出的门槛都很低,一大批在传统市场中根本不可能承担责任的非专业人士加入进来,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他们根本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保护。如“专车”司机很可能不知道如何救助一名突发心脏病的乘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业余人员很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哪些法律规范之上,也不知道无论他们是否清楚这些规则和预料其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都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共享公司从长远的目标建立管理制度和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
劳动监管和安全存在漏洞。一方面,共享公司提供的网络市场模式增加了雇佣双方讨价还价和雇佣方式的灵活性,双方的目的就是完成一次短暂的交易,不愿意受到劳动法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法规都是纯粹保护劳动者的。比如卡车司机持续驾车时间的限制,就含有对公共安全的保护,相关的法规就是为了防止其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第三人的伤害。这需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对通过共享公司出卖服务的行为设定最基本的限制。
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在缺陷。共享公司平台需要通过连续不断的信息反馈去建立信任机制。网上信息反馈的主要方法是由消费者就其接受的服务给予“好评”或“差评”,这在传统经济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共享经济中,当供需双方需要进行互相评价时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买卖双方都需要对方给予“好评”才能获得平台公司的优惠或其他支持,而一个“差评”将使其不能得到服务或最佳的交易条件。为了各自的利益和避免遭受报复等不利的结果,双方可能达成弱化“差评”的交易,这将使其信任机制受到严重破坏,进而可能危及交易安全。
对市场竞争行为外部性认识不足。比如“专车”公司对其竞争行为产生的破坏性缺乏认识,尤其是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认识不足。实际上,很多国家都把出租车缴纳的税费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专车”的搅局将迫使原有的出租车公司加入竞争行业。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专车”司机承担和出租车相同的税费和负担,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任由共享公司野蛮生长,很可能危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共享公司建立在以互联网技术作支撑的平台上,其供需双方人数众多。如果不对共享公司施加社会责任和确立法律底线,在缺乏自律和监管的情况下,共享公司为了实现自身不受约束的私欲很可能背离法律,甚至危及社会经济与政治安全。目前,已出现了一些苗头,国内个别地方出现“专车”与出租车发生冲突后,“专车”司机通过平台聚集起来的现象,国内外也出现了类似现象。如何规范和治理共享经济带来的各种问题,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已刻不容缓。
创新社会治理技术和治理方式:实行混合监管模式
共享平台公司应当与地方政府合作,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纳税义务和行业治理责任,建立合法的经营模式以获得更为长期的收益;同时,应当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制度,采取可行的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行为对共享经济的影响
首先,共享经济的参与者深受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地方政府能采取一些治理措施(税收、补贴等),推动这类公司去提供政府所需的服务,以实现其社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发展也会采取措施规范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对“专车”进行规范,促进城市交通拥堵的缓解和当地竞争力的提升。其次,共享经济是一种合作消费,它必须把业余的和专业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组合在一起,所以对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的批评是没有意义的(如“专车”司机、旅店或其他所有者是否有资格等)。从这个角度讲,完全根据公众利益和安全设计监管制度是不现实的。再次,共享经济是市场的产物,自律监管是其建立信任机制的基础,必然与政府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管存在瓜葛。
此外,“专车”这类共享公司目前主要是在争夺经营权,从发展趋势看,共享经济公司将成长为与大城市的交通、酒店和餐厅等一样重要的行业,地方政府不可能忽视他们。甚至,共享公司还有可能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和获得资助。义乌的出租车改革中,各地出租车“电召平台”对滴滴打车软件的接入与合作等正在彰显这种可能性。因此,地方政府对“专车”这类共享经济的治理不应当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或传统行业保护,而应当着眼于实现其更加宽泛的政策追求,对不同类型共享公司采用更具针对性的混合监管策略。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除了强调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原来的传统行业外,还应采取一些组合的规制策略:建立合作规制模式,比如通过补贴,鼓励共享公司扩大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服务范围,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监管,鼓励其中的标志性共享公司(或行业协会)建立自律监管机制;利用共享公司作为再分配的工具;通过合同,让共享公司为政府提供一些传统服务;建立以地方政府属地监管为管辖原则的合作监管制度,政府将重点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安全、人权保障、外国在华经营等重大事项。这四个方面结合起来构成了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它与传统的监管模式有很大区别,与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具有耦合性,能够为共享经济提供合法性规范,为从业者和监管者找到契合点和制度支撑,将对城市的法律、政治和道德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混合规制模式要点
混合规制模式既可以节约监管成本,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确保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对一些极端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共享经济独特的三方结构和运行模式既为混合规制模式提供了实施的条件,也对这种模式提出了要求。而共享公司的法律结构既满足了合作监管和自律监管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条件,也对混合规制路径确立了方向。当然在具体的混合规制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应把握几个要点。
共享经济对传统经济和企业的冲击不能忽视。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和传统企业的抵制,共享平台公司应当采取合作的态度,尤其应当按照合作监管的精神接受社会监管,同时还应当考虑地方政府和传统企业的结构,主动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建立合法的运营环境。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地方政府的作用不可忽略。共享经济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极具生命力。可是,在该经济模式没有被总结出共性并足以上升为法律规制之前,国家层面不可能先行立法予以规制和保护。在此情形下,地方政府便站在与共享公司面对面的地方。
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地方政府要对新兴的共享经济正常的经营和创新给予支持和保护。但共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市场和利益,有可能给市场和其他经营者带来负面影响,地方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并解决。在处理方式上,简单地禁止和限制都不是最佳的,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共享经济的优势,运用地方政策扬长避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诱导共享公司朝着其预设的目标发展;也可以采用约谈等方式促使共享公司合规合法经营;建立适当的“专车”公司专项或综合准入与合规制度,由于“专车”公司具有特殊的法律结构和强大平台控制能力,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推动成立行业协会和制度建设,并通过行业协会建立最低安全保障的专项或综合性自律机制。
另一方面,共享公司也不能以创新为名规避法律和监管。在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不宜采用规避或不合作的方式,而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平台优势主动与地方政府合作进行行业监管,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制定或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共享公司和共享经济获得与政府“谈判”的机会所在。具体而言,共享公司应当:接受地方政府的约谈,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承担社会责任,以错位和补充服务为目标;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包括纳税义务、守法义务的等;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确保对各种信息的合法利用。
注意发挥共享公司再分配和替地方政府执行公共职能的作用。特别要强调共享公司方便低收入者就业、支持低收入者消费、缓解交通拥堵、增加财政收入、实现闲置资源有效利用等目标。无论地方政府制定针对共享公司的政策,还是共享公司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都应当重视这两方面的作用,并在彼此间寻找交集,从而为合作监管找到连接点。
处理好网络无界与安全保护的关系。首先,共享经济以网络为载体,为此需要保护好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这是共享公司最基本的责任。其次,共享经济可以借助网络实施跨国界经营,这里涉及了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多重因素。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此都持谨慎态度。特别是涉及到外国公司到国内开展经营的,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的安全审查机制,只有通过了审查的公司才有运营资格,同时国家和各地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紧急的政策措施对其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且,对国外的共享公司应该在混合监管之外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管审查制度。从这个层面讲,国家层面应该立法专门针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共享平台公司设立行为建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和准入制度,同时应当对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垄断和三大安全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并将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
总之,面对共享经济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思维和改变社会治理思路,才能实现创新与规制的有机结合;才能避免共享公司像野马一样横冲直闯地搅乱市场经济,甚至危及社会经济安全和国家稳定;才能确保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效用最大化;才能留给共享经济一片晴朗的天空。
【本文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双千计划人才】
责编:李 懿 / 赵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