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以凭房租开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抵扣。这样的话,对于房屋承租人来说,会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而对于房屋出租人来说,由于房屋承租人的房租的专项扣除申报,会导致两个方面的实际效果:一是房屋承租人具有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在动机。二是由于房屋承租人向税务机关提供了房屋租赁的真实信息,就会使税务机关掌握房屋出租人的租赁收入的信息,房屋出租人取得租赁收入就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是由于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冲突,戳中了很多正在进行个税专项扣除申报者和房屋出租人的痛点,才会引发社会广泛热议。而现实情况是,不少房屋出租人也都表示不愿配合房屋承租人提供有关信息,不少房屋承租人也因担心房屋出租人涨价或被清退而选择放弃申报。因为房屋出租人的租赁收入的信息会被披露,从而需要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房租的专项扣除申报会直接导致向房屋出租人征税吗?房屋承租人担心的租金上涨会成为现实吗?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些问题。
一方面,在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就是通过正式的租赁合同来确定的。那么,当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后,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同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就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因为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在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之前,房屋出租人就是凭借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如果这样的话,对房屋出租人来说,房屋承租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就不会对房屋出租人产生影响。因为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在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之前已经被税务机关掌握,而且房屋出租人本来就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另一方面,在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尽管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签订有房屋租赁关系,但这种租赁关系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私下的契约,而且房屋出租人并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这样的话,对房屋出租人来说,房屋承租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就会对房屋出租人产生影响。
事实上,在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之前,房屋出租人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情况在我国各地较普遍地存在。由于过去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房屋出租人的信息,税务机关就很难将这部分房屋租金收入应当缴纳的个税征收上来。现在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后,个人所得税法有了房屋租金可以抵扣减税的规定以后,房屋承租人就有很强的愿望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减税。但对于房屋出租人来说,如果房屋承租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减税,那么,税务机关就能够掌握房屋承租人的租赁信息,房屋出租人无法像以往那样避税。
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后,个人所得税税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对于能享受房屋租金抵扣减税的承租人来说,这确是一个利好的消息。而对于房屋出租人来讲,就会增加他们的税收负担。这也是社会上普遍担心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会助推房屋出租人提高租赁价格,从而把房屋租赁收入要缴纳的税收转嫁给房屋的承租人。
所以,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后,由于存在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从而导致房屋出租人要么不租房,要么提高房屋租赁价格。而对于房屋承租人来讲,也会面临要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要么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如果房屋承租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由此引起房屋出租人需要将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进行交税,房屋出租人就可能通过提高房屋租赁价格来转嫁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房屋出租人提高的房屋租赁价格大于房屋承租人得到的抵扣减税,房屋承租人就可能选择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反之,房屋承租人就可能选择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减税。
总之,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后,有关房租个税扣除引发的矛盾还会持续一段时期,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房屋出租人纳税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这些矛盾会逐步得到解决。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财政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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