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需要建立健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夯实自治的基础、守好法治的底线,构建德治的支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村干部工作方式;推动农村社区协商,提升村民自治效果;全面推进依法治村、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探索“以德治村”模式,强化精神文明建设,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乡村政治生态。
【关键词】乡村治理 “三治合一” 乡村政治生态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现乡村善治关键在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活动,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保障,“以德治村”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
自治、法治与德治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及关系
自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前提与基础。村民自治是“村民在一定地域内的基层社会生活中进行自我治理的制度和行为”。这种村民自治形式是乡村法治与德治的基础,从村民根本利益出发,以民主为保障,充分调动村民主体的积极性,吸引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水平。村民在自主治理乡村的过程中,综合考量自身利益以及村庄共同利益所作出的理性决定,是村民的自我判断和选择,因此能够激发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提高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能力。除此之外,不同村庄受地理环境、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影响,有着各不相同的发展模式,而村民能够从乡情实际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自治,推进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从而带来乡村的善治。
法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保障底线。村民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而德治需要与法治相辅相成,故“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应以法治为保障底线。这里的“法”实质上是“良法”,能够体现村民的意志,被村民所推崇、敬畏。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边界,对村民及其自治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出现职权越权或缺位现象,及时有效地保障村民自治权限。当前,乡村利益格局日益复杂化,分化的利益阶层和群体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在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时,需要以法治方式统筹各种力量、平衡各种利益,推进乡村政务信息公开,从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与发展。法治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程序合法和结果合法的统一体”。真正的法治,必须要实现程序与结果合法的有机统一,因此,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确认结果的合法,还应认真审视程序的合法,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法治型乡村秩序。
德治是“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有力支撑。实现乡村善治,既要有强制性的法治,还应有柔性约束力的德治。乡村德治是乡村治理的升华,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凝聚起村民强大的精神力量,成为政府工作的好帮手、村民利益的代言人,预防并减少乡村社会矛盾。相对于法治和自治的“刚性”,德治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起到了相对柔性的支撑作用,滋养法治精神的同时涵养自治意识,有助于推动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以及家庭责任。因此,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引导、教化功能,进一步破解乡村治理中诸多深层次的问题。首先,要注重培养村民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以及社会公德,开展多种形式的评选评议活动。其次,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规促德,使之成为村民的行为习惯。最后,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道德规范,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并加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引导村民建立优良的家训家规,树立明礼守信的文明乡风,不断涵养村民自治的良好氛围。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村干部工作方式;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夯实村民自治基础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于密切党群的血肉联系,打造乡村治理新体系意义十分重大。只有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才能贯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战略思想。要通过加强乡村基层组织体系的制度建设,协调各方利益、组织群众进一步开展村民自治等活动。首先,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之基。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三治合一”的作用,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积极引导村民自治,用道德模范的力量影响带动村民群众,促进乡村文明和谐。其次,创新村干部工作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处理乡村内部矛盾纠纷时,村干部应该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治理手段,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村干部还应该带头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最后,创新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积极鼓励乡村组织发挥自治。从村庄实际情况出发,创新自治组织形式,引导基层自治组织的发展,提升为村民自治和德治服务的能力。
要积极探索多元的农村社区协商形式,拓宽各类主体协商议事途径,以切实解决村民实际困难、问题诉求为目标,完善村民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要依法保障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权利,规范民主选举程序;基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以分担筹资筹劳等形式,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协商;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维护外出务工等群体的权益;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多措并举增强民主监督实效,明确监督内容、权限和程序,推动村务事项公开透明,同时完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探索“院落自治”等微自治形式,帮助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村,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探索以德治村模式,强化精神文明建设
乡村法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乡村法治的运行应当符合乡村实际,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及时清理违背法律的村规民约,依法撤销违反村民利益的规则或者决定。要强化法治监督,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并将依法治理与普法工作相结合,不断创新优化法制宣传工作机制,提高村民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使村民充分享有参与权、监督权。此外,要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
道德建设是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道德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血缘、地缘为基础构成的乡村社会,道德成为其约定成俗的评价标准。新时代的德治融入乡村治理,必须要发挥道德的约束、凝聚功能,通过运用德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从而不断提升乡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乡村法治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在乡村治理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新时代乡贤等典型人物的带头示范作用,开展乡村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等活动,深入宣传身边好人的典型事迹,探索建立乡贤议事会等群众性组织,传播乡村正能量,加大“以德治村”的引导力度。同时,坚定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壮大、发展乡村文化阵地,按照有场地、有师资、有制度等要求,推进农家书屋、农村文化站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活动。切实加强集体主义教育,强化村民的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厚植文明土壤、培育淳正民风,不断提升村民整体素质,形成“以德治村”的浓厚氛围,做好与村民自治、依法治村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作者为中共榆林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露璐、刘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责编/谷漩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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