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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监管难题阻碍共享经济发展

核心提示: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对现有行业形态、市场结构与劳资关系带来冲击,也给政府监管带来更多挑战,具体体现在共享经济对法律法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对信息安全及社会信用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并拓展了政府监管的对象与范围,推动互联网共享经济监管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对现有行业形态、市场结构与劳资关系带来冲击,也给政府监管带来更多挑战,具体体现在共享经济对法律法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对信息安全及社会信用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并拓展了政府监管的对象与范围,推动互联网共享经济监管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 共享经济 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共享经济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高效与精准的闲置资源匹配,来激发与创造价值最大化。随着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以网约车、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同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同比增长47.2%, 预计2020年交易规模占 GDP 比重将达到10%以上。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难题,在当前互联网经济不断更新升级的条件下,如何在“互联网+”政府治理的背景下,推动共享经济监管创新,促进行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共享经济在行业形态、市场结构、劳资关系等方面都对现有经济形态带来了冲击

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盘活闲置资源、利用共享平台、人人参与这三个层面的商业模式,这也是共享经济模式区别于其他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共享经济在行业形态、市场结构、劳资关系等方面都对现有经济形态带来了冲击。

共享经济对行业形态的冲击。由于共享经济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颠覆性,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旧技术与生产体系带来冲击,并重塑新的产业体系与行业形态,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滴滴打车为代表的网约车形态,对原有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它通过挤压原有行业的利润空间、就业体系,促使传统企业转型。但是这种对行业形态的冲击,也打破了固有行业体系的运行机制,某种程度上甚至导致了行业一定时期的混乱无序,这便是共享经济的双重影响。

共享经济对市场结构的冲击。共享经济发展是以有效的平台吸引大量用户来形成初步的规模经济,即以共享平台、人人参与的特点为基础。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形式,共享经济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以大量资金投入来形成用户群聚效应。一旦完成初期的行业积累,共享平台的规模效应就会显现。这样不仅容易造成企业垄断,还会因为信息、数据等资源的垄断,对相应传统行业带来冲击。这种对市场结构的冲击,很容易导致共享经济市场垄断者为攫取更高利润,而无视其他企业、用户的利益。

共享经济对劳资关系的冲击。在共享经济中的劳动者与企业间无紧密的契约关系,他们既不被相关公司雇佣,也不接受相关人员的直接监督。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兴趣与特长,选择适合自身的工作内容、时段、时长,等等,具有灵活性的特点。由此共享经济重塑了新型的劳资关系,虽然促进了个体新型的就业形式,但资本方与劳动者间松散的劳资关系,也导致劳动者在福利、社会保障上的缺失,一旦出现纠纷,对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共享经济对法律法规监管、政府监管、信息安全监管、社会信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鉴于互联网共享经济对现有经济形态的冲击,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因此,在新的产业形态下,如何针对共享经济特征实施监管创新,意义重大且必要。

共享经济对法律法规监管带来了新要求。共享经济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新挑战。比如,传统的行政监管对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为严格,包括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车辆等民用或商用限制,然而网络民宿、网约车等模式的兴起,私人住宅、私家车等以共享的形式纳入到市场交易中,打破了商用和民用限制,对政府法律监管提出了新要求。

共享经济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共享经济以“人人参与”为特点塑造的新型劳资关系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一方面,任何需盘出或需利用闲置资源的个人均可参与到交易中,从业者众多且变动较大,带来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共享经济打破了以往交易模式的双边责任关系,“共享平台”的加入使得交易主体更为复杂,如何区分一次交易中多边主体的责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共享经济对信息安全及社会信用监管提出新挑战。共享经济以共享平台为基础,通过海量信息的聚集,以交易机会的快速匹配来实现新的交易机会,这种新的市场形式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问题。另外,共享经济基于陌生主体的交易,且交易具有一次性、短期性特点,这导致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很难完全得到保障,虽然共享平台的评级打分机制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如网约车司机刷单、共享单车被恶意损坏等问题。

共享经济的负外部性拓展了政府监管的对象与范围。共享经济对原有市场结构的冲击,带来了行业内外的负外部性,如行业内的垄断对本行业参与者、对行业外部非参与者以及其他市场从业者都可能带来一定的负外部性。如网络民宿给周围住户带来了安全隐患及噪声污染、共享单车带来的挤占人行道和乱摆乱放问题,行业内的垄断也导致相关企业过度追求利润、无视用户体验,并挤压其他行业竞争者的现象产生。

建立和完善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构建现代化的政府监管模式

坚持激励为主的监管理念。共享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必然性,并在很多层面增进了人类福祉,这使得共享经济的监管要保持一定的底线与边界,既要维护行业内外的有序发展、利益保障,也要在包容审慎基础之上,对新兴业态、技术创新有所激励。针对共享经济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则、经营许可等方面均要与传统产业有所差异,力争找到监管与共享经济发展的平衡点。

建立和完善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共享经济突破了交易主体的属地、行业限制,并且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资源匹配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以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科层管理、事后监管为特点的传统政府监管越来越难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需要。因此,要完善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共享经济企业既要建立一定的交易规则、信用体系,也要成立一定的行业组织与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相应的行业竞争、交易规范,来引导行业发展并构建政府监管的协同机制。

构建现代化的政府监管模式。现代化的政府监管模式就要利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来实现政府监管的创新。在这方面,现代化信息技术监管手段的应用是一个主要的发展路径。特别是对于共享经济,其兴起是以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这也促使政府利用最新的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塑造新的监管模式。政府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平台中植入监管环节,通过数据信息的监测与分析,既对行业内的竞争态势有所监控,又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主体责任达到实时监测。

促进政府监管角色的改变。除了在监管理念、监管机制与监管模式方面的创新外,政府也要在监管角色上有所改变,针对共享经济的监管,要从管理者、控制者的身份意识,逐步向服务者、协调者和促进者角色转变。既要在监管职责上,注重自身监管对共享经济发展的影响,避免过度监管对新经济发展的限制,又要积极掌握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与特点,针对不同行业的监管要深入了解、研究,做到精细化管理。同时,要积极支持与协调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扶持相应的行业组织进行自我规制,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性。

(作者为山西大同大学商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科学界重点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下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人才支撑研究”(项目编号:SSKLZDKT201811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RobinChase:《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

责编/谷漩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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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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