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深度原创 > 正文

北宋“厚禄养廉”与政治风气转变

核心提示: 北宋统治者将提高官员俸禄视为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提高官员待遇、用法令规范俸禄制度,以养其清正廉洁之风。虽然宋朝“厚禄养廉”的构想最终没有完全实现,但纵观北宋大部分时期,名臣辈出,吏治循良,政治环境良好,出现了社会稳定、经济腾飞、文化昌盛的局面。由此可见,“厚禄养廉”的确曾产生了非常积极而正面的影响。

【摘要】北宋统治者将提高官员俸禄视为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提高官员待遇、用法令规范俸禄制度,以养其清正廉洁之风。虽然宋朝“厚禄养廉”的构想最终没有完全实现,但纵观北宋大部分时期,名臣辈出,吏治循良,政治环境良好,出现了社会稳定、经济腾飞、文化昌盛的局面。由此可见,“厚禄养廉”的确曾产生了非常积极而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北宋 “厚禄养廉” 政治风气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北宋王朝建立之初,面临着唐末五代以来军人专权和严重的官员贪腐问题,为扭转这一局面,宋太祖抑制武将势力,优待士大夫。为充分发挥士大夫的积极性和防范官员腐败,宋太祖提高文官地位和待遇,提出了“省官益俸”的思想,“厚禄养廉”由此成为防止官员贪腐的重要举措。其后,从太宗到徽宗,都不断为百官养廉而增俸。北宋在采取经济手段的同时,强化监察制度、改革科举制,实施一系列综合措施,对北宋前期的政治风气产生了积极影响。

北宋“厚禄养廉”的基本国策:提高官员待遇,养其清正廉洁之风

北宋初期,官员俸禄沿用五代的后唐旧制,只有唐朝官俸的一半,而且这半俸中的三分之一给现钱,三分之二给茶、盐、酒等实物。由于官物质量低劣,如果出卖,所得比原价要低很多,“十才得其一二”,所以当时官员的实际收入甚低。宋人王栐在《燕翼诒谋录》卷二中记载:“国初,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给三贯五百七十而已,县令不满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复折支茶、盐、酒等,所入能几何?所幸物价甚廉,粗给妻孥,未至冻馁,然艰窘甚矣。”低微的俸禄难以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对国家治理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宋太祖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在开宝三年(970)的诏书中指出,“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于是,他提出了“省官而益俸”的解决方案,下令裁汰冗员,给留任的官员每月增加俸给五千。宋太祖的“益俸养廉”思想,成为北宋统治集团的基本国策之一。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北宋政府大幅度提高俸禄及定职田之制;仁宗嘉祐二年(1057)再次大幅增加官员俸禄,并颁行《禄令》,将官员的俸禄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嘉祐禄令》中规定,节度使月俸钱400千(1千即1贯),月给禄粟150石,随身侍从衣粮50人,岁给盐7石。宰相、枢密使月俸钱300千,衣赐春、冬服各绫20匹、绢30匹、棉100两,禄粟月100石,随身侍从衣粮70人,薪1200束,岁给炭夏季月100秤、冬季月200秤,盐7石,并月给纸、马料钱等;地方州县官员,大县县令每月20千,小县县令每月12千,禄粟月5至3石。

神宗元丰年间按照三省六部制度,对北宋前期的官制进行了改革,俸禄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政府制定《元丰寄禄格》,不但提高了官员的本俸,而且新增加了职钱。《宋史·职官志》中载:“元丰一新官制,职事官职钱以寄禄官高下分行、守、试三等。大率官以《禄令》为准,而在京官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奉,又给郎官职钱,视嘉祐为优矣。”官员俸禄成倍增加,“视元丰制禄复倍增矣”。宋代官府的胥吏在神宗熙宁以前基本是没有俸禄的,唯以受赇,即贪污受贿为生,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熙宁三年(1070),宋神宗因王安石建议推行“重禄法”,拨出一大笔专款,给吏人发放“吏禄”,专门解决胥吏的贪腐问题。

宋代官员本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称之为“添给”,其名目有添支钱、职钱、职田、公使钱、驿券、元随傔人衣粮、傔人餐钱、茶酒厨料、茶汤钱、食料钱、折食钱、厨食钱、薪蒿盐炭纸钱,等等。其中的职田、职钱、公使钱、添支钱、驿券等补贴合起来的数量要超过本俸。

宋代祭祀活动中的赏赐也是士大夫收入的组成部分。宋代每逢三年一次的郊祀,都要赏赐文武百官。据学者研究,宰相所得赏赐为银3000两、绢3000匹,银鞍勒马80两,袭衣及金带25两。将所得各项换算成现钱,则达到了其料钱总数的近五分之四。左右仆射所得赏赐折合为现钱是4062贯500文,而其三年的料钱总计为3240贯,可见左右仆射所得的赏赐已经超过了其料钱总额。除郊祀外,宋代还有各种名目的祭祀活动,都会对百官加以赏赐。

除了祭祀活动之外,北宋皇帝还会频繁地给官员一些数额巨大的特别赏赐。清代学者赵翼根据宋代资料总结道:“宋制,禄赐之外,又时有恩赏。李沆病,赐银五千两,王旦、冯拯、王钦若之卒,皆赐银五千两,此以宰执大臣也。”“戴兴为定国军节度使,赐银万两,岁加给钱千万,王汉忠出知襄州,常俸外增岁给钱二百万。”北宋对官吏优给俸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官员的生活待遇,以养其清正廉洁之风。

统治者对“厚禄养廉”高度重视,用法令规范俸禄制度

北宋的“厚禄养廉”政策有以下特点值得注意:

第一,北宋君臣对增加俸禄、防止腐败高度重视。宋太祖认为,“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首先提出“省官益俸”的观点;宋太宗指出:“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仁宗时期,素以清正廉明著称的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主张提高俸禄以养廉,“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王安石也认为,“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从北宋君臣不断提出的“厚禄养廉”思想来看,他们对于“厚禄养廉”促进吏治的清明、责其廉洁、督其善政的作用有着相当清楚的认识。正是在“厚禄养廉”思想的指导下,北宋一朝多次给官员增加俸禄,尤其是真宗大中祥符年间、仁宗嘉祐年间、神宗元丰年间、徽宗崇宁年间的四次增俸,均大幅提高了官员待遇,使得宋代成为历史上俸禄比较优厚的时代。

第二,用法令规范俸禄制度。宋代统治者重视法律制度建设,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宋代因而成为历史上法制成就很高的时代。如宋仁宗制定《嘉祐禄令》,将立国以来的俸制用法律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宋神宗进行禄制改革时,颁行《元丰寄禄格》;熙宁三年(1070)制定的“重禄法”,规定给原本并无俸禄的仓吏发俸禄,受禄之后如再犯赃罪,则要严加惩治:“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嘉祐禄令》《元丰寄禄格》以及“重禄法”,都是以法令的形式规范官员俸禄。除了朝廷所规定的俸禄之外,没有其他巧立名目的各种灰色收入,如有违背,就会依法惩治。在“重禄法”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贪赃恶迹确实有所收敛,“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

第三,宋代的厚禄主要集中于中高级官员,众多低级官员的俸禄还是较低的。宋代史料中所记载的厚禄政策,其获益者主要是中高级官员。宋代科举制的改革和完善确立了文官政治,中高级官员以进士为主,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政治素质都很高,是国家各类大政方针的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对宋代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给他们以厚禄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宋代的低级官员主要由恩荫出身者担任,他们得以进入仕途,主要是靠父辈的恩荫,是朝廷为了照顾中高级官员的举措。这批人数量众多,提升基本无望,俸禄较低,往往生活窘迫。宋仁宗庆历二年(1043)九月,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指出了他们的窘境:“咸平已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入仕门多,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复于守选、待阙之日,衣食不足,贷债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为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由乎制禄之方有所未至。”王安石也在庆历年间论及州县官的境况:“其下州县之吏,一月所得,多者钱八九千,少者四五千。以守选、待除、守阙通之,盖六七年而后得三年之禄,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有读书人向初任县尉的某人投书乞求,他本人亦甚贫困,乃写一诗婉拒:“五贯九百五十俸,省钱请作足钱用。妻儿尚未厌糟糠,僮仆岂免遭饥冻。赎典赎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梦。为报江南痴秀才,更来谒索觅甚瓮?”可见当时部分低级官员生活之贫困。范仲淹在奏疏中所说的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冒法受赃、不守名节,就是由于俸禄甚低所致。

“厚禄养廉”政策对北宋前期的政治风气产生了积极影响,形成了良吏辈出的良好局面

北宋统治者采取“厚禄养廉”措施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如何,古今论者有不同的看法。宋人谢维新指出:“国朝之待臣甚厚,养吏甚优,此士大夫自一命以上,皆乐于为用,盖以有养其身而固其心也。”清代赵翼也认为,在宋代,“其待士大夫可谓厚矣。惟其赐给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谢维新和赵翼都明确指出,由于俸禄优厚,官员们没有后顾之忧,故能以身报国,因而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对“厚禄养廉”的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而今人则多以宋末出现贪官污吏作为“厚禄养廉”没有获得成功的论据。笔者认为,对宋代“厚禄养廉”的作用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俸禄本身,而是应该将厚禄政策与宋代社会状况和其他相关制度相结合进行分析,才能够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北宋建立之后,宋太祖为避免五代乱局的发生,在制度建设方面“事为之防,曲为之制”,高度重视官僚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建立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政,三司使主管财政的权力制衡体制,完善监察制度,加强了对各级政府官员的监察。重视法律制度建设,“举天下一听于法”,尤其是在唐代科举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基本上做到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官员。宋代官员的构成与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高级官员主要由通过考试进入仕途的进士担任,他们中间的很大一部分人来自于民间的普通家庭,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之后享受着厚禄政策所带来的良好待遇,免除了家庭生活的后顾之忧,对君主和国家充满了感激之情,故能以天下为己任,勤于政事,自觉知法守法。正因如此,才会出现如范仲淹、欧阳修、蔡襄、包拯、唐介、杨畏、孙航、司马光、朱光庭、刘挚、王陶等众多彪炳史册的清正廉洁的官员。宋仁宗时期在朝廷和地方都做过官的蔡襄这样评论当时的政治风气:“臣自少入仕,于今三十年矣。当时仕宦之人粗有节行者,皆以营利为耻。虽有逐锥刀之资者,莫不避人而为之,尤知耻也。”足见“厚禄养廉”政策对北宋廉政建设产生的积极影响。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政治清明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吏治腐败必将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的后果。近年来的宋史研究成果表明,宋朝是当时世界上经济较为繁荣、文化较为先进的国家,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与文化的一个发展高峰。这种局面的出现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厚禄养廉”政策对北宋前期政治风气所起的激励作用尤其不应被我们忽视。

俸禄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俸禄水平偏低,官吏生活拮据,自然会影响官吏的积极性,弱化行政效率,且易导致贪腐之风盛行。纵观北宋前期和中期,良吏辈出,政治环境良好,由此可见“厚禄养廉”政策的正面影响和重要意义。

北宋晚期,在宋徽宗的统治下,朝纲不立、奸邪当道、法纪败坏,官俸支出成倍增长,国家财政负担过大,导致国库空虚,日益严重的贪腐成为北宋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北宋“厚禄养廉”的经验证明:仅仅厚禄是不可能“养廉”的,政府还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制约官员的不良行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才能对廉政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ZZ08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②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③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责编/王妍卓 美编/王梦雅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孙渴]
标签: 厚禄   风气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