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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制度与行为:法治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

核心提示: 法治话语体系是一个涵盖了话语理念、制度设计与行为方式的复杂体系和实践过程。推进法治建设,需要通过法治话语传递意识形态性的法治观念,并通过法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改变普通公众与政治动员主导者和国家的行为方式。

【摘要】法治话语体系是一个涵盖了话语理念、制度设计与行为方式的复杂体系和实践过程。推进法治建设,需要通过法治话语传递意识形态性的法治观念,并通过法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改变普通公众与政治动员主导者和国家的行为方式。

【关键词】法治观念 制度规范 行为选择 法治话语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观念的塑造是法治话语和法治意识的前提条件,法治的制度建构是法治话语体系的现实实践,法治的行为选择是法治话语体系的社会化过程,三者共同构成了法治话语体系的一般规律。

法治观念的塑造

正面法治话语的确立。一是塑造法治观念要求所有主体在认识上对于法治的含义能够建立一种基本的共同理解。在价值层面,法治代表着正当的、合法的评判理念和理想追求,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法治状态的一种美好图景。在制度层面,法治具有动态的适应性特征,是法律在立法、执法、适用、遵守、监督等运行的各个阶段的全面制度化和规范化。在行为层面,法治意味着执政党、政府、社会、个人等,均以法律作为基本规范和判断与评价行为的基本依据,从而要求所有的主体遵守法律。二是在法治话语传播的过程中,能够对一般公众产生影响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或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法律制度,而是一般的法治观念。因而,导致公众易用一般的法治观念来看待和评判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并以法治作为正当性话语使用。中国法治话语的传播与权利话语的传播是同步的,因此,当法治被正当化的同时,权利观念也在正当化。不过,权利观念的扩张与义务观念的扩张不是同步的,在权利观念扩张的同时,义务观念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对等扩张。这种状况的改善,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法治实践才能完成。

从善法到善政再到善治。法治可以分为工具性法治与价值性法治。工具性法治是执政者将法治作为执政的手段,其本身实际上处于法治之外或法治之上。而价值性法治是执政者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处于法治之下,追求法的价值理性,并推动包括执政者在内的全体成员一起尊奉法律。善法作为现代法治基本要求中的前提性要素,更多地体现了立法的要求。首先,善法意味着法律的体系已经成型,各个部门的法律已经基本成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其次,善法意味着法律本身带有良法的性质,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得到一般公众的道德认同。总而言之,善法必须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只有进入了价值性法治的范围,也就是工具性的法治运转中完全体现出法治的价值内涵,才有可能实现善政。一切制度设计的最终指向都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善政仍然不是法治的终极目标,通过法治实现善政,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是达到善治。善治可以建构一种强调责任、效率与正义的公共服务体系,而人的现代化与治理的现代化则是建构这种服务体系的根本前提。

法治的制度建构

法治的制度信任。信任是指人际关系中一个人对他人的信赖,是人对他人在心理上的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可以提供可预期性。之所以需要信任法治的制度,并不是因为法治可以解决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而是因为在解决某些重大问题方面,法治的制度在建构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上有着一定的优越性与稳定性。因此,社会成员对法治的制度产生信任,就需对法律内在的精神原则产生信任,并以此上升为法治信仰;需在制度上、思想意识上,把法治作为社会基本共识和行为规则。

法治的制度规范。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与稳定性的过程,这意味着,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制度可以赋予组织价值认同,从而提高组织的意识凝聚力。组织是一种人的组合,且联结组织成员内部关系的主观因素主要是价值认同,否则组织就只能成为松散的联结体。由于制度本身就凝结着价值共识,因此,制度化对于组织获得价值观有着天然的作用。当法治塑造制度时,不是让制度变得更加严厉或更具有强制性,而是将其法治化,让法律本身具有权威性,使制度成为所有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此意义上,制度的法治化实际上是制度的规范作用,意味着制度秩序的建立和维持。

法治的行为选择

法治的社会教化。法治的社会化本身是政治社会化的一部分,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主动学习与被动接受社会教化构成了其社会化的过程。由于个体学习具有更多的自主意识和自我选择的色彩,因此,从国家治理层面推进的法治建设,也就更多地具有社会教化的色彩。当法治被纳入国家行动之后,尽管传播最有效的方式是行为教化而不是意识形态宣教,但法治的意识形态宣教却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的社会教化,在手段上主要借助于法治意识的社会传播。宣传法治,宣传法治的意识形态,在合作的背景下,需要通过价值层面上的宽容和治理层面上的共识,化解社会的矛盾。

法治的行为规制。法治的社会教化,在目的上虽然是要一切社会主体具备法治意识,从而形成法治共识,但最根本的目标应该是塑造遵循法治行为的政治人。这样的政治人在人格上应当具有法治人格,在行为方式上应该是法治取向和依法行为。法治的真正精神不在于法治理念的普遍传播,而在于法治的行为规制作用成为一切社会主体的行为准则。法治在实质上是一种生活方式,在最低限度上,是一种所有社会成员均以法律作为底线,依据法律调整各种关系的状态。由于法律在根本上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所以,对法治建设进行政治动员的基本目标,仍然是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共同依据法律而行为。

法治之所以是值得追求的,是因为在法治之下,一切社会主体的行为在规范的层面上都应该用平等的法律进行评价,都可以法律为指针和标准进行规范。那么,法治在制度的层面上又是如何能够让官方和民众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选择法治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其他呢?其实,在具体手段上,法治不外乎就是激励与惩罚,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起一种平衡、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使一切社会主体都会倾向于选择法治的行为方式。

法治话语体系是一个涵盖了话语理念、制度设计与行为方式的复杂体系和实践过程。法治话语体系与执政党的执政资源建设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决不是仅仅关注加强执政资源建设,而是指向了一种通过观念塑造、制度建构来改变人(包括政府)的行为的逻辑。从法治话语的社会性与实践性来看,政治认同应是在政治上建构法治话语体系,通过法治话语传递意识形态性的法治观念,并通过法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改变普通公众与政治动员主导者和国家的行为方式。这个逻辑也是法治社会化的逻辑,即通过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从而推进法治建设。

(作者为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2018年度云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司法信息化3.0背景下云南省智慧法院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A.J.达米科、M.M.康韦、S.B.达米科,张巍译:《政治信任与不信任的模式:民主政治中的公民生活》,《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0期。

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刘为等译,沈宗美校:《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③周海燕:《话语即权力大生产运动典型报道中的“新闻生产-政治动员”》,《当代传播》,2012年第3期。

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

⑤《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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