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好互联网金融安全工作,既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法律体系,明确监管法规细则;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还要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体系与协调保护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行稳致远。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预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传统金融的转型升级,为人们在生活消费、在线支付、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提供了便捷服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安全。要构建适宜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网,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效能。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法律体系
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法律体系,夯实互联网金融监管之基。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立法要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明确市场准入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金融监管的实际出发,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传统支付业务,发放牌照的同时,明确其权利与义务。针对P2P网络信贷监管,实施分类监管,全面落实监管目标,实行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当然,为了有效规避法律规范冲突,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增加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进行明确说明,也没有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交易主体涵盖的种类和使用范围,这样易导致相关方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容易出现纠纷。所以,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争端以及电子证据标准等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需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对这些法律加以修订,以此作为维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依据。
二是确立监管法规细则。为更好地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需以互联网金融法律作为重要基础,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作为互联网金融全部风险识别以及监管的重要依据,确保监管方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范围较广,容易出现传播风险,借助大数据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能作为预防危机发生的第一道防线。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建立金融风险智能预警与防控系统,开启了大数据防控金融风险的新阶段。从当前的金融体制、信息、经济基础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属于系统性工程,涉及数据模型方法、执行操作等多个方面,具有覆盖面广、综合协调难度大以及利益主体多等特点,需要进行统筹考虑。
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对成形的行业数据系统管理运作模式,创建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创建数据中心,并统一各个监管部门数据库的数据结构、类型以及属性,建立动态数据库。借助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能自由调用所有数据,创建风险识别模型功能系统。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运作中出现的数据市场、模式、安全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通过数据调集在系统内创建风险识别模型,通过模型分析设定风险预警提示,监管机构根据级别层次来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不同风险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模型建立后,需要聘请金融专家、互联网从业者、监管人员与相关研制人员审核通过后才可以使用,确保数据校验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预警失真或误报。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中出现的风险事件,需要在系统内进行数据推算,并以样本数据校验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出风险分析模块,结合业务需要,进行风险识别,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向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预警信息。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还需要满足安全保密的现实诉求。系统从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通过系统决策支持功能精准确定风险在哪一层面、哪一阶段,再将风险提示发送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这样不仅能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措施可以得到正确执行,也能科学预防社会大众因风险来源不明而导致的恐慌,减少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确保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转。此外,还应在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中设定相关操作权限,确保系统商业机密不外泄,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体系与协调保护机制
首先,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体系。我国已对金融机构或客户创建评级制度,比如CAMELS评级体系、征信体系等,但是对于数量相对较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却没有相应监管机构对其开展评估,导致对其经营和信用情况难以掌控,尤其是易导致互联网借贷企业骗取资金的事件发生。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评估体系,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安全。按照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类型分成不同级别,并对其展开评估,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借贷机构、传统业务金融机构以及网络理财机构。如果出现类型相混合的经营机构,需要分别对其类型加以评估后,从经营业务量出发,确定权重系数,并根据不同类型系数得分进行综合评定。这一评估方式是从不同经营机构风险状况出发,能全面反映不同机构监管评估情形。
其次,创建互联网金融协调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业态,涉及较多市场、行业,交易方式也日渐多元化,混业经营成为常态,这势必增加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的速度,也会对金融监管业带来消极影响,尤其是在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方面。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协调保护机制,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协调保护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同配合机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方面出现交叉的情况,发展呈现出综合化态势。为此,需要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采取分业监管。当前,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创建协调机制,有效规避金融漏洞。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际上通用做法,创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二是创新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呈现新的发展态势,金融消费不管是数量还是复杂性上将持续增多,并呈现出各自特点,在提请法律诉讼前,可以积极考虑通过协商、仲裁以及调节等非诉讼方式,创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多路径、多元化的处理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对于协商方式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金融协会等机构,可以通过消费者维权、投诉来把控、识别风险,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对于第三方调解方式来说,国际上通行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是采取专业化调解,这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有保密、高效等特点,与传统诉讼不同,也与信访投诉差别较大,属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方协调机构作为独立于金融机构、金融协会之外的第三方组织,组织内成员不仅有专业金融知识、也掌握着丰富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调解经验,能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业务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在经过协调之后,能达成和解协议,有助于风险的化解。对于仲裁方式来说,金融争议仲裁是需要借助《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这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科学举措,以互联网消费仲裁为基础,对相关措施加以完善,大大降低成本,提高仲裁解决的效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李朋林、唐珺、尚洁:《基于金融稳定视角的余额宝收益率变化问题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3期。
②梁力军、赵鑫:《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监管策略探究》,《河北金融》,2015年第8期。
责编/贾娜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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