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漪青发表主题演讲
周漪青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
在谈保护企业家权益的时候,绕不开三个关键词:“民营企业、市场经济、私有财产保护”。今天我从这三个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法律地位来谈几点。
切实提高全党全社会对民营企业地位作用的认识
对民营企业地位作用的认识是个逐步提高的过程。“民营企业”一词在本文中是指包括一切非公有制企业的总称。民营企业在宪法中首次出现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把个体经济补充论的认识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来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改第十一条: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必须坚决摈弃“民营经济离场论”“消灭私有制”等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离场论”“消灭私有制”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成果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巨大贡献,扩大就业民营经济更是功不可没,其贡献率在80%以上。凡是民营经济发展得好的省份,如浙江、广东等经济繁荣总量就大。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还要在制度上、法律上予以民营经济更完善更坚决的保护。从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几次修改可以看出私营企业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但民营企业获得事实上的公平竞争的市场地位仍需“爬坡过坎”。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要保障民营企业,首先要在法理上赋予它和国有企业的平等地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那么民营企业的春天也就真的来了。
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1999年第三次修宪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确保中国真正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才能保障民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中外的大量经济实践证明了市场经济是有效的集约、节约的资源配置方式,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类有剩余产品后就产生了交换活动,就形成了初步意义上的市场。改革开放40年的生动实践证明,市场繁荣了,经济就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了。
在宪法上要更加严格保护私有财产
“有恒产者有恒心”,唯有私营企业家的资产得到法律保障,才能让私营企业家安心地创业发展。私有产权是一种自然的社会财富分配的实现方式,是天然存在的。只要社会出现分工就必然出现交易。而交易达成的基础是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私有,没有私有产权就没有产品或服务的处置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也明确指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
公私财产保护必须同等。改革开放40年,民营企业家积累了大量财产,这些资产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为了保护企业家权益,应该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都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们要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在相应立法工作上取得突破,更有效地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