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所有可能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因素中,真正可能长期地、持续地扭曲其进程的主要力量,是制度方面的阻碍因素。因而,消除制度扭曲阻碍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因素,既可以进行行政权力调整,合并行政体或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也可以放开市场进行充分竞争,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微观基础,或者在放开市场的同时规范竞争,以建设统一竞争规则来协调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过程。我们应该主要以国家的《竞争法》为准绳,逐步修订和废除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相冲突的过时的法规和政策,统一协调和规划各地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加速经济政策扩散的一体化。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 一体化发展 制度创新 竞争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04.001
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经济学高频率研讨的现实问题之一。2018年下半年,习近平总书记宣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高潮。当前学界对此研究的焦点,不是集中在要不要一体化发展、哪些内容需要协调等问题上,而是集中在对利益边界相对独立和清晰的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如何能有效地实现一体化协调发展等问题上。
如所周知的是,现有行政体制机制由于介入市场活动比较深入,背后的利益机制使其具有天然的、内在的“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特性。在体制机制转轨时期,以更务实的态度讨论区域一体化发展问题,除了必须要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交通、通信等硬件基础设施的对接和链接方面外,也需要考虑各地区行政权力的协调问题。[1]因为,长三角各地发展客观上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这种客观的差异决定了内在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如果分散的行政权力没有协调发展的制度机制作支撑,那么在决定长三角一体化的公共事务上必然发生各种或明或暗的相互冲突,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也就会随之落空。
正因为如此,对于区域一体化协调机制的探讨,长期贯穿于长三角一体化的推进历程中。无论是国务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2010年颁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11~2020)》,亦或是2016年提出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都从宏观上提出了一些比较抽象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如要求各地区努力实现差异化发展、分工合作共赢、包容性、可持续等。同时,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界也在寻求这方面的有效解决方案,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可以深入讨论的观点。其中比较典型的论点有:要求成立一个超越于“三省一市”政府之上的综合事务协调机构,来统一规划和运作各地在一体化中具有交集性质的事务;更多的是就某一一体化事务提出建立协调组织,如长三角旅游线路一体化、医疗结算体系一体化、G60科技走廊[2],等等;更为干脆的,是提倡区域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或行政单元的撤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究竟如何实现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国作为转轨经济国家,缺乏这方面的经历和经验。在国际经验上,不能完全类比的例子是欧盟共同市场的形成。欧共体可供我们借鉴的是,其通过竞争政策协调推进经济一体化的经验和具体做法。不能比较的是,欧盟是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而长三角地区是主权国家内部各区域之间的经济一体化问题。[3]不过本文的分析将揭示,竞争政策在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的协调作用和制度的基石功能,应该是未来长三角地区真正推动经济一体化的试金石。
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障碍以及来源分析
现在很多讨论一体化发展的言论,往往把“一体化”等同于“一样化”或者“一起化”。在“一样化”的语境下,“一体化”往往要求各地朝某个既定的模式发展演化,发展现实与这个理想模式之间所具有的偏差,被认为是“非一体化”的表现,如长三角各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和模式的差异、产业分工脱离某种理想格局布局;在“一起化”的语境下,“一体化”往往被当作某种共同的行动,行动不一致就被认为是“非一体化”的表现,如各地对财税的竞争、对某大项目的争夺等因动机、利益不同和行动不一致。
其实,“一体化”发展的真正含义,既不是要求存在一种理想分工格局和发展模式,更不是指各主体之间利益无冲突的一致性行动,而是指在一个尺度较大的区域经济范围中,各个边界清晰的行政单元之间,通过改革和开放,逐步清除各种人为地阻碍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4]通过相互合作、竞相开放和充分竞争的过程,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在这个关于“一体化”发展的定义下,“非一样化”或者“非一起化”通常并不是“非一体化”,而恰恰可能是“一体化”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竞争无序走向市场有序的过程和必要阶段,如通过充分竞争这种表面上的“乱象”,可能会达到某种符合比较利益的产业分工格局,而不是事先计划安排好长三角地区的分工结构。
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为什么需要通过一体化机制来协调?因为现在边界明确、范围较小、分散的行政决策单元和决策机制难以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如行政分割阻碍以上海为中心的“极化-扩散”功能发挥;对统一市场的分割难以使各地享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使用上的外部性;缺乏规模性的统一市场,也会使长三角地区在新一轮全球化趋势中,可能缺乏促进国际贸易的本土效应。
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为什么可以通过一体化机制来协调?因为一体化、分工和合作可以实现各地区的共赢共荣,如果不是这样,是你赢我输,或损失大于收益,那么这种一体化机制是无法正常运作的。但是,一体化可以实现各地区的共赢共荣,并不意味着一体化可以无摩擦成本地顺畅运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尤其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大国经济中,即使大家都能够察觉到一体化的共赢关系,一体化的协调进程也不一定能顺利展开。
综合来看,自然因素、文化传统和习俗、制度因素,都可能是真正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因素。其中,文化传统和习俗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区域发展一体化更容易在习俗相近、文化相同的区域间进行,如长三角地区就是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脉相连,非常便于搭建文化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共谋发展的新平台。自然因素,如地形地貌、气候条件、资源矿产等,虽然也会极大地影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成本,但是它们都是可以通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来改善和利用的因素。其实,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链接和联通,也是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内容之一。真正可能长期地、持续地扭曲一体化进程的主要力量,可以归结为制度方面的阻碍因素。
制度扭曲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另一类是企业和市场运行方面的。就前一类因素来说,又有两种格局不同的政府力量:一是中央政府的地区政策所形成的地区差异,以及产业政策实施直接导致的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差异;二是地方发展政策创造出来的差异,如为了在整体投资环境欠佳的条件下吸收外来生产要素,各地区会纷纷创造局部优化的发展环境,以各种优惠政策举办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这种创造政策“洼地”的行为,其实也是对非开发区内企业的政策歧视。显然,上述现象是现实的转轨经济中政府常常使用的手段,它们的核心是区分对象、制造差别、形成政策重点,其实就是制造政策歧视,它们是时下中国市场分割或非一体化的主要力量。
企业也有可能会成为分割统一市场的力量。这主要是指企业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分割市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既会危害创新、损害行业整体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价格歧视行为,就会割裂统一市场信号并降低市场调节效率。因此,一体化发展内在地要求反垄断行为。企业形式的垄断也有两种:一种是依附行政权力的国有企业对市场所采取的行政垄断,另一种是依靠市场势力创造的市场垄断。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主要是垄断市场进入并制定高价,这对非国有企业产生进入排斥作用,损害消费者福利,是市场非一体化典型的表现;依靠市场势力进行的市场垄断是否对一体化有实质性影响,需要区分市场势力的来源,如果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和专利产生市场垄断,那么这在一定时期内要给予保护。否则,只要是依靠市场势力产生攻击和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都要受到竞争法的制裁。
消除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障碍:主要思路和办法
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协调机制,消除制度扭曲阻碍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因素,主要有下面三种办法。
行政权力调整:从合并行政体到让渡部分行政权力。很多人至今都认为,为了有效地推进长三角发展一体化,中央有必要通过行政权力的调整、让渡和集中使用,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整体目标。这种行政权力的调整,从最激烈的合并行政体要求,到通过某些协议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体现的都是要在既有的体制惯性中解决一体化的协调机制问题。
在合并行政体的要求方面,有过一些有重要影响的方案,如扩大上海行政版图、建设“江北上海”方案[5],等等。这些方案的出发点是,由此解决上海的发展空间,同时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联系,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使上海这个一体化的核心地区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通过协议让渡部分行政权力来集中实现一体化协调的方案,是一种较为渐近的一体化方案选择,如要求上海代管某地,以及按行业建立具有一定约束力的长三角地区管理机构。后者大多数属于具有双赢性质的一体化事务,如旅游、交通、通信等行业的一体化协议。未来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指导下,很多服务行业将产生新的一体化形式,如长三角地区上学、看病、养老等一体化。
从合并行政体到让渡部分行政权力,这些指望通过行政区划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来实现一体化的办法,不能说是无效的,但是其具体效果却需要仔细认真评估,需要限定它的作用领域和作用范围。总的来看,通过政府间协议让渡部分行政权力集中使用,对于公共类服务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是很有必要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有效的[6]。但是动辄要求通过合并行政体来建设协调机制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这是因为,这种看法和做法把区域非一体化的原因归结为行政区划的存在,认为“过小的”行政单元设置,直接导致了市场被割裂、产业结构趋同,以及基础设施外部性功能不能正常发挥。这种观点是有逻辑错误的。虽然以行政边界分割市场,是市场碎片化的显著特征,但这并不等于说,“行政区划设置=市场割裂”。这是因为,当今世界,由于管理成本和文化习俗等原因,管理国家,尤其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都必须按行政区划来进行。有行政区划,就有独立的利益边界,就有相对独立的财政体系,但财政独立和利益独立,并不意味着行政割据。其实恰恰相反,独立的利益要通过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而不是相互封锁、相互排斥就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众所周知,发达的国家也有各种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边界,但是为什么它们没有出现行政权力和行政边界严重妨碍统一市场的情况呢?由此可见,行政权力和行政边界并不是造成市场分割的充分条件,政府权力过多地、过深地插手市场经济,运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微观营利性活动,才真正会出现市场的非一体化[7]。
因此,在转轨经济中建设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机制,重要的问题是要在放开市场的同时,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即让其与市场利益脱钩,专司公共事务,唯此才能消除其干预市场的动机和行为,才能解决统一市场被行政权力割裂的非一体化问题,否则只能落入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关系调整的怪圈。在实践中,我们并不能因为某一地区行政割据现象严重,就撤并现行行政地区。不彻底解决造成行政权力过于深入地干预市场活动的深层次问题,那么合并行政区域只会把原本小范围的摩擦放大,使摩擦力度加倍,破坏程度更高。即使我们把整个长江以南地区都归并为一个“南方行政区”,又能怎么样?一体化问题能解决吗?肯定不能,而只是把小尺度区域的协调问题,上升为更高行政级别的协调问题。因此,如果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转换,深入干预企业和市场活动的问题不解决,即使让整个国家变成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单位,也难以提高经济效率,相反还会带来新的低效率问题。据此来看,我们有些人的计划经济思维实在是太根深蒂固了,一说要搞区域一体化发展,马上想到的方案就是调整行政区划。这其实是不相信市场,过分迷信行政手段的力量罢了。[8]
放开市场,充分竞争: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微观基础。充分的市场竞争是形成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微观机制。如果这个机制不建立或者不完善,就不可能形成合理的产业合作和分工,也不可能形成高质量发展。
很多人通过列举长三角地区这些年来产业更加趋同、分工减弱等现象,来论证充分的市场竞争会加大这些非一体化倾向。其实,这些现象往往并不是因为市场竞争,而恰恰是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过于深入,导致市场竞争不足所致。分散决策的投资者在依据不完全、不充分的信息进行决策时,出现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趋同发展格局是必然的趋势。可怕的不是重复和由此导致的产业结构趋同,而是趋同后因为地方政府干扰,不让企业选择竞争性退出,即因为地方政府狭隘的保护机制,在竞争失利中的企业缺乏收购兼并和破产倒闭机制,无法正常退出,被迫长期在行业中忍受煎熬、亏损和补贴,这才真正出现了我们所反对的非一体化发展的混乱趋势。如果市场竞争是充分的,竞争优势不足的企业、失败的企业将自动退出市场,不会以亏损的方式继续提供产出,从而出现市场的自动出清效应,供求和价格也会自动回归均衡。
国内外实践证明,放开市场,由企业主体去进行充分竞争,建立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微观基础,最需要鼓励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激励企业间的收购兼并活动,必然会把外部经济性转化为内部经济性,“搞对了的激励”将产生巨大的市场和经济的一体化效应。在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我们有如下建议。
第一,长三角地区要学习欧共体市场一体化建设的经验,认真研究、仔细设计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的联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大力鼓励跨地区的企业兼并活动。[9]跨地区的企业兼并活动,可以以微观治理结构弥补宏观政策的不足和缺陷,诸如产能严重过剩等宏观经济问题,往往只需要在兼并后的企业董事会里,主动作出一项收缩产能的战略决策就可以顺利化解。考虑到鼓励收购兼并具有内在的促进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机制效应,欧共体成员国在1957年签订《罗马协议》以及后来的《欧共体条约》时,都没有专门对收购兼并提出具体的限制或控制的办法,而控制兼并则是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是欧盟竞争法与美国反垄断法的巨大差别。为什么欧盟要容忍兼并可能带来的垄断及其非效率问题呢?其实就是想要利用它的特殊功能,解决欧洲国家规模小、市场容量窄的先天不足,是为了快速形成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为了能够有实力与美国、日本等经济体进行有效的竞争。[10]
第二,中国是产能严重过剩的国家,长三角是产能最严重过剩的地区之一,消除产能过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之一。因此,我们目前还不能抽象地谈论要不要反兼并重组,而是要从实际出发,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实现跨区域的兼并活动,以产生市场结构的自我清洁效应。长三角内部的兼并重组活动,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有效的微观机制。过去,我们在分散主义发展的导向下,经历了许多大规模的重复投资建设活动,也留下了许多低效甚至已经僵尸化的企业。在新一轮全球市场竞争中,中国企业面临着跨国公司的强力排斥和竞争,利用自己大市场容量建设巨型跨国企业,是下一个阶段发展政策的重要取向。为此,长三角地区要以中国不断增长的、庞大的内需为基础,推进企业的兼并重组活动,以之作为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重塑市场,利用好市场的结构效应和竞争协调效应。
第三,为消除过去大规模“铁公基”盲目重复在建的低效项目,防止出现大规模金融风险,我们应该运用过去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坚决打破行政关系造就的地域壁垒,在此基础上,再模拟市场机制的方法,有效地整合过去各地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解铃还需系铃人。具体来说,就是要以资产重组这个系统化的市场化工具,由政府出面牵头各地联合构建巨型控股资本集团。例如,长江流域有很多的港口码头设施,过去在“以港兴城”的口号下投入了巨额的资本,但是在各自为政的体制下,这些基础设施因缺乏一体化的规模效应,能够发挥的效能很低,造成巨额浪费或闲置。如果可以在更高政府的推动下,由更高管理水平的港口码头公司出面组建港口股份公司,则不仅可以克服这些存量基础设施的不良效应继续发酵,而且也可以推动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水平,提高各地区的竞争能力。[11]
第四,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趋势和高水平开放的前提下,我们不仅要鼓励企业在长三角地区的兼并收购活动,而且要鼓励企业沿“一带一路”建设全球价值链和国内价值链,在“走出去、走进去、走上去”的过程中,让长三角地区的企业自主地联合起来,集中资源到国外建设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收购国外的优质资源为我所用。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市场集中和产业集聚现象,形成新的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优势。
放统结合:放开市场,同时规范竞争,以建设统一竞争规则来协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协调问题,不能仅从行政体制的调整来考虑,也不能仅把市场一放了之,而是要从建立统一、协调、有序、开放市场的角度来综合考虑,这就是要以建设统一竞争规则来协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
建设统一竞争规则,不能不谈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是为了维持和发展竞争性市场机制所必须采取的各种公共措施,包括各种规范、实现和增进竞争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12]它是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方式的基本法律,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基本宗旨和取向;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宪法”或者根本性大法。竞争政策要为企业有活力腾出空间,为市场有效率加强监管,为调控有力度尽责到位,只有有效地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竞争政策协调各项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全球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惯例。
至于竞争政策为何能在经济一体化发展中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其实道理也很简单:一方面,竞争政策可以避免政府对贸易投资以及要素流动的人为限制,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制度平台下,为跨区域的生产、贸易、投资和公共设施活动创造联合的条件;另一方面,竞争政策的平等性也决定了它可以校正竞争秩序,从而有效地防止具有市场势力或行政垄断权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扭曲竞争,推动市场一体化进程。如果各地区的市场主体都行使垄断行为、打击竞争对手,各地方政府都按其利益边界制定竞争规则,那么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歧视和进入障碍问题,根本不可能产生具有经济理性的利益边界。[13]
为此,要在国家《竞争法》的指导下,限制政府的行政垄断能力,限制政府权力通过国有企业行使区域市场垄断的行为,限制企业通过市场势力分割市场的行为。这就需要逐步修正和废除各地与一体化发展有冲突的地区性政策和法规,协调好各地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加速经济政策扩散的一体化,复制已经成功的国家政策试点经验,如各种自贸区试点政策、科创中心建设试点政策等,以有意识地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以竞争政策主导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两个重点问题
以建设统一竞争规则来协调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首先需要把过去以产业政策为中心的发展,转向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的发展,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竞争政策之所以在经济政策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因为只要竞争条件公平和公正了,对于企业而言,留下来的就是效率竞争了,只有高效率的企业才可以生存下来,因此这将使经济高速地走向创新驱动的路径。这是所有经济政策想要达到的基本目标。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功能差,大量投资项目的运作需要由政府出面,因此产业政策在推动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竞争政策往往只起着微弱的、次要的作用。产业政策与其说是明确重点扶持对象倾斜发展,倒不如说是创造不公平和歧视。未列入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地区和项目,将在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但是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从追求“有无”转向追求“好坏”。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投资效率,需要减轻政府的行政干预,减少产业政策的倾斜力度,更多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扩展、自我收缩和自我选择功能,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业政策转向以竞争政策为主,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转向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的发展,需要讨论的地方很多,如政府功能和机构改革、市场机制和机构的建设、宏观调控职能形式的转变和功能发挥、《竞争法》如何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限于议题和篇幅,笔者挑选了以下两个与长三角一体化协调机制建立有直接关系的方面进行论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方面不重要。
第一,长三角各地区要尽快启动对各地过去出台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的审查。主要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要在现有司法制度架构下,加快建立和健全长三角各地区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或者各地把这种执法权委托让渡给某个超越本地利益的机构,明确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长三角各地区政府和执法机构需要以国家的《竞争法》为依据,尽快启动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行动,开展大规模地清理和整理反一体化的规章、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废除、修订与国家《反垄断法》相抵触的条款内容。[14]
这就是:(1)要把目前分散在司法系统、发改委系统、工商市场总局系统、商务部系统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职能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归类,成立综合协调机构统一行使竞争政策的执法功能;(2)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从现在起,今后地方新颁布的法规和政策措施,都必须通过反垄断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凡可能会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都应发回重新审理。要加速废除过去那些陈旧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各种内部文件,如授权某些特定企业尤其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或明或暗的规定。为推进公平竞争,要大幅度减少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运用规模和范围,大幅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基金,把保留的各种优惠政策降低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必须紧迫地发展的极少数幼稚产业范围内。[15]
第二,以“竞争中立”原则为准绳,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一视同仁政策,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16]各种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现象,是市场非一体化发展的主要表现。我国过去长期对企业实施的按所有制原则进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其出发点是为了突出政策的重点,倾斜使用匮缺的资源支持国有企业。这种管理方法从一开始就是“非中性”的,就意味着严重的所有制歧视。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面临的发展问题,不是没有竞争,而只是缺少平等竞争,缺少最基本的公平竞争的条件。这是中国经济结构存在严重的失衡问题的主因。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和十九大报告的精神指导下,未来我国的高质量发展要基于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调整产业政策的行使方式,推进经济从“发展竞争”转向“平等竞争”,在行业进入、税收征收、财政补贴、行政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1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长江三角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协调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JJD790023)
注释
[1]洪银兴、王振等:《长三角一体化新趋势》,《上海经济》,2018年第3期。
[2]上海松江于2016年年初发起并率先启动1.0版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建设。2017年7月,松江与杭州、嘉兴签订《沪嘉杭G60科创走廊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2.0时代的正式开启。2018年,松江提出以沪苏湖合高铁建设为契机,拓展G60科创走廊从“高速公路时代的2.0版”迈向“高铁时代的3.0版”,将G60科创走廊拓至上海、嘉兴、杭州、金华、苏州、湖州、宣城、芜湖、合肥等9个城市,覆盖面积约7.62万平方公里。
[3]刘志彪:《协调竞争规则: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石》,《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有一种比较有意思的观点认为,欧盟国家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货币政策虽然统一了,但是财政政策还是相互独立的。这是欧盟国家目前财政债台高筑的基本原因。与此相比较,在中国各省级政府与国家的财政关系上,各省市也有竞相举债、搞财政透支的基本动因。
[4][8][11]刘志彪:《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再思考——兼论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政策与手段》,《南京师大学报》,2014年第6期。
[5]具体是建议将邻近的江苏昆山、浙江嵊泗等市县纳入上海行政区划,实现长江三角洲龙头扩容;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倪鹏飞课题组的激进方案,建议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将南通划入上海。
[6]举例来说,治理环太湖生态问题,因涉及跨省市的政府协调问题,所以就需要各地政府让渡一些相关权力,成立环太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这些方面的例子很多。
[7]刘志彪:《长三角区域合作建设国际制造中心的制度设计》,《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9]刘志彪:《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共同市场》,《社会科学报》,2002年8月15日。
[10]刘志彪:《欧共体一体化对长三角的启示》,《今日浙江》,2007年第3期。
[12]吴敬琏:《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一步》,《人民日报》,2016年6月22日。
[13]刘志彪:《现代产业经济学》(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53~55页。
[14][15]杨光普、陈昌盛:《加快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日报》,2018年11月29日。
[16]OECD, Competitive Neutrality:Maintain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business, OECD Publishing, 2012.
[17]刘志彪:《从发展竞争转向平等竞争》,《北京日报》,2018年11月26日。
责 编/刁 娜
The Institutional Cornerstone of the High-quality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Liu Zhibiao
Abstract: Among all the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the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the major one is the institutional impediment which may constantly distort its process in the long term. Therefore, eliminating institutional distortions hindering the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can not only help to adjust administrative power, merge administrative bodies or transfer par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but also liberalize the market for full competition so as to form the foundation of integrated economic development; alternatively, it can standardize competition while liberalizing the market and coordinate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through unified competition rules. We should mainly follow China's "Competition Law", gradually revise and abolish outdated laws and policies that conflict with economic integration, unify and coordinate the regional industrial polici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accelerate the integration of economic policy diffusion.
Keywords: Yangtze River Delta regio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competition policy
刘志彪,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导,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委员,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区域经济和全球价值链问题研究。主要著作有《长三角托起中国制造》《全球化与中国产业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