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发表主题演讲
作者: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民营经济在我国已经撑起了国民经济的半边天,但是它仍然是脆弱的,经不起风雨的。它到底弱在哪里呢?不在于技术创新,也不在于市场竞争,而在于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司法保障上。因此,加强司法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是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财产安全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础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费用大于零,明确界定的产权通过自愿交换来配置,才是效率最高的。这个定理提示了市场经济之所以更有效率的两个秘密:一是产权明晰,即产权边界有明确的界定;二是公平交易,即产权的流动要通过自愿交换来实现。没有明晰的产权和公平交易就没有市场经济。同样,没有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就没有民营经济的更大发展。因此,我们不仅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而且要建设尊重产权、保障产权的现代文化。
二、民主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最佳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说:“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这就必须给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需要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呢?不是授予特权,也不是给予照顾,而是平等保护。对各种不所有制经济、不同的工商业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本来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但是要做到不易,因为它容易受到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影响。民主的最大优势就是监督公权、防治腐败;法治的最大优势是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保障产权流动的可预期性。因此,民营经济发展的最佳环境来自民主法治的进步,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有其他捷径。
三、司法是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
客观上,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遭受来自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的侵犯。谁来保护?只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才是最可靠、最廉价的。无论面对来自什么人的侵权行为,民营企业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从而抵御一切非法的侵犯。这就是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营经济是从公有制经济的夹缝中生长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说:“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对于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譬如,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通过再审得到改判。
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近二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推行了三轮司法改革,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推行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增强了司法官的独立性和主体性,加快了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虽然在这个司法现代化进程中,仍然难免出现冤错案件,但是每一次纠错都是一次法治课,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契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正在向我们走来,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定会迎来又一个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