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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法治 推动绿色发展

核心提示: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目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存在法治理念不普及、法治体系不健全、执法过程不严格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绿色发展的推进。对此,要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四个层面予以完善提升,为实现“美丽中国”铺路架桥。

【摘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目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存在法治理念不普及、法治体系不健全、执法过程不严格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绿色发展的推进。对此,要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四个层面予以完善提升,为实现“美丽中国”铺路架桥。

【关键词】绿色发展 生态文明 生态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因此,在绿色发展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动生态法治建设,为实现“美丽中国”铺设一条稳固、有序、高效的路径。

理念不普及、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和司法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生态法治建设,阻碍了绿色发展的推进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是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现象仍然存在。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动生态法治建设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我国生态法治体系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保护的法治化进程,阻碍了绿色发展。具体来讲,主要表现为:

一是立法方面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国家战略发展层面,并写入党章,进而写入《宪法》,奠定了完整的党内根本法规基础和国家根本法基础。但遗憾的是,《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系统的阐述,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此外,《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单行法在内容上缺乏对生态文明的考量,针对绿色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没有作出及时的调整与修订,从而影响了生态法治体系的执行效力。

二是执法方面的问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生态法治建设中,从立法到执法是一个认识到实践的过程,但是从目前各地方在生态执法方面的表现来看,环境监管主体多元,以情代法、以罚代法,公众执法监督缺位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权威性,也限制了绿色发展的推动和落实。

三是司法方面的问题。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较窄,且公益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在制度方面得不到有力保障,导致诉讼过程难以为继,一些案件只能不了了之;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缺乏对身份地位的明确规定,无法充分发挥司法检察与司法监督职责。

四是普法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素养不足,对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深刻认识,在日常生活中不文明行为比比皆是,从而影响了生态法治建设在基层的落实。

科学立法、加强普法,确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地位,提高公民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粗放型生产方式是破坏生态环境的根源所在,因此,立法部门应从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将生态文明纳入到宪法中来,利用宪法的权威性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公民建立安全、健康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条件,而粗放型生产方式造成的生态破坏与公民基本诉求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因此,通过修改基本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必然选择。根据绿色发展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针对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细节性调整,巩固《环境保护法》的统帅地位,并为单行法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依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应积极推动单行法的建立,确定生态法治建设原则,细化单行法内容,加强对土地、水、森林、海洋、空气等关键资源的保护,以符合《宪法》基本精神,并与《环境保护法》共同构筑生态法治建设体系。此外,在生态法治建设中推进刑事立法工作,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加以严惩,用“重典”治理绿色发展中的乱象。

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做好普法工作,引导公民建立绿色生活方式,是实现绿色生产的重要基础。在普法工作中,首先,要利用社会力量,推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渗透,扭转公民的思想认识,提高其对依法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解,并在潜移默化中使其树立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其次,建立专门的普法机构,社会力量在普法工作中缺乏专业性、约束性与强制力,其普法效果不甚理想。生态法治建设的法律体系繁琐、庞杂,需要系统、常态、长效的普法宣传。基于此,政府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专职部门负责普法工作,从指导理念、制度、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社会性普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强化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与能力。最后,严格约束公民的不文明行为,推动绿色生活理念的渗透,生态环境保护要从小事做起,看似一个微不足道的不文明行为积少成多,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社会行为的管理与约束,并利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民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严格执法、完善司法,实现对绿色生产过程的依法监督,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程序

执法是确保法律措施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绿色发展的要求,生态法治建设在执法环节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法律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衡量各地区领导干部业绩应采用绿色指标,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时对于离任后出现的生态环境反弹等问题应依法追责,从而规避地方经济发展的“短视”,提高领导干部践行绿色发展方式的积极性与责任感。第二,根据垂直管理理念,提高执法部门的独立性。警惕执法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避免利益牵连影响执法效力。环境监察监督部门应集中行使权力,对于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违反了绿色生产相关标准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第三、调动公众参与执法的积极性。公众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由于不熟悉当地的人文、地理环境,难免会忽视一些具有隐蔽性的违反环境法的案件。针对此问题,执法部门应调动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参与执法监督,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我国在环保法修订过程中,为了避免诉讼泛滥的情况,对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规定,即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成为公诉人。但实际上,由于资金、专业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这些诉讼人的积极性并不高,许多严重影响地方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没有进入到公诉程序。因此,我国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应积极推动司法大众化,适当降低原告诉讼门槛,并探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价值,推动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在司法过程中,深入分析一些被告人举证困难的现实,明确原告、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推动证据的收集,维护双方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探索诉讼前置的司法路径,对于可能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应积极推动其进入司法程序,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为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赵天宇、尹治世、李金蔓:《生态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经济师》,2018年第7期。

②马生军:《推进生态法治 建设美丽中国》,《人民论坛》,2018第14期。

责编/陈楠 美编/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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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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