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生态制度体系,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生态治理现代化要保证治理行为本身的现代化,即全球化、法治化、制度化、多元化,更为重要的是,生态治理现代化必然意味着生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是要加强生态治理法治化。要以生态环境产权制度为切入点,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防治、能源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立法,完善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生态协同性法律。
二是要加快生态制度创新。要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环境司法应当愈加深入,监督应当常态化,环境信息得到越来越及时完整披露,公众参与应当越来越有序有效,守法应当成为企业的责任。
三是要加强生态全球治理。全球性生态危机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共识。我国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四、完善生态安全体系,强化环境风险有效防控
生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久稳定,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石。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要强化生态风险防范。强化风险防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必须守住的基本底线。风险防范需要着眼于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着眼于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需要尊重环境保护工作本身的规律,理顺其背后各种关系,踏实执行各项制度。
二是要强化生态良性循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充分领会、学习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遵循生态系统多样性、整体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力度,严格保护、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还草、城镇生态治理等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三是要妥善处理重大生态问题。要搞好生态监管和风险防控,排查可能引发生态安全事故的隐患,扎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要加强生态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预测预警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确保遇有重大生态问题能迅即反应,妥善处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GL138阶段成果;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天津市社科联秘书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