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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巡视政治站位 纠正三个认识误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之利器、国之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彰显了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标本兼治的利剑作用,为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及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伴随着巡视巡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党内外也存在着一些模糊的或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必要予以廓清,坚决克服和纠正。

一是认为巡视巡察干扰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种观点把巡视监督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巡视巡察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对于维护党章党风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监督制约公权力行使,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其次,巡视巡察工作一以贯之的方针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视为“纲”和“魂”、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把“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即围绕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加强巡视整改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劲动力和可靠保证。再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巡察工作的显著成效足以证明巡视巡察监督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二者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从中央巡视层面来看,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问题线索来自巡视。根据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中央严肃查处了孙政才、苏荣、周本顺、王珉、白恩培、王三运、黄兴国、卢恩光等一大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系列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并且通过巡视省区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部属高校、大型国企及金融单位党组织,发现了大量党的观念淡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四风”问题泛滥、权力寻租腐败、违规选人用人、全面深化改革不坚决等突出问题,以及管理体制机制上的漏洞和弊端。从省级巡视层面来看,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巡视全覆盖,发现了类似于中央巡视所发现的大量问题。以湖北为例,在第十届省委任期内共巡视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属单位、省属高校、省属国企党组织398个(次),共发现面上问题9939个、领导干部问题线索13350件。根据巡视反馈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全省各级党组织共查处党员干部34746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17035人、组织处理12604人、其他方式处理5107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了厅局级干部85人、县处级干部276人。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的案件中60%以上的问题线索也来自巡视。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坚持把发现问题作为工作的生命线、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的落脚点,本着“问题不整改,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精神,大力推动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推动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

二是认为巡视巡察是纪委和巡视巡察机构的事,与本部门及本人无关。这种认识和看法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首先,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既然“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那么,有关党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就都负有责任,概莫能外。其次,巡视巡察监督与纪委的纪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监督等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能职责虽然有交叉、相通之处,但巡视巡察工作体现的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而纪检监察工作体现的则是专责机关的监督责任,绝不能混为一团、相互替代。中央提出“四个全覆盖”目标,都应扎实推进落实,缺一不可。再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和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对干扰、阻碍巡视巡察工作,或者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可见,巡视巡察绝不仅是纪委和巡视巡察机构的事,而是党委(党组)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组织者、支持者、参与者,可以说与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干部都息息相关。

三是认为巡视巡察工作是临时性工作、巡视巡察机构是临时性机构、巡视巡察制度只是权宜之计。这种认识和看法没有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首先,巡视巡察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强化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只会加强而不会削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组织建设到哪里,巡视就跟进到哪里;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新修改通过的党章在“组织制度”一节中专列一条明确实行巡视巡察制度,设立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巡视巡察监督。党的十九大召开前不久,党中央新修订了专门的巡视工作条例,并且在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都有体现。这就从党内根本大法和专门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等多个层面予以固化,显然不是权宜之计。其次,巡视巡察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底蕴,在上下数千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些做法凝聚闪耀着祖先们智慧的光芒,对于新时代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具有借鉴价值,理所应当继承和弘扬而非完全舍弃。第三,中国共产党建设和发展壮大的历史,是一部自我革命、艰辛探索、励精图治的历史,在90多年的光辉历程中,不断地进行着巡视巡察探索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弥足珍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在巡视巡察监督方面勇于进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是我们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宝贵财富,也不可能就此终止或轻易抛弃。第四,2019年3月20日,全国巡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专门就巡视工作召开的一次全国性会议,也是我们党历史上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巡视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巡视工作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在我们党的建设历史和巡视工作历史上无疑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这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指导,提出了“五个紧扣”的新要求,即紧扣督促做到“两个维护”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紧扣形成“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推进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紧扣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推进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紧扣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推进完善上下联动、上下贯通的巡视巡察格局;紧扣巡视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贯穿全过程、各方面。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责任使命,坚守政治巡视职能定位,总结运用巡视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深化规律性认识,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作出更大贡献,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这次会议的新精神新要求,恰恰表明巡视巡察工作极其重要且任重道远。

做好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是全党的政治责任,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我们务必要正确认识、理解,切实支持、参与,不断深化、发展,让巡视巡察利剑更加锋锐。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第72期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员、湖北省委巡视办主任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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