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们很容易被各种新的技术或概念所诱惑,比如像共享单车、共享雨伞,以及“滴滴”“美团”等,它们统统都被纳入共享经济范畴。其实,共享经济并不神秘,它们都是“互联网+”的结果。以共享单车为例,它之所以成为可能,简单说有三个原因,即政策鼓励、技术可行、价格适当。
对于“共享经济”我们也许可以这样总结:原本有所归属的资源可以自由享用,但是每个人都要为这种自由付出一份代价。无论如何,这都是拜信息技术所赐。信息技术进步除了造就“共享经济”,还推动了各类电商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然而,这些都只是表象,其背后的关键词是“信息”。
信息是什么?信息就是对人有意义的那些东西。人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之一就是他/她能够生产、传播、利用信息。人总想留下表现自己的痕迹。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在文字发明之前,人类所留下的信息/痕迹,我们能看到的是在山崖或岩洞里留下的手迹和凿痕,以后有了文字,发明了照相机、录音机、复印机、电视机等,每一次技术“升级”都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变化。从这个角度看,人类文明的每次进步都是踩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点上。人是信息动物。可以断定的是,大自然的任何物质都不是人能创造的,人只能创造/生产信息及改变物质的性状。
音乐、戏剧、美术等文艺作品,冰箱、空调、电视等电器,高铁、单车、大米、白面等工农业产品都是人利用信息的结果。人的社会分工逃不出三个方面——信息生产、信息传播和信息利用。信息生产是人的本能。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他/她始终是处在信息生产、传播、利用过程的某个节点。信息有价值大小或重要性的差异,最有价值最重要的信息是那些能够付诸应用并增进人类福祉的东西。
一个人最有价值的东西不是获得多少炫目的头衔,而是他/她留下的信息——在人类文化遗产/信息库中增加的那个部分。在“互联网+”的新技术条件下,人类越来越容易得到他们想得到的东西。
新技术发展背后法律变革的实质是什么?信息技术给法律带来什么呢?很多人说,信息技术发展给法律带来变革。的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如互联网法、大数据法、人工智能法等。虽然新的部门法会不断出现,但公平正义的标准只有一个。
面对信息技术发展和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法律工作者不能满足于对个别权利或单行法的研究,而应对传统法学有一个整体反思。仅仅推进新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是不够的,还要回答新技术发展背后法律变革的实质是什么。
从事法学研究的人都知道,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即公平和正义。法律变革的实质即法/公平/正义观念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人的本质要求。
信息技术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容易接近公正,换句话说,公平和公正越来越不容易被遮蔽。
如何才能实现信息自由或公平正义?我认为,可以通过“信息法治三原则”,即通过“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实现法的目标。信息公开所针对的是信息垄断和信息封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民、企业、国家要想生存和发展,信息公开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凡是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都应当由法律规定之。信息自由的含义是,信息一经生成,任何力量都难以阻挡(它的公开、传播、利用);信息应当自由流通——自由流通不意味着获得信息的代价是零,合理补偿/适当限制是确保信息自由的必要条件。信息参与指的是民众对于国家政策的参与和影响。每个人心目中都有着对于法/公平/正义的理解,(民众)信息参与是社会公正最重要的保障。任何一项立法,任何一项司法裁决,任何一项政策,只有坚持“信息法治三原则”才具有公正性。任何一项立法或裁决如果背离了信息公开、信息自由、信息参与,既谈不上依法办事,也谈不上公平正义。
在信息技术发展和法律变革的背景下,未来法学研究有两个方向:一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所引发和带动的与信息自由有关的部门法研究;二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和挑战,有可能产生一个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新法学——信息法。信息法研究不仅包括对网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门法的研究,还包括对新的法律观和方法论的研究。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