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政府主导的保护与传承模式。PPP模式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新选择,这种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非遗保护与传承中,能够实现包括政府在内的多主体对非遗的多元化、协同化保护,有利于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 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好、传承好非遗对于繁荣兴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乃至促进文化精准扶贫都具有重要意义。在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中,保护与传承的方式直接关系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效果。积极探索构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PPP模式,并分别从实现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两个方面对其予以完善,有利于提高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效果。
政府主导型保护与传承模式之下,政府力量有限,无法全面覆盖
当前,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主要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即主要依靠政府力量,通过政府职能的设定和履行实现对非遗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监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非遗保护与传承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其二,对非遗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定级以及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非遗范围;其三,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财政支持,其中包括建立非遗传习所、保护所、民俗生态博物馆等所需的开支,保障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所需的专项经费,保障非遗传承人基本生活条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所需的开支;其四,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监管,包括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日常监管和对干扰、歪曲民俗文化传承行为的制止等。然而,政府主导的保护与传承模式实际上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破坏非遗的行为仍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受制于政府的职能定位、财力状况和主管机构的设置。
从实然的角度而言,在政府主导型保护与传承模式之下,政府对非遗关注更多的是保护而非传承,并且多是与现实生活相剥离的、博物馆式的静态保护。非遗的生命力在于传承,政府主导型模式无法满足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的现实需要,无法与非遗自身特点相适应。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政府职能具有宏观性,特别是随着有限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政府不可能成为非遗的直接保护者或传承人,只能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保护与传承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力量有限,非遗数量众多,无论是政府有限的职能和财力都无法对我国蕴藏丰富的非遗做到全面覆盖和全面保护。与此同时,除了国家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统筹全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之外,在地方,我国文化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主要设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然而,事实上,我国很大一部分非遗分布在乡村,监管机构“鞭长莫及”,以致位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非遗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PPP模式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新选择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我国当前的文化政策为PPP模式与非遗保护传承的联姻提供了政策支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首次将PPP模式引入文化领域。2017年作为“十三五”期间文化领域发展改革工作指南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出台,其中特别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等新兴领域。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文化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公共属性较强的文化项目采用PPP模式。由此观之,在我国非遗领域推广和运用PPP模式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PPP模式有利于充实非遗的保护力量,实现对非遗的多主体、多元化、协作化保护。在政府之外,PPP模式将社会资本作为另一种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力量,通过将非遗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打造文化品牌,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反哺非遗保护与传承,以此激发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内生动力,有助于改善政府主导型保护与传承模式之下对于政府过度依赖的现状,助推政府职能转变、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如此,PPP模式通过优化配置文化资源、激发文化市场活力,能够促进非遗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实现文化惠民、文化富民。
PPP模式有助于提升非遗传承和保护的质量和效果。非遗的生命力在于传承与发展。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通过对非遗进行投资,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中,并将非遗从传统博物馆式的静态保护方式中解放出来,放置在生动的现代社会背景之下,从而实现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利用,在利用的同时予以传承。随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不断深入,非遗有机会不断融入新的时代元素,得到新的发展。
建构非遗保护与传承的PPP模式
首先,搭建PPP模式的基本框架。在遵循文化传承发展规律和非遗具体特点的基础上,坚持非遗保护传承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认识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职责定位,实现社会资本营利与非遗保护传承二者的互利共赢。具体来说,可以由政府与社会资本订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对非遗进行项目化运作,可以采用支持文艺创作、建设生态博物馆、建设非遗文化产业园、开发非遗文创产品、开发非遗民俗旅游等项目类型。在项目营利的情况下,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政府将其所获得的分红和收取的税金专门用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在项目未营利的情况下,则由政府对社会资本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非遗项目合作的积极性。
其次,建构PPP模式的制度约束机制。PPP模式的实现依赖于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目标一致、责任明确、公开透明、风险交流的合作。政府需要借助社会资本的甄选机制,保证社会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契合性。政府与合作伙伴需要构建契约约束机制,明确政府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信息公开机制,搭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建共享;构建融资机制,保证资金的持续有效投入;构建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合作各方互惠互利,工作进展顺利;构建监管机制,保证社会资本接受政府的监管,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共同接受社会的监督;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之外,设立专门监管机构解决纠纷,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完善PPP模式的法治保障措施。政府与社会资本需要增强平等意识、契约意识。政府作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主体,需要加快专门立法,构建法律与政策相融合、保障非遗保护与传承的PPP规则体系,以法律为支撑,保障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持续推进。政府部门也需要建立非遗的统一管理体制,明确参与PPP模式的具体部门,将责任具体到部门。同时,政府需要加强问责机制建设,严格问责,实现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相衔接。
(作者为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PPP模式研究”(项目编号:D18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宋俊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
②冯骥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丛书:为文化保护立言》,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7年。
③戚永哲:《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7月15日。
④秦前红:《法律能为文化发展繁荣做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⑤曹珊:《PPP运作重点难点与典型案例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
责编/胡秀文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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