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具有相同的目标逻辑和风险逻辑、一定的政策交叉和相同的“衔接点”、公共耦合属性和显著过渡特征,这使得两者具有融合治理的“天然属性”。但当前我国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创新信息采集与核查机制,加大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政策的集中性调整,建立反贫困标准动态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关键词】精准扶贫 社会救助 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花垣县十八洞村视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初步形成了全国社会救助制度。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均为我国反贫困制度建构中的重要维度,两者的融合治理,对提高扶贫效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的“天然属性”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具有相同的目标逻辑和风险逻辑。社会救助制度要求对社会主体中受到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生存保障,包含了一定的脱贫目标,能够与反贫困进程中的阶段任务紧密结合。通过社会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贫困的减少。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治理机理,两者之间的交互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增加脱贫社会成本等。因此,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之间不仅有脱贫救助的目标逻辑,还有较为突出的风险逻辑。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具有一定的政策交叉和相同的“衔接点”。在我国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包含同一反贫困目标的体系、制度以及项目,形成了一定的反贫困范式,即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交互范式。综观当前我国社会的诸多反贫困政策,不管是精准扶贫,还是社会救助,均是对社会中某种贫困状态的一种回应和处置。精准扶贫的目的在于脱贫,社会救助的目的在于救济,前者具有反贫困功能,后者具有保障功能。通过社会救助辅助精准扶贫,能够使两个单独的救助范式转变成为交互整合的反贫困范式。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具有公共耦合属性和显著过渡特征。西方有些研究者认为贫困是福利的缺乏,还有学者认为扶贫的实现是通过“扶智”来完成的,着重对无发展能力人群进行扶贫,同时辅以社会救助来避免贫困问题的加深。基于工具理性以及目标取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选择式救助福利模式将转变为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分别从属于以上两种模式,因此存在着前后的过渡衔接关系,具有公共耦合属性。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存在的“瓶颈问题”
第一,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在识别对象上存在“瓶颈问题”。首先,传统的扶贫对象信息获取主要依赖于个人申报、邻里访问、单位证明、社区评议、入户调查等方式,然而这些方式并不能准确获取存款、股票、房产、汽车等信息。低保工作执行与落实的过程中也存在监管不力、过程疏漏等情况,容易出现“错保”“关系保”等。其次,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搜集的工作量较大、成本较高,仅依靠社会救助部门很难高效完成。最后,除了精准识别较为困难外,还存在精准分类、精准帮扶等多项问题,导致精准扶贫的对接工作较为困难。
第二,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在政策规划上存在“瓶颈问题”。首先,社会救助政策的“碎片化”造成了实际工作的区域差别化、项目割裂化以及管理分散化。一些部门之间由于利益诉求差异较大,难以形成“合力”。其次,社会救助政策的“交叉化”造成了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复问题。比如,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交叉现象,有的特困人员同时被纳入双重救助范围。
第三,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在标准确定上存在“瓶颈问题”。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在标准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中央扶贫标准与地区扶贫标准难以有效衔接,部分地区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但也存在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现象。这种标准差异导致地方在扶贫过程中无法准确进行衡量与界定,难以用正确的标准识别贫困对象。同样的,社会救助亦是如此,无法根据地区的差异设定对应的救助标准,容易出现社会救助不均衡问题。
第四,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在信息共享上存在“瓶颈问题”。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在信息上具有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主要是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产生的。不同部门在信息沟通上存在闭塞问题,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一个帮扶对象的确定需要由民政系统、税务系统、工商系统、房产系统等多个部门进行审核与鉴定,但这些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容易出现帮扶偏差等问题。同时,部门之间联系的欠缺,容易导致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的成本高、效率低。
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的优化路径
第一,创新信息采集与核查机制,推动对象识别落地。为了保证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的流程运行畅通,应积极创新信息采集与核查机制,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高效能、低成本的信息采集,从而更好地落实对象识别。首先,应建立共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高效采集。信息平台能够为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配备共享数据库,便于贫困户认证,同时,也能够优化各部门的相关救助信息,实现“有限”资源的“无限”利用,巩固精准扶贫成果。其次,应构建信息核查机制。应由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社工服务的购买,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实施,减轻信息核查压力,让扶贫工作落地落实。
第二,加大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政策的集中性调整。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应去除两者之间的交叉重复部分,实现集中性调整。首先,应建立社会救助反贫困安全网,将功能单一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整合,使之与反贫困安全网络融合,做好精准扶贫激励、协调的补差工作。其次,避免反贫困的叠加。对此,各地应加强审核工作,去除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的重复部分。最后,应建立“阶梯式”的有序治理模式。社会救助应作为一种兜底功能存在,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有效衔接,从低到高逐层保障,进而与精准扶贫进一步融合。
第三,建立反贫困标准动态联动机制。当前,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之间存在标准上的交叉以及不协调问题,出现了脱序断裂现象。为了进一步提高反贫困效率,建立反贫困标准动态联动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应充分贯彻“两线合一”,实行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统一设定,建立低保户脱贫系统,并将其与精准脱贫紧密融合,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政策。其次,应加强医疗救助与扶贫开发相结合,避免出现贫困户因病返贫或者因病致贫。最后,应构建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联动机制,适时进行标准调整,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构建新时代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为了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的融合治理效果,应构建新时代信息共享机制。首先,应打造统一的互联互通精准扶贫信息平台,实现各精准扶贫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到分工明确,提高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效率。其次,应促进机构重组以及流程再造,打破各部分之间的利益壁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后,应建立精准扶贫与社会救助融合治理的配套社会服务。
(作者均为河北金融学院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讲师)
【注:本文系2017年度河北金融学院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精准扶贫视角的社区金融创新模式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7JDKF01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林闽钢:《我国农村精准扶贫的机理及其政策选择》,《中国民政》,2016年第5期。
②甘灿业、王山:《精准扶贫的理论内涵、实践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宁夏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③刘金接:《加大社会救助保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当代江西》,2018年第2期。
责编/孙渴 美编/李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