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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产业离不开法治护航

核心提示: 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既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也能有效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但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旅游产业还缺乏完善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保障,这势必阻碍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成长。因此,为文化旅游产业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是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摘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既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也能有效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但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旅游产业还缺乏完善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保障,这势必阻碍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成长。因此,为文化旅游产业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是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文化旅游产业 法治保障 司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面对我国民众日益多元化、高品质的旅游需求,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之路依然漫长,尚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还需在法治层面为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撑,积极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深化文化旅游产业内部及其与相关产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将更多优质的文化资源与旅游资源有效地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从而提升文化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

为文化旅游产业提供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助推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法治环境,法治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些来自文化旅游的影响,且日益成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唯有加快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才能确保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问题的解决做到有法可依。从法治层面来看,加快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能够实现文化旅游市场的法治建设。由此可见,加快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文化旅游产业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新引擎”。但是,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在法治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使得文化旅游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这势必将制约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可以为文化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法治驱动力。完善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可以增强相关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意识,确保文化旅游产业在法律的规制与引导下实现健康发展并提升我国应对域外强势文化冲击的能力,使得我国始终能够在国际交往中保持文化自觉与自信,进而促进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保障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文化旅游产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从萌芽到不断成长,经济全球化深刻影响着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虽然文化旅游自身体现的主要是一些抽象的感知元素,而一旦其成为商品吸引消费者时,其体现更多的则是意识形态。目前,来自资本主义市场的文化旅游产品正在不断侵袭我国文化旅游产业,并试图达到同化我国传统文化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国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正处在快速增长阶段,但目前我国文化旅游产品的供给还无法完全满足群众需求,这可能会给资本主义文化的渗透提供机会。因此,倘若无法及时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未对文化旅游产业给予恰当的引导,就会削弱群众的文化认同感,进而对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加快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氛围,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的必然要求。

完善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路径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该方案建议成立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原文化部与原国家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的成立,无疑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带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为文化旅游产业法治保障机制的加快完善奠定了基础,避免了立法与执法的交叉重叠,强化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善立法工作。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需要依托良好的文化旅游市场,而仅仅依赖市场机制驱动下主体自发行为,难以实现文化旅游市场的完善,还需及时出台《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法》,对文化旅游市场给予必要的引导与规制。《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法》可以分为六个章节:其一是总则,主要明确《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法》的制定目的及其调整对象。制定目的主要是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科学引导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取向;调整对象主要是以文物、遗址等为特点的历史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以现代文化、技术等为特点的现代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以节日、祭祀等为特点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以人际交流为主的道德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其二是管理机制与主体,主要明确文化旅游市场的管理与协调机制,以及管理主体,同时清晰划定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三是监管体系,主要明确文化旅游市场的执法依据,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监管程序、办法,以及执法监督等内容。其四是促进手段,主要明确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手段。例如,建立白名单与黑名单,实现对守信主体的激励以及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其五是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与群众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六是附则,主要明确《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修改权的归属等内容。

完善执法工作。第一,健全行政执法管理机制。为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职权与职责,还需要构建高效、协调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在国家部委层面,明确牵头部门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旅游产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联席会议制度内,深化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地方政府层面,需要成立省、市、县三级文化旅游产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快构建跨部门的文化旅游执法协调机制。第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快完善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执法程序。一方面,需要根据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情况,充分总结与汲取文化旅游产业的执法经验,从而制定出适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律的执法程序;另一方面,需要基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文化旅游产业执法特点,对回避、听证等程序进行细化,制定详细的执法规定。第三,健全执法队伍。需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中抽调优质执法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发挥部门之间的执法合力,协同完成执法任务;以专业辅导、案例教学等多元化方式加强对文化旅游产业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政策法律的宣传与教育;加强文化旅游产业执法投入,及时更新硬件设备,以提高执法服务的执法效率与质量。

完善司法工作。其一,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文化旅游产业的主要特点之一便是创造性,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体现了市场主体的智慧结晶,因此,需强化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司法保护,当文化旅游产业侵权事件发生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从而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提升审判能力与效率。首先,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者数量不足的难题,司法部门在聘用过程中,可以重点吸纳具有知识产权知识背景的优秀人才。其次,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数量不足的困境,可以尝试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经验相对丰富的地区,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最后,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程度复杂而造成的效率低下问题,可以对文化旅游产业案件进行明确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诉讼程序。同时,应当鼓励权利人求助文化管理、版权管理等部门,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产权问题,此举的优势在于程序便捷、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此外,在非诉讼方式中,当事双方可以直面表达自身诉求,而协商结果也更接近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作者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维艳:《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基于<物权法>之地役权制度视角》,《旅游学刊》,2017年第12期。

②宋莎莎:《基于河南生态旅游现状调查分析的农村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研究》,《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7年第4期。

责编/高骊 谢帅(见习)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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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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